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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材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在进货查验员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证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并保存检验记录。

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检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标注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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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七)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八)辐照、转基因食品原料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六、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

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八、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在采购、生产、保管、运输、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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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原辅材料的采购、保管、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要追溯到销售商。

三、生产过程的追溯,从原辅料进厂开始到生产加工到成品入库。

四、运输过程的追溯,从成品库出货开始到零售商。

五、销售过程的追溯,从零售商道消费者。

六、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主管厂长(经理)负责组成质量评审小组,对质量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查清导致质量问题产生的环节或部门,并对该环节或部门出现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

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出现错误的环节或部门要写出整改报告,制定预防措施,杜绝同样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生产工艺、人员、设备等质量控制环节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都应有专人负责,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八、运输过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主管厂长(经理)牵头组成评估调查小组,对质量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查清出现问题的环节或部门,追究该环节或部门的责任,同时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采取相应纠正措施,保证产品符合出厂和客户的质量要求。

九、销售过程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由主管厂长(经理)协调处理,查清问题及分析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要求责任部门写出整改报告,制定相应预防措施,杜绝再次发生,追究相应的责任。

与零售商协调处理产品质量问题问题的赔偿手续。

十、如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按召回程序对产品进行召回,并相应地对生产过程、运输过程、销售过程进行质量追溯,查清原因,追究责任部门,制定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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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生产产生不良影响。

三、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

四、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

五、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应检查消毒剂的配置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应定期检查其浓度。

六、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

七、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清洁的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八、消毒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做好残留的消毒液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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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是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食品添加剂。

三、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范围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不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前严格进行计量和称量,按标准使用。

四、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段。

五、食品添加剂采购到货后,由质量管理人员按《进货检验制度》规定进行验收,并核对相关许可证明、合格证明、产品数量等项目,做好验收记录。

六、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实行专库、专人保管,严格办理进出库手续,做好《食品添加剂出入库记录》,明确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有效期、用途、供货方、进货量、进货日期、库存量、出库使用情况。

七、食品添加剂保存要有明显标识,注意保护好包装上标签,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应有相应的隔离,分类存放。

按标签规定的储存条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保存,如避光、防潮。

八、对未使用完的食品添加剂应封装好,避免受潮和受到污染,按规定手续退回仓库,避免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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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制度

一、为了确保本公司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厂产品。

三、出厂的产品要做到批批检验,并定期进行抽查或检测。

四、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检验部门。

五、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真实,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六、质量管理人员按照生产批次,对入库成品的名称、数量、执行标准进行核对,确认后下达产品检验取样单,检验人员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七、对检测产品结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经确认后立即上报,由主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送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八、产品出厂检验应按规定的检验操作规则、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真实。

九、质量管理人员根据原始检验报告单的数据判定该批产品是否为合格品,按规定发放产品出厂合格证,判定为不合格品的进入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十、出厂检验记录结果要建立档案,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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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二、发现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三、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规定处理,并转入不安全食品召回程序。

四、对贮存和销售的食品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不符合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

六、建立完整的食品销售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立即报告主管厂长(经理),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销售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七、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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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建立退回及回收产品的处理规定,使处理不安全食品流程标准化,防止出现差错或质量事故,制定本制度。

二、对国家公布和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召回。

三、应当协助经销商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四、对存储和待售的食品应经常进行检验,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推出市场。

五、在采取下架召回的同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中已售出的部份,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消费者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应自觉依法办理。

六、对确属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召回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七、对确属产品保质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或明显属于本公司应承担质量责任的产品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主管经理汇报,经允许后办理换货手续,达到客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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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接受订单与编制销售计划

(一)销售部门承接客户订单,订单应连续编号。

(二)所有订单均由被授权人员核准。

二、编制、审定销售实施方案和信用政策

(一)销售部门根据审定的销售计划和企业有关产品价格管理等规定和产品生产、库存、销售情况,提出销售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具体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和政策,传(送)部门领导审核。

(二)销售部根据产品的库存、市场销售情况,召开产品定价会,提出销售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具体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和政策,传(送)部门主管核准,报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副厂长)审查、总经理(厂长)审批。

三、签订销售合同

(一)销售数量较大或批量销售业务应当签订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文本由销售部门拟定。

(二)法律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销售合同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拟定部门修改合同。

四、组织销售与收款

(一)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和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查询核实客户预留资金和客户预付款的到账情况或客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向销售部门传(送)核实信息或据实开具收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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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部根据销售合同和销售实施方案(销售订单)查询核实客户预留资金和客户预付款的到账情况或客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向经营部传(送)核实信息或据实开具收款通知单,审核发货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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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二、本企业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健康检查由企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申请调离其工作岗位。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

勤洗澡、理发;

勤洗衣服、被褥;

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禁止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六、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

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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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售后服务和消费者(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售后服务制度

二、建立售后服务部,负责解答和处理客户和消费者对食品的功能、使用方法、保质期、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其他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三、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

四、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厂长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五、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负责人。

六、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八、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消费者(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保护消费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设立投诉处,具体工作由本单位质检员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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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检员负责消费者(客户)投诉的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四、质检员应认真做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经理(厂长)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五.对消费者(客户)的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情况。

六、对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经理(厂长)请示后再作处理。

七、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三)基本事由及证据;

(四)责任及处理意见。

八、消费者(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消费者(客户)直接投诉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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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全体员工接受培训的档案,记录组织或派出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况,包括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等内容情况,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四、每年组织从业人员两次以上食品卫生知识、岗位卫生制度、技能、职业道德培训。

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卫生制度。

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五、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六、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七、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知识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八、参加外部培训以及在职接受继续教育学历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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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内部教育培训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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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对已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正确对待,并且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工作。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发生地点、时间、安全事故人数、危重人数、死亡人数及主要安全事故表现、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发展的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

四、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卫生机构抢救食品安全事故人员。

五、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剩余的可疑食品。

六、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七、主动配合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材料和样品。

八、认真落实有关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九、事故处理完毕后,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安全事故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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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诚信制度

一、组织企业员工学习质量诚信规范,提高质量诚信意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二、结合企业员工的岗位职责落实质量诚信职责,形成质量诚信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建立顾客档案。

四、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在承诺的时间内帮助顾客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五、公布投诉电话,妥善处理顾客对产品质量的抱怨和投诉,努力使顾客满意,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了解顾客需求,持续改进质量,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产品使用的质量性能指标或质量状况等级等反应产品质量状况的特性进行明示或作出公开承诺。

八、企业网站公布质量方面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企业员工的承诺与实际行动一致。

十、企业对员工的承诺兑现,员工改善逐步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保护。

十一、企业内外部环境和产品公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且达标合格,无周边及社会的投诉。

十二、企业对社会责任及公益活动的支持履行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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