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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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范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审批程序,控制工程设计标准和投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合理、保证安全的施工依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由于施工、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期间各标段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四条一般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2万元),不涉及改变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五条较大的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万元—50万元,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更项目。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
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需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经设计院内部相关专业会签和项目经理审签后,送交监理单位审查,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专业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终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由非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提出变更设计核定单。
变更设计申请中要编写变更理由和变更设计方案。
施工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各自意见;
设计院审核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并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分管工程领导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设计变更通知单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院编制,按专业统一编号,工程名称统一格式。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跨专业,不得跨分册。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通知单按照统一格式,一律采用打印方式,若附图采用手工绘制,则复印两份,不得用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