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2677505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13 大小:82.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3页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3页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3页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3页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三方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修正案

第十四条

对守则的修正案

第十五条

作准语言

第十六条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标题1: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规则1.1最低年龄

规则1.2体检证书

规则1.3培训和资格

规则1.4招募和安置

标题2:

就业条件

规则2.1海员就业协议

规则2.2工资

规则2.3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

规则2.4休假权利

规则2.5遣返

规则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规则2.7配员水平

规则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3: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规则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规则3.2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4: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规则4.1船上和岸上医疗

规则4.2船东的责任

规则4.3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规则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规则4.5社会保障

标题5:

遵守与执行

规则5.1船旗国责任

规则5.1.1一般原则

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规则5.1.6海上事故

规则5.2港口国责任

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规则5.3劳工提供责任

附录A5—Ⅰ

附录A5—Ⅱ

附录A5—Ⅲ

附录B5—Ⅰ国家声明样本

序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

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

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

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安保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

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

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船舶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

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

并确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

并确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

并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一、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承诺按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全面履行公约的规定,以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

二、成员国应为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本公约之目的而相互合作。

一、除非具体条款另有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一)“主管当局”一词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

(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一词系指规则5.1.3所述之声明;

(三)“总吨位”一词系指根据《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附则1或任何后续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定所计算出的总吨位;

对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临时吨位丈量表所包括的船舶,总吨位为填写在《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备注”栏中的总吨位;

(四)“海事劳工证书”一词系指规则5.1.3中所述之证书;

(五)“本公约的要求”一词系指本公约的正文条款和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

(六)“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七)“海员就业协议”一词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

(八)“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一词系指公共或私营部门中从事代表船东招募海员或与船东安排海员上船的任何个人、公司、团体、部门或其他机构;

(九)“船舶”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十)“船东”一词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处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

二、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员。

三、如就某类人员是否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员存在疑问,该问题应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与此问题所涉及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四、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除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和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以外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无论其为公有或私有。

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五、如就本公约是否适用于某一船舶或特定类别船舶存在疑问,该问题应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与有关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六、如主管机关确定目前对悬挂该成员国旗帜的一艘船舶或特定类别船舶适用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述守则的某些细节不合理或不可行,只要该事项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或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措施来处理,守则的有关规定将不适用。

此决定只能在与有关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作出,并只能针对不从事国际航行的200总吨以下船舶。

七、成员国根据本条第三款或第五款或第六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均应通报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通知本组织成员国。

八、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规则和守则。

就本公约所涉事项,各成员国应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尊重以下基本权利:

(一)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二)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三)有效废除童工劳动;

(四)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一、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并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二、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三、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五、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应确保本条上述各款所规定的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根据本公约的要求得以充分实施。

除非本公约中另有专门规定,此种实施可通过国家法律或法规、通过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实践来实现。

一、各成员国应对管辖下的船舶和海员实施和执行为承诺履行本公约所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

二、各成员国应通过建立确保遵守本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行使管辖和控制,包括定期检查、报告、监督和可适用法律下的法律程序。

三、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四、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当其位于船旗国以外的成员国的港口时,可根据国际法受到该成员国的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五、各成员国应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管辖和控制。

六、各成员国应对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应按国际法,根据其法律规定,制裁或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以充分阻止此种违反行为。

七、各成员国应以确保悬挂未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比悬挂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不能得到更优惠待遇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责任。

一、规则和守则A部分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守则B部分为非强制性。

二、各成员国保证尊重规则中规定的权利和原则,并按守则A部分相关内容规定的方式实施每条规则。

此外,各成员国还应充分考虑到按守则B部分列出的方式履行其责任。

三、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不能按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履行权利和原则的成员国,可以通过实质等效A部分规定的法律和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A部分。

四、仅就本条第三款而言,任何法律、法规、集体协议或其他履约措施只有在成员国确认符合以下情况时,才应被视为实质等效本公约的规定:

(一)它有助于充分达到守则A部分有关规定的总体目标和目的;

(二)它事实遵守了守则A部分的有关规定。

如一成员国内不存在船东或海员的代表组织,公约中要求与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的任何对本公约的偏离、免除或其他灵活适用,只能由该成员国通过与第十三条所述的委员会协商决定。

一、对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

二、本公约只对其批准书已由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三、本公约应在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至少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

四、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公约将于其批准书经登记之日12个月后对其生效。

一、已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可自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通知退出并请其登记。

此项退出应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发生效力。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之退出权利的成员国,即需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新的十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退出本公约。

本公约修订以下公约: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第7号)

《1920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8号)

《1920年海员安置公约》(第9号)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

《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

《1936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第53号)

《1936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第54号)

《1936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第55号)

《1936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第56号)

《1936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第57号)

《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第58号)

《1946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第68号)

《1946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第69号)

《1946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第70号)

《1946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第72号)

《1946年(海员)体检公约》(第73号)

《1946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第74号)

《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第75号)

《1946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第76号)

《1949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第91号)

《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第92号)

《1949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第93号)

《1958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第109号)

《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

《1970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第134号)

《1976年(海员)连续就业公约》(第145号)

《1976年海员带薪年休假公约》(第146号)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

《1987年海员福利公约》(第163号)

《1987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第164号)

《1987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订)》(第165号)

《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第166号)

《1996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第178号)

《1996年海员招募和安置公约》(第179号)

《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第180号)。

一、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将各成员国就本公约所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和退出书的登记情况通报国际劳工组织全体成员国。

二、在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得到满足后,总干事应提请本组织成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将根据本公约登记的所有批准、接受和退出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一、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通过其设立的一个在海事劳工标准领域有专长的委员会持续审议公约实施情况。

二、就根据本公约处理的事项,委员会应由已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政府指派的两名代表和理事会经与联合海事委员会协商后指定的船东代表和海员代表组成。

三、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政府代表可参加委员会,但对根据本公约处理的任何事项无表决权。

理事会可邀请其他组织或机构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委员会。

四、应对委员会中每个船东代表和海员代表的票数予以加权,以保证船东组和海员组各拥有出席有关会议并有表决权的政府总投票权的一半。

一、对本公约条款的任何修正案均可由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和本组织通过公约的议事规则的框架下予以通过。

对守则的修正案还可按第十五条的程序通过。

二、应将修正案文本送交在修正案通过前已登记公约批准书的成员国供批准。

三、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将经修订的公约文本送交本组织其他成员国供批准。

四、修正案应在合计占世界船舶吨位至少33%的至少30个成员国对修正案或视情经修订公约的批准书已经登记后视为已被接受。

五、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框架下通过的修正案应只对那些批准书已交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的本组织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六、对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成员国,修正案应于本条第四款中所述的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或于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以较晚日期为准。

七、取决于本条第九款的规定,对本条第三款所述的成员国,经修订的公约应于本条第四款中所述的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或于其对公约的批准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以较晚日期为准。

八、对批准本公约的批准书在有关修正案通过之前登记但并未批准修正案的成员国,未作相关修订的公约应继续对其有效。

九、修正案通过以后但在本条第四款所述日期之前已登记本公约批准书的任何成员国,可在批准书后附一份声明,明确其批准书涉及的是未经相关修订的公约。

对批准书附有这样一份声明的情况,本公约将在批准书登记之日12个月后对该成员国生效。

如批准书未附有这样一份声明,或批准书于第四款所述日期或之后登记,本公约将在批准书登记之日12个月以后对该成员国生效,并在修正案根据本条第七款生效后,该修正案对该成员国有约束力,除非修正案另有规定。

一、守则既可以按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修订,或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程序修订。

二、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政府或被指定参加第十三条所述委员会的船东代表组或海员代表组可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提出对守则的修正案。

由一国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必须得到至少五个已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政府的共同提议或支持,或得到本款所述船东代表组或海员代表组的共同提议或支持。

三、修正案提议经核实满足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后,总干事应立即将此提议连同任何适当的评论或建议通知本组织所有成员国,并请成员国在六个月内或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时间期限(不应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九个月)内提出其对该提议的意见或建议。

四、在本条第三款所述的期限结束后,应将该提议连同成员国根据该款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要点提交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符合下列条件时,修正案应视为已获得委员会通过:

(一)至少半数以上已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政府出席审议该提议之会议;

(二)并且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多数投票支持修正案;

(三)并且多数票中至少包含对提议表决时在会议注册的委员会成员中政府表决权的半数支持票、船东表决权的半数支持票和海员表决权的半数支持票。

五、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修正案应提交下一届大会批准。

批准要求出席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支持。

如没有获得这种多数,如委员会愿意,应将建议修正案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

六、总干事应将经大会批准的修正案通知每一个在大会批准修正案前已登记其公约批准书的成员国(以下称这些成员国为批约成员国)。

通知应援引本条,并应规定提出任何正式异议的期限。

除非大会在批准时确定了不同但应至少为一年的期限,此期限应为自通知之日起两年。

通知副本应送本组织其他成员国。

七、除非总干事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超过40%的批约成员国的正式异议,并代表不少于批约成员国船舶总吨位的40%,大会通过的修正案应视为已被接受。

八、视为已被接受的修正案应于规定期限结束之日六个月后对所有批约成员国生效,根据本条第七款正式表示异议且未根据第十一款撤销该异议的批约成员国除外。

但是:

(一)任何批约成员国可在规定期限结束前通知总干事,只有明确通知接受修正案后,才受其约束;

(二)任何批约成员国可在修正案生效之日前通知总干事,在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不执行该修正案。

九、本条第八款第

(一)项所述通知中所指修正案,应于成员国通知总干事接受修正案之日六个月后对其生效,或于修正案初次生效之日对其生效,以较晚日期为准。

十、本条第八款第

(二)项所述期间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不应超过一年或超过大会批准修正案时确定的任何更长时间。

十一、对一修正案正式表示异议的成员国可随时撤销异议。

如总干事在修正案生效后收到此种撤销通知,修正案应于该通知登记之日六个月后对该成员国生效。

十二、一修正案生效后,只能批准经修订的公约。

十三、只要海事劳工证书与已生效公约修正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

(一)接受了一项修正案的成员国没有义务在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方面将公约益处扩展到悬挂下述另一成员国旗帜的船舶:

1.根据本条第七款,正式表示对修正案的异议并未撤销者;

2.根据本条第八款第

(一)项,已通知其对修正案的接受取决于以后的明确通知并还未接受该修正案者;

(二)如一成员国根据本条第八款第

(二)项作出了在本条第十款规定的期间内将不执行修正案的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成员国在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方面应将公约益处扩展到悬挂上述成员国旗帜的船舶。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作准。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一、本解注旨在作为海事劳工公约的一般性指导,不构成公约的组成部分。

二、本公约由三个不同但相关部分构成:

条款、规则和守则。

三、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批准本公约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条款和规则只能由大会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的框架下修改(见《公约》第十四条)。

四、守则包含规则的实施细节,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组成。

守则可以通过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简化程序进行修订。

由于守则涉及具体实施,对守则的修订必须保持在条款和规则的总体范畴内。

五、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

六、每一标题包含关于一项具体权利或原则(或标题5中的执行措施)的几组规定,顺序编号。

例如,标题1的第一组包括关于最低年龄的规则1.1、标准A1.1和导则B1.1。

七、本公约有三个根本目标:

(一)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坚定的权利和原则;

(二)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三)通过标题5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准确遵守和执行。

八、实施中有两个方面的灵活性:

一是成员国在必要时(见第六条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工作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