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会议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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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各自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一要突出解决政府项目拖欠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我市政府项目拖欠比重较高,影响大,各级政府一定要制定详细具体的清欠方案,资金盘子列入财政年度计划,带头清欠,确保2005年年底前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
二要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力度。
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制订清欠计划。
三要继续花大力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刚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要遵循以下原则:
分包企业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存在纠纷的,劳动部门要介入,并切实做好协调工作;
因包工头携款逃走而引发的工资拖欠,由分包企业承担责任,分包企业因拖欠工程款而无力支付的,由总包企业负责还款;
施工总包企业无力支付或找不到总包企业,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对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无论是甲方或乙方,均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加强企业监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好相应的建设资金。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
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
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
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制约措施,督促有关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资金和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
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限期清理和解决。
(二)加快建立健全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保障制度。
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实行以人工工资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欠薪保障制度,对未办妥欠薪保障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
要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要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杜绝发生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跟踪指导,切实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完善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
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手册和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信用网络,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严厉打击失信行为。
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对开发商、建筑业企业等单位贷款审批和资金流向的监控管理。
商业银行要加强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工作,督促贷款企业和单位严格按贷款实际用途使用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为他用。
同志们,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问题,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是政府对社会、对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健全机制,明确责任,齐心协力将清欠工作抓紧抓好,推动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华市建筑业2004年十件大事
1、金华市建筑业协会跨入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行列
12月10日,由国家民政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表彰会上,金华市建筑业协会获“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殊荣,成为金华市首个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的民间组织。
2、建安产值首次突破400亿元大关
金华市建筑业通过近年来行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竞争力,在国家宏观调控的严峻形势下,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据初步统计,全市2004年建安产值可望突破400亿元大关,实现利税超25亿元,创历史新高。
3、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9月17日,由浙江省建设厅在金华市召开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上,金华市建设局从“注重基础抓安全、突出重点抓安全、敢于较真抓安全、形成合力抓安全、营造氛围抓安全、强化措施抓安全”等六个方面汇报了我市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
全年死亡人数5人,比省厅下达的14人限额降幅率达64%,下降幅度列全省第一。
4、“两清”工作告捷
8月23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电视电话会议,组织收看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的现场直播。
11月1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又召开了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会议,会议根据浙政办发(2004)9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各有关方面把清欠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全年完成清欠9.9亿元,占总拖欠的72%,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60%的清欠任务。
5、获“鲁班奖”全省第一
3月份开始,金华市建设局和金华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了“双龙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钱江杯”优质工程的推荐申报工作,有45项房屋建筑工程和9项市政工程获得了“双龙杯”优质工程奖。
在金华市域的建设工程或由金华市建筑企业承建的市域外的建设工程中,有17项被评为“钱江杯”优质工程。
全省有5项工程获“鲁班奖”,由我市浙江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华信息港大楼”、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田大厦·
西湖体育馆”工程荣获“鲁班奖”,占2004年全省获该项奖的40%,名列全省第一。
6、二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达到“双高”
根据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11月5日至15日,我市建设系统进行了二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
通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市经初审上报省厅审定的1197人中,一次性通过的有1002人,合格率达82.87%,是全省上报总数比例和合格率最高的市(地)之一。
7、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成果奖列全省前茅
3月11至12日,金华市建设局和金华市建筑业协会举办了金华市工程建设第六次QC成果发表会。
有75个QC成果参加了发表交流,并分别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和发表奖。
有9个QC成果获省工程建设优秀奖,2个QC成果获省质协优秀奖。
我省有10个QC成果获得了全国工程建设优秀奖,其中我市的东阳市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公司、东阳三建公司的QC成果获得此项奖,占全省获此项奖的30%。
8、《浙中建筑》创刊十周年,荣获全国优秀杂志二等奖
3月份,《浙中建筑》2004年第一期,设置“《浙中建筑》十年礼赞”专栏,有关领导和业内同仁共贺《浙中建筑》创刊十周年。
12月10日,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召开的全国建筑行业报刊工作交流会议上,《浙中建筑》荣获行业类优秀杂志二等奖。
9、全市建筑业工作会议进一步确立了科学发展观
4月19日召开的金华市建筑业工作会议,在认真总结了2003年度的工作和客观分析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后,着重研讨了如何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的问题,从而进一步确立了金华建筑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10、企业文化建设硕果累累
12月9日至10日,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召开的全国建筑行业报刊工作交流会上,中天建设集团办的杂志《中天人》、广厦建设集团办的报纸《广厦报》分别获得杂志和报纸类一等奖,鼎立建设集团办的《鼎立报》、成龙建设集团办的《成龙报》均获报纸类二等奖。
12月23日,在浙江省建设政研会第九次年会上,我市有4篇论文获省建设政研成果奖。
浙江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获“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以上两个奖项的数量均名列全省前茅,标志着我市的企业文化建设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光荣榜
一、金华市建筑业协会荣获“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二、《浙中建筑》荣获全国建筑业行业优秀杂志二等奖
三、2003年度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名单中建协20041号
赵东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丁丰森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四、2003年度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名单(中施企协字20044号)
王苗夫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潘有华浙江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五、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个人(建设部建人教2004182号)
丁家荣金华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六、金华市建筑业协会“先进会员单位”名单(金市建协200425号)
浙江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致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金华市五一建筑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江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义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磐安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三)鉴于清欠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将我省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
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
其中,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
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同时,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拖欠机制。
(四)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要带头偿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
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的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清欠计划。
(五)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省重点工程的清欠工作;
省交通厅、水利厅等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级部门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
省监察厅、工商局、审计厅、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
三、把握标准,分类治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六)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
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清欠,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
二是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
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七)各级政府要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
各地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以市为单位于10月20日前报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八)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工程款;
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九)继续抓紧清欠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
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十)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
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清欠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