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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1.0.1为规范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保证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烹饪、饮用热水等燃具及相关设施的安装和验收。

1.0.3安装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国家标准的规定。

1.0.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燃具的安装、维修人员应有资质证明。

1.0.5燃具及相关设施的安装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商用燃气燃烧器具commercialgas-burningappliance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用于烹饪、饮用热水等用途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

2.0.2B型燃具typeBgasappliance

烟气完全通过燃具自有风机和烟道排向室外。

2.0.3相关设施relatedfacilities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通风、排烟、燃气泄漏和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电磁式紧急切断阀等配套设施。

2.0.4设备equipment

设备包括燃具及其安装系统中相关设施。

3系统设计

3.1燃气

3.1.1燃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有关规定。

3.1.2燃气管道与燃具进气口应采用螺纹连接,燃具进气口前应安装手动燃气球阀和活接装置。

3.1.3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燃具安装场所燃气联动阀应安装在室内燃气主管道上,燃气联动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498的规定。

3.1.4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燃具安装场所应在室内燃气主管道上安装燃气泄漏和一氧化碳自动报警切断装置。

3.2通风

3.2.1除厨房专间外的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空气压力应维持负压,房间负压值宜为5Pa~10Pa。

3.2.2热加工区(间)宜采用机械排风;

当措施可靠时,也可采用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自然通风,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0m2。

3.2.3机械排油烟系统和机械排蒸汽系统宜分别设置(HJ554),机械排油烟系统应设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的规定。

排放的气体中油烟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8483(HJ554)的规定;

机械排蒸汽系统应有防止结露或凝结水排放的设施。

3.2.4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3.2.5不锈钢金属排烟管和送风管厚度不应小于表3.2.5-1的规定;

镀锌钢板的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80g/m2。

表3.2.5-1不锈钢金属排烟管和送风管厚度(mm)

排烟管和送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

微压、低压和中压

高压

b≤450

>0.5

>0.75

450<b≤1120

>1.0

1120<b≤2000

>1.2

2000<b≤4000

按设计要求

3.2.6镀锌钢板及含有各类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3.2.7金属圆形排烟管和送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应符合表3.2.7-1的规定,金属矩形排烟管和送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应符合表3.2.7-2的规定。

微压、低压和中压系统排烟管和送风管法兰的螺栓及铆钉孔的孔距不得大于150mm。

矩形排烟管和送风管法兰的四角部位应设有螺孔。

表3.2.7-1金属圆形排烟管和送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排烟管和送风管直径D(mm)

法兰材料规格(mm)

螺栓规格

扁钢

角钢

D≤140

20×

4

--

M6

140<D≤280

25×

280<D≤630

3

630<D≤1250

30×

M8

1250<D≤2000

40×

表3.2.7-2金属矩形排烟管和送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排烟管和送风管长边尺寸b(mm)

法兰扁钢规格(mm)

b≤630

630<b≤1500

1500<b≤2500

2500<b≤4000

50×

5

M10

3.2.8排风量宜按下式计算:

(3.2.5)

式中:

Q—排放量(m3/h);

l—烟罩长度延长米(m);

1—宽度取1米;

K—风速(m/h),集气罩K取2300,脱排油烟罩K取2500,阻燃式运水烟罩、UV烟罩、运水烟罩和明档烟罩K取3000。

3.2.9补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70%,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对机械补风采取加热措施。

3.2.10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1条的规定;

排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6.18条的规定。

3.2.11事故通风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2.12排烟管和送风管形状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6.6.1的规定。

3.2.13排烟管和送风管的绝热与防腐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3给排水

3.3.1给水系统

1与燃具连接的进水管宜采用金属管连接如金属波纹管、铜管、不锈钢管等;

2给水系统应安装30目以上的过滤装置。

3.3.2排水系统

1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厨房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油污水排水应经除油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道;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的规定。

当选用隔油器时,隔油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的规定。

2)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明沟及明沟盖板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并做防滑处理,不锈钢明沟内应设置活动残渣篮及隔气水封装置,且明沟内阴角应采用圆弧处理,避免垃圾积存。

3)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应小于75mm。

3.3.3对于有可能结露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3.4电气

3.4.1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的规定。

3.4.2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

3.5消防

3.5.1商用厨房宜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的规定。

3.5.2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6燃具

3.6.1按使用要求选择燃具种类和热负荷。

3.6.2燃具应按使用功能分区设置。

3.6.3燃具之间及燃具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规定。

3.6.4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4设备安装

4.1安装前检查

4.1.1燃具

1应确保燃具有国家级燃具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产品应有铭牌,中餐燃气炒菜灶、大锅灶和蒸箱产品应有QS标识。

且应随机附带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2燃具的燃气类别、使用电源必须与安装处所的燃气类别、电源性质一致。

4.1.2安装处所墙体和地面

1燃具不应接触到易燃墙壁或地板的表面,与易燃墙壁应至少保留150mm的间距。

如不可能保留此间距,燃具所在处附近的易燃墙壁表面溫度有可能大于65°

C时,需用不燃材料作隔热。

2燃具应安装在安全稳固的地方,不会轻易因意外而受损。

地面应能承受燃具满载时重量的1.3倍。

3地面应进行防滑处理。

4.2燃气管道安装

4.2.1一般规定

1管材、管件和阀门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管道的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从事钢制管道焊接作业的人员应持有上岗资质。

4.2.2管道敷设

1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的燃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采取焊接连接。

2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明装绝缘电线(电缆)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50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100mm;

2)与配电盘(箱)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且不得交叉;

3)与电插座、电源开关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0mm,且不得交叉。

3管道与墙面、地面和其他构筑物间距不应小于25mm。

4管道穿越墙或楼板处应设金属套管,燃气管道与金属套管之间、套管与墙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用填充材料密封。

5沿墙体敷设的管道与建筑物门、窗、进排气洞口等的净距宜大于200mm,且不得遮挡、穿越门窗(洞口)或影响门窗的开关。

6支撑管道的金属管卡或金属托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固定牢固,表面应进行涂漆防锈处理,涂层颜色宜与管道颜色一致。

7管道阀门和法兰安装不得紧贴墙面、楼板、管道支架和燃具;

法兰盘两端面应平行,连接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外露螺纹为1~3扣,并作防腐处理。

8管道面层油漆应为黄色。

管道上宜以红色标注气体流向的箭头和“燃气”字样。

9商业用气设备燃气管接口与燃气管道连接处距地面净高宜大于200mm,低压管道的连接方式宜采用管螺纹连接,管螺纹应符合国家标准《55°

密封管螺纹》GB/T7306.1~2和《55°

非密封管螺纹》GB/T7307的规定。

4.3燃具安装

4.3.1一般规定

1连接管路前应调整燃具使其达到适当的高度及水平;

2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3燃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燃具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4.3.2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具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规定;

2燃具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3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做耐火隔热层,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m;

4燃具与燃气主立管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3m;

5当燃气管道在燃具上方通过时,与燃具的垂直净距应大于1m,且应在集、排烟罩的上方。

当上述间距不能满足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4.3.3冷凝水排放管不应采用密封式连接方式与排水管连接,应易于观察水流,冷凝水不应接触地漏的非防腐金属材料。

未经稀释或处理的冷凝液不应直接排入建筑物的非防腐金属排水管和地表。

4.3.4装有溢水口、排水阀或排污阀的燃具,溢水口、排水阀或排污阀应通过管道与排水管应采用非密封连接,溢水管禁止安装阀门。

4.3.5装有自动补水装置的燃具供水管应安装止回阀。

4.3.6B型燃具排烟管应直接通到室外,B型燃具烟道安装应符合《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用技术规程》T/CECS215-2017第4章的规定。

4.3.7燃具用排气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198的规定;

给排气管应符合《燃烧器具用给排气管》CJ/T199的规定;

4.3.8沸水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非给排气式沸水器的房间应按设计文件检查通风系统;

2沸水器与侧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5m,沸水器顶部距屋顶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3当安装2台或2台以上沸水器时,沸水器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4排气口不应被遮挡。

4.3.9蒸箱和蒸汽发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输送管应加装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及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的规定;

2蒸汽发生器至少有一个出口不应安装阀门;

3在U型蒸汽管道最低端必须安装疏水阀、最高端必须安装0.08MPa的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的规定。

4并联安装的蒸汽发生器,蒸汽支管与蒸汽主管之间应安装止回阀。

支管应安装与大气进气方向保持联通的止回阀。

主蒸汽管道应安装压力表,蒸汽主管道每隔1.5m应安装固定支架。

5蒸汽发生器和蒸箱进水口宜安装软水装置。

4.3.10炸炉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炸炉不应放在溢水可能导致危险的设备旁,装有特制防溅板时除外;

2炸炉附近不宜有可见明火类燃具。

4.3.11燃气洗碗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洗碗机主机入水口前应安装最大量程为0.6MPa的压力表,当供水压力低于0.14MPa时应安装增压泵;

高于0.5MPa时应安装减压阀。

2不带粉碎装置的洗碗机,排水管应安装过滤网和可拆卸的排污口。

4.3.12夹层煮锅的安装应符合4.3.9的规定。

4.3.13安装在餐饮区域的燃具应符合以下规定:

1燃烧用空气应取自室外,燃烧产物应排放到室外;

2燃具应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4.4紧急切断阀安装

4.4.1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5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4.5燃气的监控设施

4.5.1燃气泄漏和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或两种气体的复合型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的有关规定。

4.6通风系统安装

4.6.1一般规定

1燃具应与能确保安全操作的机械通风系统联锁。

2非给排气式的B型燃具不应安装在只有机械排风系统的厨房中。

3如果机械通风系统未能提供设备安全操作和人员安全所需的充足空气流量,应装有联锁装置可以切断气源或防止设备运行操作。

如果联锁装置面板的维修口需要通过锁和钥匙才可进入时,钥匙不应放在餐饮操作人员可触及的地方。

4.6.2集烟罩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积应大于燃具灶台面积,罩口前面下沿与地面的净距宜取1.9~2.0m;

2集烟罩下部集水槽应严密不漏水,并应坡向排放口。

罩内安装的过滤器应便于拆卸和清洗。

4.6.3排烟管和送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排烟管宜有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的坡度,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

2当排烟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

排烟管和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严密。

3排烟管和送排烟管和送风管接口的配置应合理,不得缩小其有效截面。

4排烟管和送风管水平安装时,水平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

垂直安装时,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

5室外排烟管和送风管的拉索等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6排烟管的主、干管经150W低压照明灯漏光检查,每10m接缝漏光点不应大于2处且不应在下面,100m接缝不应大于16处。

7排烟管和送风管管间的连接以及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处不应有接管不到位、强扭连接等缺陷。

4.6.4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安装的金属排烟管和送风管,直径或边长小于等于400mm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4m;

大于4m时,间距不应大于3m。

垂直安装时,应设置至少2个固定点,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

吊杆直径不应小于8mm,吊架角钢上下都应以螺母紧固且下部应用双螺母紧固。

吊杆与排烟管和送风管之间距离不应大于30mm。

防火阀处应安装单独支,吊架。

2排烟管和送风管弯头、三通和阀门处应设置单独的支、吊架。

3支、吊架的设置不应影响阀门、自控机构的正常动作,且不应设置在风口、检查门处,离风口和分支管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4悬吊的水平主、干排烟管和送风管直线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防晃支架或防止摆动的固定点。

4.6.5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楼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2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3用于清除可燃油脂沉积物的可清洁过滤器应安装在可触及的地方,但是不能被其他任何设备阻塞或阻碍。

4.6.6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2叶轮旋转应平稳,每次停转后不应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风机的进出口不得承受外加的重量,相连接的排烟管和送风管、阀件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4落地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震装置,并应采取防止设备水平位移的措施;

5悬挂安装时,吊架及减震装置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各风口及吸风罩的风量不应小于设计值且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5%。

4.6.7排烟管和送风管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防火阀、排烟阀或排烟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

位于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

距墙面不应大于200mm。

2送风口、吸风口的安装应排列整齐、牢固可靠,安装位置和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10mm,水平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且不得大于20mm。

4.6.8排烟管和送风管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柔性短管的长度宜为150mm~250mm,接缝的缝制或粘结应牢固、可靠,不应有开裂;

成型短管应平整,无扭曲等现象。

柔性短管不应为异径连接管,矩形柔性短管与风管连接不得采用抱箍固定的形式。

柔性短管与法兰组装宜采用压板铆接连接,铆钉间距宜为60mm~80mm。

2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且不宜突出法兰外;

垫片接口交叉长度不应小于30mm。

3法兰的连接螺栓应均匀拧紧,螺母宜在同一侧。

5连接与检验

5.1燃具连接

5.1.1燃具连接管

1燃具连接管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应采用金属硬管、金属波纹管或金属包覆软管。

2热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3铜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的规定,铜管接头和焊接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铜管接头》GB/T11618的规定。

4薄壁不锈钢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的规定。

5不锈钢波纹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的规定。

6金属包覆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490的规定。

7金属波纹管和金属包覆软管两端均应采用螺纹连接,接头宜采用铜制材料。

5.1.2手动燃气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CJ/T180规定。

5.1.3可移动燃具

1移动式燃具应使用金属柔性管进行连接,并装有防拉脱的金属链条。

2金属链条不应固定到供气管或任何未充分固定的位置。

金属链条应固定到建筑结构和设备框架上。

5.2电气连接

5.2.1燃具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单相220V、三相380V的交流电源。

供电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1.1倍时,宜安装电源适配器。

2燃具所有连接管道均不应用作电器的地线。

3防触电保护等级采用Ⅰ类的燃具应有可靠的电气接地,其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4706.1的规定,并应检查Ⅰ类器具的接地线

4电源线的截面积应满足燃具电气最大功率的需要,可按说明书规定的电源线规格尺寸进行检查。

5连接电源线时必须注意电源线的极性,相线-褐色线,零线-蓝色线,地线-黄绿双色线;

Ⅰ类器具必须采用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地线接在上孔,应为“左零、右相和上地”的方式安装。

5.2.2燃具边缘与电气设备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明装绝缘电线(电缆)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

2与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0mm。

3与配电盘(箱)或电表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0mm。

4与电源座、电源开关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

5.3水路连接和排放

5.3.1供水压力和水质应与燃具相适应。

5.3.2新建厨房连接燃具前应先清洗供水管路。

5.3.3如有需要,以下情况应提供符合生厂商安装说明的排放设施:

1去除普通清洁期间冲洗时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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