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模板标准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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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
(二)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设施,制定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
(四)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确需载运的'
,必须按照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安全措施;
(五)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航行,并在其划定的水域停泊;
临时性停泊的,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
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
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
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
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并按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
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上游乐设施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园、风景区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四)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施安全标准和业务经营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的指导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其停航、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二)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等。
(四)体育船舶,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人身安全,促进游乐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三规定。
国家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现行目录附后。
今后新设计、生产的相应产品亦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计、生产、经销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生产
销售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
生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
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零部件要经过复检,不得以次充好。
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任何单位试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
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游艺机。
销售产品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
产品要有正式的铭牌,铭牌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
采购
安装
验收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添置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进口的游艺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
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基础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础施工图纸施工;
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完毕后,经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由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劳动、技术监督部门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之间转卖游艺机、游乐设施,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运营
管理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
对各项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单机档案和人员培训档案。
把设备购置、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定期检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和更换零部件情况,油料情况等,包括图纸和文字以及运营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教育、考核情况,全部记录存档备查。
各种水上游乐设施,必须认真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要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要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各游艺机项目除在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外,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游客宣传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加以检查确认,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除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外,必须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
在检修时对关键部件,本单位无力检测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伤亡报告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事故隐瞒不报,主管部门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其园内的游乐设备(包括出租场地、设备承包、园厂合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任。
第五章
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由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及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目录
一、大型滑行车类:
普通式、单环式、双环式、单环加螺旋式、螺旋式、拆返式滑行车等。
二、小型滑车类:
疯狂老鼠、林中飞鼠、滑行龙、急流勇进、多车箱的小滑行车、太空飞车等。
三、单轨车类:
单轨架空列车、单轨架空脚踏车、双轨架空脚踏车、单轨架空汽油车、单轨滑触线车类等。
四、儿童火车类:
儿童火车(不包括微型小火车)。
五、旋转运动类:
观览车、飞行塔、空中转椅、飞象、金鱼戏水、转马、荷花杯、滚摆舱、浪卷珍珠、宇航车、旋风、登月火箭、双人飞天、飞身靠壁、陀螺、勇敢者转盘、莲花椅、直升飞机、自控飞机、空战机、打飞碟、章鱼、海盗船、龙船、波浪秋千、阿拉伯飞毯、360°
旋转舱(单、双舱)、了望舱、游龙戏水等。
六、小赛车类:
小赛车、碰碰车等。
七、水上娱乐项目:
各种水滑梯、流水池、造波池、碰碰船、快艇、普通游船、脚踏船、潜水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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