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S主要内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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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频率是指统计数据编制发布的时间间隔。
某项统计数据的公布频率需要根据调查、编制的工作难度和使用者的需要来决定。
系统鼓励改进数据的公布频率。
GDDS对列出的数据类别的公布频率作了统一规定。
例如,GDDS要求国民帐户、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年公布,广义货币概览按月公布,汇率则每日公布。
3、公布即时性
公布即时性是指统计数据公布的速度。
统计数据公布的即时性受多种因素制约,如资料整理和计算手续的繁简、数据公布的形式等。
GDDS规定了间隔的最长时限,如按季度统计的GDP数据规定在下一季度内发布,按月度统计的生产指数规定在6周至3个月内公布。
GDDS将选定的数据类别分为规定性和鼓励性两类,目的是给予参加国公布统计数据一定的灵活性。
鼓励性一类是要成员国争取发布的,条件不具备的能够暂不发布。
有些数据类别下构成要素后面注明“视具体情况”,即成员国认为该项统计不符合本国实际的,能够不编制发布。
GDDS规定的发布周期和发布即时性也列出一些灵活处理和变通的办法。
GDDS相关数据方面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GDDS的数据规范
A、综合框架
核心框架
范围、分类和分析框架
受鼓励的扩展
频率
即时性
国民帐户
编制和公布全套的名义和实际国民帐户总量和平衡项目,得出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可支配总收入、消费、储蓄、资本形成、净贷款、净借款。
编制和公布相关的部门帐户以及国家和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年度
10-14个月
中央政府操作
编制和公布交易和债务的综合数据,需强调:
1)包括所有的中央政府单位;
2)使用适当的分析框架;
3)建立一整套详细的分类标准(税收和非税收收入、经常性和资本性支出、国内及国外融资),并适当细分(根据债务持有人、债务工具和币种)。
广义政府或公共部门操作数据,在那些地方政府或公共企业操作具有重要分析或政策意义的国家尤其鼓励。
6-9个月
广义货币概览
编制和公布综合的数据,需强调:
1)包括所有的存款公司(银行机构);
3)建立对外资产和负债、按部门分类的国内信贷以及货币(流动性)和非货币债务构成的分类标准。
月度
2-3个月
国际收支
编制和公布综合的国际收支主要总量数据和平衡项目,包括:
货物和服务的进口和出口、贸易差额、收入和转移、经常项目差额、储备和其他金融交易、总余额,并适当实行细分。
国际投资头寸和总体经济外债数据(如果这些数据具有重要的分析和政策意义)
B、数据类别和指标
数据类别
核心指标
受鼓励的总量及构成
实际部门
国民帐户总量
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和实际)
国民总收入、资本形成、储蓄
年度(鼓励季度)
生产指数
制造业或工业
初级产品、农业或其他指标
视具体情况
所有指标都为6周-3个月
价格指数
消费者价格指数
生产者价格指数
1-2个月
劳动力市场指标
就业、失业,工资/收入,视具体情况
财政部门
受鼓励的指标
中央政府预算总量
收入、支出、差额和融资,视具体情况实行细分(根据债务持有人、债务工具和币种)
利息支付
季度
1个季度
中央政府债务
内债和外债,视具体情况适当细分(按币种、期限、债务持有人和债务工具)
政府担保债务
1-2个季度
金融部门
广义货币和信贷总量
净对外头寸、国内信贷、广义或狭义货币
1-3个月
中央银行总量
储备货币
利率
短期和长期政府债券利率,政策可变利率
货币或银行间市场利率及一套存贷款利率
高频率(如月度)
股票市场
股票价格指数,视具体情况
对外部门
国际收支总量
货物和服务的进口和出口、经常帐户差额、储备、总差额
总体经济的外债和偿债数据,视具体情况
年度(十分鼓励季度)
6个月
国际储备
以美元标价的官方储备总额
与储备相关的负债
1-4周
商品贸易
总进口和总出口
较长时间的主要商品的分类
8周-3个月
汇率
即期汇率
每日
社会-人口数据
人口
人口;
人口增长率;
城市人口;
农业人口;
人口性别;
人口的年龄构成
各国公布频率会各不相同;
即时性
保健
每个医生照顾人口数;
预期寿命;
婴儿/儿童/产妇死亡率
也不尽相同
教育
成年人文盲率、学生-教师比率、小学/中学入学率
贫困状况
获得洁净水的情况、卫生;
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
收入分配;
最低收入标准以下的家庭数
二、公布数据的质量
GDDS从两个方面的内容来评估公布的统计数据质量,即:
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
统计数据质量是个难以界定、因而不易评估的概念。
为了便于检查,GDDS选定两条规则作为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
一是参加国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方面的资料。
资料能够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公布数据时所附的概括性说明、单独出版物和可从编制者得到的相关说明。
同时也鼓励成员国准备并公布重要的关于数据质量特征的说明(例如,数据可能存有的误差类型、不同时期数据之所以不可比的原因、数据调查的范围或调查数据的样本误差等)。
二是提供统计类目核心指标的细项内容、及与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以及支持数据交叉复核并保证合理性的统计框架。
为了支持和鼓励使用者对数据实行核对和检验,规定在统计框架内公布相关总量数据的分项,公布相关数据的比较和核对。
统计框架包括核算等式和统计关系。
比较核对主要针对那些跨越不同框架的数据,例如,作为国民帐户一部分的进出口和作为国际收支一部分的进出口的交叉核对。
与数据质量密不可分的是制定和公布改进数据的计划。
所准备和公布的改进计划应包含所有数据不全的部门。
统计当局应表明下述立场中的一个:
(1)针对已发现不全的改进计划;
(2)最近实施的改进措施;
或(3)国家认定不需再改进。
三、数据公布的完整性
为了实现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目的,官方统计数据必须得到用户的信赖;
同时,统计使用者对官方统计的信任感归根到底是对官方统计数据编制机构的客观性和专业性的信任。
而统计机构的工作实践和程序的透明度是产生这种信任的关键因素。
所以,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4条检查规则:
(1)参加国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规定,特别是为信息提供人保密的规定。
统计机构实行统计所依据的条件和规定能够有多种形式,例如统计法、章程和行为规则,其中所包含的条件和规定能够针对统计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向公众发布所收集数据的要求等等。
为信息提供人保密是形成使用者对官方统计客观性信任的关键所在,GDDS、SDDS建议在国家的统计立法和统计主管官员权限中反映出来,或者明文规定官方必须为个人调查答卷保密。
(2)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机构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
GDDS要求开列数据编制机构以外的、能够在数据发布前获得数据信息的政府人员名单及职位。
这种做法主要针对那些具有政治或其他敏感性的数据。
(3)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
列出数据发布后哪些政府部门有资格实行评论,因为政府部门的评述不一定象官方统计编制机构那样具有很高水准的客观性,政府部门对数据的评论往往带有政治偏见。
这种做法的目的使公众了解这些评述的出处。
(4)必须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
为了增加统计数据编制机构做法的透明度,本项规范要求提供关于过去所做的修正以及今后可能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
关于统计修正的主要原因的信息包括实行修正所遵循的原则和以往修正数据的幅度;
在公布修正原则和修正后的数据之前,应先制定修正原则,然后再相对应地修改数据。
在建立统计制度过程中,统计方法会发生变化。
事先通知可采取多种形式,至少应该在最后一次公布未修改数据时做简短说明,这种说明应指出将要做出何种修改以及从那里能够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四、公众获取
GDDS规定要提前公布数据发布日期,并向各方同时发送。
官方统计数据的公布是统计数据作为一项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时和机会均等地获得统计数据是公众的基本要求。
GDDS对此制定了两项规划:
一是参加国要预先公布各项统计的发布日历表。
预先公布统计发布日程表既可方便使用者安排利用数据,又可显示统计工作管理完善和表明数据编制的透明度。
GDDS规定对于以年度为频率公布的综合框架和指标,时间表表明不迟于某个既定时间;
对于公布频率更高的数据,则可确定一个日期范围,如3-5天。
鼓励成员国向公众公布发布最新信息的机构或个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是统计发布必须同时发送所有相关各方。
因为数据是有价值的商品,所以GDDS规定应向所有相关方同时发布统计数据,以体现公平的原则。
发布时可先提供概括性数据,然后再提供详细的数据,当局应至少提供一个公众知道并能够进入的地方,数据一经发布,公众就能够公平地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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