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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其他要求-13-

第三部分公开报价、谈判、成交-14-

3.1公开报价-14-

3.2谈判、评审-15-

3.2.1谈判小组-15-

3.2.2.1谈判原则-15-

3.2.2.2评审办法-15-

3.2.2.3评审标准-15-

3.3确定成交供应商-19-

3.4保密和披露-20-

第四部分项目说明-21-

4.1项目简介及项目内容-21-

4.2工程量清单-21-

4.3图纸-23-

4.4工期及管理养护期-23-

4.5付款方式-23-

4.6技术质量保证措施-24-

4.7踏勘现场、施工准备及施工要求-24-

第五部分合同授予-26-

第六部分报价文件内容及式样-35-

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邀请

博兴县博城三路(实验中学对面)绿地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经博兴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拟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前来洽谈。

一、采购人名称:

博兴县市政管理处联系地址:

博兴县博城二路99号

联系人:

孙女士联系电话:

2306411

二、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博兴县胜利二路708号

巩先生联系方式:

0543—2300092

三、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四、项目简介及项目内容:

1)项目简介:

工程地点在博兴县博城三路(实验中学对面),本项目绿地占地约3200平方米。

2)项目内容:

工程包括人行道改造、硬化铺装、树池座椅以及绿化种植等。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4)范围:

以本工程施工图纸为准,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国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市场信誉及财务状况,具有同类项目施工经验,同时具备足够资金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2)参与谈判的企业须具备园林绿化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及要求;

4)本次谈判不接收联合体参与。

六、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谈判文件于2013年2月26日至3月6日,每天上午7:

30至11:

30,下午13:

30至17:

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室212室发售,请对本项目有兴趣的单位携带:

(1)、供应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身份证或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身份证购买谈判文件。

注:

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证件及资料不全者拒绝接收。

以上证件或材料仅用于购买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资格审查,详细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并最终以本项目的谈判小组审查结果为准。

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七、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2013年3月8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密封不合格的报价文件恕不接收。

八、谈判时间:

2013年3月8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

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办公楼二楼201室

九、采购联系人:

巩先生联系电话:

邮箱:

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13年2月26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

1

采购人

2

代理机构

3

项目名称

博兴县博城三路(实验中学对面)绿地绿化景观工程施工项目

4

项目内容

本项目绿地占地约3200平方米。

工程包括人行道改造、硬化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等

5

工期及管理养

护期

工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采购人要求施工

管理养护期:

三年

6

质量要求

符合采购人需求,达到合格标准

7

报价有效期

谈判结束后九十历天

8

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元)

(2)谈判保证金的形式:

供应商必须在2013年3月7日下午15:

00时前将全额谈判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到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9

付款方式

第一年施工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40%,第二年支付至工程款的70%,第三年养护期满经验收合格且达到成活率100%后,一次性付清。

10

踏勘现场及答疑

不统一组织

11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2

报价文件份数

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

13

报价文件装订要求

正、副本分别装订,目录、页码齐全,封面注明正、副本字样。

不得活页装订,必须胶装成册。

14

其它

本次采购为一次性整包,成交供应商不得拆分、转包、分包。

所有涉及到资质/资格等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带到现场备查

2.1定义

2.1.1采购人

系指博兴县市政管理处

2.1.2代理机构

系指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1.3合格供应商

系指接受代理机构邀请同时符合第一部分.六.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交报价文件并通过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后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2.1.4成交供应商

系指由谈判小组综合评审确定的对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最终报价最合理,取得与采购人签定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2说明

2.2.1供应商代表

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参加竞争性谈判时出示其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式样见第六部分6.1.2);

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出示其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式样见第六部分6.1.3)。

2.2.2谈判费用

2.2.2.1无论谈判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竞争性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2.2.2.2代理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2.2.3保证金

2.2.3.1谈判保证金

2.2.3.1.1供应商必须在2013年3月7日下午15:

00时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作为本次谈判的一部分。

谈判时携带交纳凭证原件备查。

2.2.3.1.2如供应商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不退还:

1、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

2、递交报价文件后,供应商撤回报价,退出谈判;

3、供应商串通报价;

4、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

6、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成交服务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供应商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2.3.1.3未交纳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其报价文件不予接收。

2.2.3.1.4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公布成交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谈判保证金退还一律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至供应商账户。

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谈判保证金退付表》(附件一);

(2)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客户名称填“滨州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填“收到退还***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项填写供应商交纳的谈判保证金数额,并填写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以上资料需单独密封,于谈判现场当场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影响供应商谈判保证金退付的,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2履约保证金

2.2.3.2.1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2.3.2.2履约保证金在正常履行合同且经采购人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及规范验收合格后,凭汇款凭证及采购人验收合格证明(式样见附件二:

《博兴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2.4踏勘现场及答疑

2.2.4.1采购人不统一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及答疑,供应商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自行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报价时须充分考虑现场情况。

2.2.4.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

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2.4.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2.2.4.4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考察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自行承担责任。

2.2.4.5供应商未踏勘现场,而仅根据自己的理解、推论,估计现场有关条件、数据的,对由此给谈判结果造成影响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3谈判文件

2.3.1谈判文件组成

2.3.1.1本谈判文件内容包括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

除谈判文件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2.3.1.2供应商购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谈判文件3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

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2.3.2谈判文件的澄清

2.3.2.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沟通时,应于报价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之前以传真形式书面告知代理机构。

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为需要答复的,在答复相关供应商的同时,分别发给取得同一谈判文件的所有供应商。

2.3.2.2供应商已经参与谈判,并于谈判结束后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为无效质疑。

2.3.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3.1在报价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可以采用补充通知的方式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2.3.3.2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传真形式书面通知已购买谈判文件的所有供应商。

补充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3.3.3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澄清(答疑)记录、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记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2.3.3.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时间按谈判文件的修改要求修正报价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日期和谈判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供应商。

2.4报价文件

2.4.1报价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2.4.1.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之间所有来往函电文件均应采用中文简体。

2.4.1.2供应商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4.2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文件由报价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后审文件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按照第六部分报价文件内容及式样编制。

2.4.2.1报价函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1)*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报价一览表;

(5)*谈判保证金;

(6)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4.2.2商务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1)*总报价;

(2)*总说明;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报价汇总表;

(5)*工程量清单单价汇总表;

(6)*综合单价分析表;

(7)*主要材料价格表;

(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7)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4.2.3技术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4.2.4资格后审文件包括如下内容:

(1)*供应商资格审查申请书;

(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拟派项目经理简历表;

(4)*服务承诺函;

(5)*近三年类似业绩情况表;

(6)*供应商财务状况表;

(7)*2010-2012年度无重大事故及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声明书并加盖公章;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或补充的材料。

以上带“*”号标记的文件,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参加谈判时必须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备查),没有提供或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谈判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专家若对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料有异议,可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原件进行复核,资料不齐全或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复核原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谈判小组视情况有权取消其谈判资格。

2.4.3报价文件填写说明

2.4.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

报价文件须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报价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导致谈判被拒绝。

2.4.3.2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

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报价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全响应,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2.4.3.3报价一览表为竞争性谈判仪式上报价的内容,应按要求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2.4.3.4供应商须保证报价文件中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谈判小组成员对任何文件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2.4.4报价文件报价说明

2.4.4.1供应商须按报价一览表及其他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否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2.4.4.2文件报价非一次性报价,必要时可进行多次报价,但最多不超过三次。

若采购方要求无实质性变化,下一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4.4.3报价币种:

人民币。

2.4.4.4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合法正规发票。

2.4.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人将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据此再次报价。

2.4.4.6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报价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费、劳务费、材料费、管护费、其他(质检费、运杂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税费、利润等费用。

2.4.4.7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不符,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7.4.8如果大写的金额和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4.5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2.4.5.1报价文件自谈判结束日起90天内有效,有效期短于90天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4.5.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如需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将以书面形式进行。

2.4.5.3供应商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视同放弃本次竞争性谈判。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采购人要求修改报价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报价文件的其它内容。

2.4.6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资料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2.4.6.1供应商应填写全称,报价文件和单独封装递交的报价一览表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4.6.2报价文件的正本必须用A4纸打印,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签字,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并在封面右上角上注明“正本”字样。

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封面右上角注明“副本”字样。

2.4.6.3报价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

如有修改,须由同一签署人在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2.4.6.4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4.7报价文件的装订要求

2.4.7.1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六部分规定顺序和格式,统一编目编码胶装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报价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4.7.2报价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

如果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5报价文件的递交

2.5.1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5.1.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密封包装,封口处应盖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印章(封面式样见第六部分5.4.1)。

2.5.1.2为方便首轮报价,“报价一览表”除装订在报价文件中外,供应商需另外准备“报价一览表”二份,单独密封提交(封面式样见第六部分6.4.2),密封方式同报价文件。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与报价文件一起递交,单独封装的报价一览表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

2.5.1.3如报价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按第二部分2.5.1.1和2.5.1.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

2.5.1.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标记,导致报价文件被误投或提前启封,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5.2报价截止时间

2.5.2.1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派人到指定的地点,将报价文件送交至代理机构检查签收,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

2.5.2.2采购人如需调整报价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应以传真形式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

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以调整后的报价截止时间为准。

2.5.3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3.1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后,如果对报价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或撤回要求,以书面形式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可以接受。

供应商提出的书面修改、补充或撤回报价文件要求须经代理机构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但不退还报价文件。

2.5.3.2供应商对修改、补充的页面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后送达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面上标明“递交报价文件后修改(并注明项目编号)”和“报价时启封”字样。

2.5.3.3撤回报价文件必须递交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报价文件的书面请求,撤回报价文件的时间以送达代理机构日期为准。

2.5.3.4谈判仪式开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报价文件。

2.6其他要求

2.6.1供应商在谈判时必须携带资格、资质文件的原件,以备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审合格制)。

未携带或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将取消其谈判资格。

2.6.2不接受备选方案。

第三部分公开报价、谈判、成交

3.1公开报价

3.1.1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并主持竞争性谈判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监督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

监督机构对谈判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3.1.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谈判仪式且现场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谈判仪式。

3.1.3如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

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且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3.1.4供应商应持以下证件原件参加谈判仪式,不携带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谈判资格: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仪式时,应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授权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3)拟派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4)相关资格/资质证书及证明文件;

(5)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原件(如财务审计报告、业绩合同等)

因年检等原因造成证件不全者,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其资格视为有效。

3.1.5报价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由供应商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为无效报价文件;

密封合格的,由供应商代表和监督员确认并签字。

3.1.6报价一览表由工作人员在谈判仪式上当众拆封,按照抽签顺序宣读报价一览表,并让供应商代表和监督员字报价记录表上现场签字确认。

3.1.7代理机构将对公开报价及谈判全过程进行记录,已存档备查。

3.1.8公开报价时的无效报价

公开报价时,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被视为无效报价。

1.1、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

2.2、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文件不完整;

3.3、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署;

4、报价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规定加盖供应商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未随报价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5、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3.2谈判、评审

3.2.1谈判小组

3.2.1.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1.2谈判小组负责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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