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合作单位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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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简述
1目的.........................................................3
2术语和定义...................................................3
3工作要求.....................................................4
4签约合作单位申请条件.........................................4
5签约合作单位合作范围.........................................5
6签约合作单位申请流程.........................................5
7签约合作单位合作机制.........................................6
8业务流程.....................................................7
9签约合作单位禁止性行为.......................................9
10签约合作单位需报备事项......................................9
11签约合作单位的评估..........................................10
12合作协议解除................................................10
13其他事项....................................................11
14相关记录....................................................11
目的
1
为了发挥地缘优势,获取更多地方政策支持和当地金融资产资源,建立合作共赢机制,培育“共创、共享、共赢”文化,指导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天金所”)签约合作单位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术语
定义
签约合作单位
是指与天金所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成为天金所综合类或经纪类会员,在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推介天金所业务的企业法人或组织。
天金所要求签约合作单位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可以以下列2种形式开展业务:
重点合作单位、战略合作单位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可直接申请成为“战略合作单位”;
非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重点合作单位”;
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合作单位”可申请升级为“战略合作单位”;
天金所股东单位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与天金所签约的交易服务机构按照重点合作单位进行管理,成果分享依据天金所与股东单位的协议执行。
2
天金所类项目
签约合作单位拓展的、在天金所挂牌交易的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基础资产项目或签约合作单位开发的、通过天金所产品上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议的创新产品项目。
3
共创类项目
签约合作单位与天金所合作开发的创新融资产品并通过天金所发审会的项目。
4
自创类项目
签约合作单位自行开发的创新融资产品并通过天金所发审会的项目。
5
天金所收入
本办法中约定的天金所收入为净收入=天金所实际收取的资费金额-相关税费及附加-律师费(如有)-公告费(如有)。
工作要求
1)认同天金所企业文化、遵守天金所业务规则。
2)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3)对外进行天金所业务推介,必须符合天金所的风控要求和业务规定。
备注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以申请以签约合作单位的形式,开展天金所的业务。
非签约合作单位合作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签约合作单位合作协议》签署期限为一年,协议到期签约合作单位可申请续签并升级。
如果未续签,视为自动放弃签约合作单位的资格。
天金所对签约合作单位施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绩效考评和末位淘汰。
申请人
具备条件
天金所推荐的会员单位
1)成为天金所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半年(含)以上;
2
2)近半年内与天金所合作业务3笔(包括)以上,并为天金所带来实际收入。
主动申请的会员单位
1)成为天金所综合类、经纪类会员;
2)公司需有资质且实际从事投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咨询等相关业务;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7
5)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8
6)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9
7)两名以上员工具有金融机构一年以上从业经历或持有金融行业从业资格,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10
8)成为天金所会员,并在成为会员后半年内发生实质业务为天金所带来收入,且至少向天金所报备储备项目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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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诺并遵守天金所的规定、规则;
12
10)天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3
11)如遇签约合作单位家数已满的情况,该申请单位需要排期。
14
申请成为“战略合作单位”的机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5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16
2)与天金所合作一年以上且满足天金所最近一期评估指标。
17
3)申请成为“战略合作单位”的机构同时需满足上述申请“重点合作单位”的相关申请条件。
合作范围
1)依据协议约定的范围进行区域性的市场开发和会员服务;
2)利用天金所平台资源,开发项目、客户和产品;
3)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流程
过程名称
工作方法
预注册
申请单位应在填写完整的合作协议及保密协议电子版获批之后的7天内完善相关资料: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机构签约合作单位申请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
正式注册
提交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天金所推荐的会员单位申请为签约合作单位需提供材料:
1)《天金所签约合作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业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
3)公司简介一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净资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业绩、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公司资质及获得的荣誉);
4)签署的《签约合作单位合作协议》及《保密协议》扫描件;
主动申请的会员单位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成为天金所会员半年内提交且通过运营管理部审批通过的《储备项目申报表》(附件4)
8)天金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升级为“战略合作单位”的机构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9)近两年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说明;
10)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拟使用天金所统一标识开展天金所业务的《业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及《业务人员简历表》(见附件3);
11)近一年与天金所合作业务情况介绍。
资格审查
天金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批准
对获准成为天金所签约合作单位的,天金所向其发出通知《授予签约合作单位资格核准函》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合作机制
1)签约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天金所的员工;
签约合作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负责并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由签约合作单位负责处理,与天金所无关。
2)办公场所可以悬挂经天金所批准样式的“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签约合作单位***”铭牌。
3)在天金所注册登记的战略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察合格后,可以印制在签约合作单位信息基础上增加天金所相关信息的名片,对外开展业务,但不得单独以天金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名片样式需事先经天金所审核。
4)在对外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印刷品等多媒体)中使用天金所签约合作单位名称、标识时,策划方案需经天金所审批后方可实施。
5)遵守天金所《创新产品管理办法》,享有与天金所业务部门产品创新、渠道建立与维护等同等的权利,但收益依约定分配。
6)可以参加天金所的业务培训、拓展交流等活动。
7)应响应天金所的统一部署进行对外推广工作。
天金所
1)在官网上公示签约合作单位相关信息。
2)统一为各签约合作单位的注册登记人员,有计划的进行境内外的定期业务培训。
3)为各签约合作单位推荐对口的前台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为签约合作单位开展业务提供专业的辅导,帮助拓展当地业务。
4)为各签约合作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信息系统,提供所需要的产品信息。
5)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签约合作单位,征询签约合作单位业务需求,对接资源。
6)每季度至少为签约合作单位发送一次天金所最新动态及项目资源,以开展业务合作。
7)每季度筛选满足条件的优秀会员,向其发出升级为签约合作单位的邀请。
8)对各签约合作单位进行定期评价并在官网上公布评价结果。
项目报送
签约合作单位可向运营管理部或运营管理部指定的业务部门(或业务部门)报送储备项目(《储备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储备项目资料需符合天金所相关业务标准要求;
签约合作单位为储备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运营管理部及对应业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建立签约合作单位储备项目台账。
项目立项
涉及天金所创新产品的项目,需由运营管理部或运营管理部指定业务部门商签约合作单位发起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5),由天金所发审会审批;
准予立项的项目由业务部门向运营管理部报备并告知签约合作单位。
产品设计
业务部门与签约合作单位共同完成产品设计。
项目内审
资料准备齐全的申请挂牌项目需经过天金所发审会评审。
项目拓展关系确认
业务部门向运营管理部提起项目挂牌申请;
运营管理部准予挂牌后,业务部门与签约合作单位签订《市场拓展协议》及《市场拓展协议之补充协议》,确定项目拓展关系。
资料归档
签约合作单位配合业务部门向运营管理部报备项目相关资料。
收入分配
1、对于共创类项目及自创类项目,签约合作单位需与天金所单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因此产品为天金所带来收入的分成比例,其中共创类项目,产品分成比例不得高于N1%;
自创类项目产品分成比例不得高于N2%(注:
N1%<N2%<50%,N1、N2由前台业务部门与签约合作单位自行约定)。
2、对于天金所类项目,签约合作单位拓展的资产渠道、资金渠道的收入分别不得高于其为天金所带来收入的25%。
3、对于共创类项目,天金所收入比例不得低于融资额度的年化千分之一,一年期内的按照一年期收取。
签约合作单位收入在扣除相应产品研发费用后,签约合作单位拓展的资产渠道、资金渠道的收入分别不得高于其为天金所带来收入的(100%-N1%)/4。
4、对于自创类项目,天金所收入比例不得低于融资额度的年化千分之一,一年期内的按照一年期收取。
签约合作单位收入在扣除相应产品研发费用后,签约合作单位拓展的资产渠道、资金渠道的收入分别不得高于其为天金所带来收入的(100%-N2%)/4。
5、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发起收入分配确认流程,部门负责人、商务合作部、运营部、登记结算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完成收入确认。
费用支付
在具体项目产生收入后,签约合作单位为天金所按照双方认可金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天金所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到签约合作单位指定账户。
禁止行为
1)超出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以天金所名义开展活动;
2)以天金所名义向客户收取费用;
3)泄露天金所和客户的信息,利用信息牟利;
4)以天金所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5)同一业务同时与其他交易机构合作;
6)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天金所审核的任何有关天金所的信息、言论,虚假宣传;
7)国家法律法规、天金所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事项说明
1)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有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天金所报备
2)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3)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4)经营条件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再符合签约合作单位条件的事项;
5)发生3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或者金额虽未达到30万元,但是对签约合作单位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者纠纷;
6)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系统等机构的处罚;
7)天金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情况。
具体签约合作单位评估详见《签约合作单位评估办法》
解除流程
解除协议原则
签约合作单位在经营过程中
1)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有情形之一,天金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以天金所名义,从事非天金所业务的;
3)出现禁止行为的;
4)发生约定事项而未按要求报备的;
5)损害天金所声誉或者对天金所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
6)不再符合天金所签约合作单位条件且在2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完成整改的。
解除协议
1)结清在天金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签约合作单位接到天金所解除协议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退还与天金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本原件;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发布公告
被撤销签约合作单位资格的,天金所将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天金所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被撤销资格的签约合作单位也需要通过其官方渠道宣布该等情况。
本办法未尽事宜,双方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与天金所签署合作协议的签约合作单位,天金所将向其送达本办法,并要求其签字盖章同意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责任归口
保存期限
签约合作单位申请书
签约合作单位业务人员登记表
拟使用交易所标识开展业务人员简历
公司简介
储备项目申报表
项目立项申请表
收入分配确认表
《合作协议》、《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