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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近一万家,产值不到1亿元,到1999年私营企业为8629家,注册资金达亿元,产值增长至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00-500万元的有1432家,500-1000万元的146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57家,可见私营企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

股份合作制是80年代后期开始温州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1986年为10413家,工业总产值亿元,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迎来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高峰期,1993年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注册数达36887家,其中工业企业27771家,总产值达亿元。

90年代中期开始,股份合作制逐渐被公司制企业所取代。

1992年,已经有一些股份制企业陆续改组为公司制企业,1994年公司法正式生效后,公司制企业数目剧增,当时为1158家,到1999年增加到9568家,公司制企业逐渐成为温州民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并出现了德力西、正泰这样的与现代企业接轨的大集团企业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

  2、温州专业化市场的发展

  温州模式的第二个特点就是专业市场的发展。

其实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市场的发展是相互结合不可分割的。

在一定程度上温州专业市场的发展就代表了温州经济的发展,因为经济的发展市场起着关键作用。

在温州经济的发展中,各地相继出现了各具的专业化市场和专业市场,并逐步形成了以同类产业区域性聚集为特点的块状经济,其中最为著名的专业市场:

乐清柳市的低压电器市场、永嘉县桥头纽扣市场、乐清虹桥农贸市场、瑞安城关工业品市场、苍南宜山再生晴纶纺织品市场、平阳树贤编织袋市场、苍南钱库综合商品批发市场、苍南金乡标牌市场、鹿城区干鲜果市场、乐清市北白象建材市场。

  温州市场的发展途径可简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专业市场的萌芽期,在该阶段专业市场处于孕育状态。

虽然,此时也存在有形市场,据统计,1984年温州商品市场为393个,其中专业市场79个,年商品成交额为亿元,相当于当年商品零售总额的%,但商品流通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购销员的走南闯北流动销售的形式。

第二阶段为专业市场的快速发展期,并形成了统治地位。

因为,在此阶段温州农村的家庭工业、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专业市场也得到了迅猛地发展。

到1994年,温州的商品市场数达到513个,其中专业市场有363个,年销售额达到亿元。

并且在1990年前,专业市场以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经营户经营工业消费品尤其是本地生产的工业日用品为主,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很少,1990年519个商品市场中只有18个,交易额也只有亿元,只占整个交易额亿元的9%强。

1990年后,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96年已达102个,交易额为46亿元,占总交易额的近14%,门类涉及金属、木材、石油、化工、机电等。

与此同时,单个市场规模扩大,1992年时,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只有11个,1996年则增加到57个,其中超过10亿元的有7个。

第三阶段为1995年以来,由于生产集中度地提高,知名品牌产品的出现,作为专业市场存在的依据逐渐消失,专业市场被逐渐兴起的直销式市场营销制度取而代之,但1996年温州市场的总交易额仍达亿元。

其实从以上三个发展阶段看出,温州市场的发展秉承了从无市无场到有市无场、有市有场、有场无市的发展脉络。

  3、温州模式的内向型经济发展

  温州模式的第三个特点是开展区际贸易,即温州经济在迄今的发展中,其商品贸易利用的主要是国内市场,而非国际市场。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温州的对外贸易依存度来看,温州的对外贸易基本可以1993年为界,分为两阶段。

在1993年前其外贸依存度非常低,且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非常缓慢,外贸总依存度在1993年达到最高值。

但也只为%,而出口依存度仅为%,可见其经济的外向性是很弱的。

1993年后,温州的对外贸易较前期有了较大地发展,但其外贸依存度仍然较低。

到1999年时总依存度为%,出口依存度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出口依存度100%和苏南地区出口依存度40%相比,差距极大。

因而我们不难得出温州模式贸易区际性之特点。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温州的外资投资比例也相当低,温州的外资比例虽然存现波动发展的态势,但总体上未曾超过6%,最高为1994年%,而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全国各地在大张旗鼓引进外资的背景下,温州的外资比例也曾一度处于上升趋势,但1994年后却不升反降,到1999年时降为%,而与其同时,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外资比例却保持在50%上下,苏南地区也不低于30%。

由此不难推断,温州投资资本的形式主要在国内,并且据统计主要是温州当地的资本。

  因而,从以上两项指标的分析和比较中,可以认为温州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内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发达的中国传统市场与滞后的产业组织

  中国传统市场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欧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点几乎得到了公认。

按照一般的逻辑而言,产业组织应该较早地发展起来。

市场的功能不仅能有效地配置资源,还能寻求有效率的专业化水平和分工水平,发现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市场的发展促进产业组织的产生,大体经过如下进程:

  市场扩大促进效益提高——促进分工与专业化——交易费用上升——经济组织出现

  交易费用的上升,是由分工与专业化发展的结果,而新的经济组织的产生则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

  中国的产业组织在传统时代成长滞缓,一直困挠学界的“资本主义萌芽”,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的企业组织始终停留于萌芽阶段,迟迟不能破土而出。

同时,中国的行会组织也一直是弱化的,尤其是手工业行会。

这其中必然存在一种制度性的障碍。

因为,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如果企业不存在,那么就会有一种更强大的趋势使市场在组织上膨胀,并且使更多的交换活动归于其中。

  是哪些什么环节存在障碍为什么发达的中国传统市场不能催生出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当然原因是复杂错综的,涉及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由于市场与产业组织的高度关联性,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其他因素则不拟展开。

  二、市场与产业组织的产生:

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企业组织只能在市场中产生,但是否市场发展必然产生企业,市场越发展企业越能从中产生

  科斯认为,分工经济并非企业经济存在的充分条件;

只有当企业制度能节省交易费用时,它才能替代市场。

这一观点由张五常等人进一步发展。

企业就是用劳动市场替代产品市场。

诺思说,既然科层组织的纵向一体化意味着要以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那么,一个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将是组织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费用。

  钱德勒认为,过去通过市场配置的资源与产品可由企业来实现。

“通过将生产单位与采购、分配单位几方面的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可以减少获取市场和货源信息所需的费用。

更重要的是,众多单位的一体化,允许货物从一个单位向另一个单位的流动,能够通过行政管理进行协调而达成。

”此外,行政协调所导致的节约,比起较低的信息与交易费用所引起的节约,更为巨大。

“当管理体系能够比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地操纵和协调许多业务单位的活动时,这种机构就应运而生了。

  杨小凯的数理推论表明,如果存在分工经济而又没有交易费用,则分工可以通过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市场来组织,并不需要企业制度。

但是,如果存在分工经济,又有交易费用,则自由市场便能在其间寻求最有效率的交易组织结构。

最终产品生产与中间产品生产间的分工经济是企业经济存在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

如果分工经济超过交易费用,而且中间产品交易中的交易效率,比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中的交易效率低,则存在企业经济。

杨小凯还认为,“企业产生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是:

最终产品生产和中间产品生产的分工,以及交换某种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低于受雇生产该中间产品的劳动交易。

当企业因分工而产生时,能避免对交易效率最低的活动直接定价的剩余权结构将在市场上占有优势。

”这里,劳动与相关生产品在交易效率上的判别对企业的产生是必要的。

  三、中国传统市场中的产业组织:

制度性障碍

  无论企业组织,还是行会组织,都是与市场紧密相关的。

它们都不能得到发展,是否意味着市场制度本身对它们的制约按照制度主义者的观点,企业组织、行会组织,都属于非市场交换,它能降低相关领域的交易成本,并超过市场制度所带来的收益。

而企业、行会的弱化,主要原因可能就是它们不能由超过市场本身完成交易所带来的效益,交易成本更高,因而长期受到抑制。

企业组织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因为组织本身具有较高的成本,那么其产品的成本也就会高。

  企业组织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资本组织劳动力进行生产的成本,可能高于通过市场体系获得商品的成本。

也就是说,市场的发育阻碍了企业组织的萌生。

这种观点看似是矛盾的,实则是可以合乎逻辑的。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制度中,是可能成立的。

已有一些实证研究的成果可以作为分析的基础。

  伊懋可分析明清中国棉纺织业缺乏技术进步的三大原因,其中之一是,中国商业发达,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棉布商人无需直接卷入生产就可以顺利得到大量棉布,因此,把资本作为流动资本来使用,比起投放生产更为有利,因而商业资本很少转化为工业资本。

  罗友枝分析中国衰落的原因时说,恰恰是中国过于繁荣,人口持续增长,导致了“高水平平衡陷阱”,人口增加,资源减少,人力资本便宜,工商业不再有技术创新的冲动,最终使中国失去了转化的契机。

  关于市场与产业组织的关系,迄今为止以吴承明先生的一段论述是最为深入而具体,同时也是最引人思索的。

在谈到明清工场手工业时,他指出,工场手工业的劳动分工,明清时期不能和欧洲工场手工业时期的情形相比。

这其中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场外分工发达,场内分工反而简化。

如景德镇和广东石湾的陶瓷业,即因过份专业化,窑、作、行、店林立,互为分工协作关系,其工场手工业的规模反而十分可怜。

清代苏州的丝织业,也因一些工种独立成行,由织户临时雇请,原来工场手工业的迹象反而消失。

吴老揭示的这一有趣现象耐人寻思。

  四、传统市场的结构特征与交易效率:

中国与西欧的差异

  中国传统市场形成了等级体系,这是基于个体小生产者市场主体行为特征的市场结构,也与行政等级体系相辅相成。

细密的网络,将分散的细小的个体小生产者卷入市场体系之中,并通过有效的价格传递,组织各地的商品集中与分销。

在这种市场体系中的商品,由于小农与小生产者的低生产成本,以及市场体系本身有效地传递价格信号、运输成本的低廉,商品总的成本较低。

  

  城市土地国家可以依法无偿和有偿出让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耕地和宅地由农民经营和居住和使用,耕地有承包经营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但是用途转变受到严格管制;

城镇住宅,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改革房等等的不同,其使用权的出租和交易,特别是改变用途,在法律和法规上也受到严格的控制。

  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分配进行高度集中和严格的管制。

一是国家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土地的用途的改变。

城市编制城市用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地需要由土地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农村耕地,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宅基地、农村道路等建设用地外,改变用途首先要经过国家征用变成国有土地后方可。

二是高度集中土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权力。

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此3条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如果将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总结,可概括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国家拥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国家规定和管制城乡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只能用国有土地,集体不可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

  二、现行土地制度供给结构与需求的矛盾和冲突

  以以上内容为核心要素的土地制度供给,与目前和将来经济发展结构转型,以及总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对土地制度的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陷入了现行土地制度运行的困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无性及其衍生问题

  现行土地制度架构中最大的困惑,是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的虚无并衍生出诸多问题。

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

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

这样的问题相当普遍:

即村长或者村委会少数人出租和变相出卖集体土地,从中寻租;

侵占、挪用国家征地的补偿;

多留机动地和集体田,频繁进行土地承包的调整,从中谋利等等。

  目前,农民负担沉重,而且屡减不少,减负和增负反复,实际上与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的经济关系有关。

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虽然过去在打破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发挥农民积极性方面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发展到今天,许多县乡村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强制手段,以农户承包的土地为基数和借口,巧立各种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实际已经异化为县乡村三级向农民进行各种税费入亩、强制种农业特产并收特产税等的一个搭车收费,并政权化、强制化、永久化的制度机器。

  从集体所有的内部结构来看,可分为明晰每个农户财产权的集体所有和不明晰每个农户财产权的集体所有。

就前者来看,由于农户无法明确自己产权部分的价值、增值和收益,由于财产、收益的不透明性和不确定性,农民的工作动力和财产保护的自觉性受到极大的影响。

  这就是我们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革的原因。

明晰每个农户财产权,可分为明晰实物财产权和明晰价值财产权两种路径。

在农村土地制度上,我们实行了明晰使用权的限定下,耕地实物承包使用这样的财产权,即将土地的使用和经营权在一定的时间内归于农户。

但是,这种实物长期使用权的每个农户明晰和分割,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如果使用权的交易受到限制,规模经济、专业化生产和现代家庭农牧场组织形式的发展必定会受到限制;

在村办企业较多的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土地的统一使用也受到限制;

土地被用在非农业上的农户和土地仍然被用于农业的农户,无法均等地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收益等。

  土地集体实际的所有权力受到国家的限制。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村组织和农户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而实际上没有租让权、交易权和抵押权。

集体不可能将土地的所有权转卖给另一集体组织和公司,更不能将土地出卖给个人。

耕地转变为建设和住宅用地被国家严格控制,耕地和宅地基本上不允许交易。

《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担保法上规定集体建设用土地可以抵押给银行而贷款融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受到村镇规划、各法律条例之间衔接、程序规定的缺乏等等原因,根本不可能实施。

财产只有交换,才体现和具有其价值。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变更受到国家的管制,不能交易和抵押,因此,农村土地除违法改变用途和交易的以外,基本上无价值可言;

并且也是目前信贷资金难以融向农村和农业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性原因。

  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的不平等性及其衍生问题

  集体所有土地的交易只能被强制征用给国家后进行。

市场经济中,土地作为财产如果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则其交换双方在经济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土地的交换价格;

而多个购买者和多个出卖者的竞争,使土地价格达到均衡和合理的水平。

  但是,中国土地在集体和国有之间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土地法》规定:

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国家给集体土地确定的是补偿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即低价征用;

而各地将征用的集体土地有偿出让工业、房地产、商业、金融和其他服务业时,高价出售。

就一般耕地来看,全国根据地点的不同,集体大多数耕地得到的补偿1亩地低在3000元,高在30000元不等。

  国有土地出让价一般1亩在10万元左右,竞争价高的达到百万元以上,甚至更高。

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各有关政府部门在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时,从集体土地中转移了巨额的价值。

并且,城市除了过去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村积累资本外,现在农村则更多地被迫通过土地的不平等交易向城市提供积累。

而且一些被不平等征用的土地并不是提供用来建设公共产品或者发展国有企业,其中许多成了非国有企业,甚至私人资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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