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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3、行政与法制国

“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制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二、行政法

1、行政法的涵义

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其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三种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关系导致核引起的。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②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③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行政管理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

其一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其二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征:

其一,双方均有多个主体,如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监督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等。

其二,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

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调整行政救济关系的行政法源主要有行政申诉法、信访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游行示威法、请愿法等。

▲行政救济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较,其重要特点是:

其一,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⑷、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式最重要的关系。

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形式:

①领导与监督关系,②直属关系,③垂直领导关系④双重领导关系⑤指导关系

行政机关与国际公务员关系的形式:

①特殊劳动关系②职务关系③工作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

其一,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其二,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其主导作用的情形;

其三,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与行政权

⑴行政权

从现代意义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权力。

行政权从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从权力形式考察,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等。

▲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防范?

原因有三:

其一,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到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如果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国家权力不加以控制和约束,就必然导致滥用。

其二,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完全相同,他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其三,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①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②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③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3、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的形式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于一体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

其一,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

其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以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于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

其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三、行政法学

1、行政法学的涵义

行政法学时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时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也适应于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比较特殊:

二者的研究对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人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是动态的宪法;

有人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执行宪法的部门法。

此外,行政法的许多规范直接源于宪法。

由于行政法与宪法的这种密切关系,决定了两个法律学科的特殊密切关系:

宪法学在广泛的领域为行政法学提供了理论依据,行政法学也在广泛的领域为宪法学提供实证研究的素材。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其一,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

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探讨法律现象;

行政学以实际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探讨管理技巧、管理艺术和管理方法的问题。

其二,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

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

行政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其三,二者研究方法不同。

行政法学主要通过对法律文件和法律关系的研究来揭示行政管理的原理、原则,探求加强行政法治的途径;

行政学主要通过对管理过程和管理行为的研究来揭示行政管理的原理、原则,探求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其四,二者从属关系不同。

行政法学从属于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行政学从属于政治学,是政治学的分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不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完全同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其一,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则调整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关系,规范监督行政权的行为。

其二,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制度是紧密相连的,行政诉讼往往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为前置程序。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是解决一个行政案件的前后两个阶段,二者紧密衔接和互相联系。

其三,行政诉讼既是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监督和对行政学相对人实施法律救济的手段和途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但是行政诉讼法相对于行政法的其他部分来说,确实也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即行政诉讼关系与行政实体关系在主推,客体、内容等各个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

3、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⑴、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只有在较为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追政治制度下,行政法才不断发展、兴盛。

⑵、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行政法学对行政法价值、功能的分析应与具体的时空条件联系起来,并且对不同的价值观进行比较、鉴别,探寻比较实际的结论。

⑶、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第一类为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二类为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第三类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又包括四小类:

第一类为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第二类为调整行政机构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第三类为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第四类为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

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制度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两大类,但在实践上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往往紧密结合,很难划分。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主要包括五小类:

第一类为行政诉讼法;

第二类为行政复议法、第三类为行政赔偿法、第四类为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第五类为行政监察法。

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行政法的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

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

⑷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⑸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虽然属于应用法学,但同样具有理论基础。

这种理论基础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为行政法学与其他应用法学共同的基本原理,这些共同的基本原理通常有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第二类为行政法不同于其他应用法学的特有基本原理,第三类为行政法学的具体制度原理。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一、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法源亦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成文法(判例、习惯、法理等)在法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综合各国行政法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

⑴、制定法

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宪法通常是成文的。

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主要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行政权的范围以及行政权行使的一般要求等重大问题。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完全没有制定法法源。

⑵、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是行政法的法源,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等,亦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

⑶、习惯和惯例

作为行政法法源的习惯主要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通常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习惯。

习惯主要是调整私法关系的法源,其作为行政法法源则通常只作为实质渊源而不作为形式渊源。

惯例则主要为行政法的渊源(而较少作为私法渊源)

⑷、行政法理

以行政法学理论、学说确立的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为法源。

例如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司法审查引用的自然正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准翻供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都是通过学说确定的。

⑸条约和协定

条约和协定主要是国际法的原则,但有时也会涉及行政权的运作,从而形成行政法的渊源,如:

万国邮政条约以及国与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国籍的协定等。

▲一般来说,成文法源优于判例法源,判例法源优于习惯、惯例和法理等形式的法源;

作为条约和协定的法源则优于国内法法源。

而在制定法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规章的位阶又次之。

二、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概包括下述几类。

1、宪法

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应宪法,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不引用宪法,从而宪法在我国法源中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实际作用。

《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①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②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③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④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⑤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⑥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⑦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

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

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2、法律

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

《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法律既是行政法的渊源,也是刑法、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渊源。

单行法有些仅包含行政法规范,如《国务院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

有些则不包含行政法规范,如: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第89条)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仅可以载有行政法规范,而且也可以载有经济法、劳动法、甚至民法和刑法的规范。

所以行政法规也可以是其他部门法的法源。

当然,行政法规主要还是行政法的法源。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法法源中以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宪法第100条,第115条)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行政法法源,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应。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于地方性法规

首先,地方性法规必须“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的基本原则。

其次,地方性法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由省一级的自治区、省直辖市一级的自治州及县一级的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再者,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6、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多种多样的:

有国家的规范性解释,有司法和执法工作者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具体适应法律的解释,还有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时所进行的学术解释。

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法源的解释一般仅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在各种法律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9、条约与协定

在我国,条约与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渊源。

因为有的条约、协定涉及国内行政管理、成为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⑴、法的规范依其对深灰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的,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

⑵、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规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性最强;

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可操作性教弱;

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弹性则更大些,规范更抽象,可操作性更弱。

从调整范围来说,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通常只涉及某种具体的事务;

原则调整范围较广,可适应多项事务,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可适应整个行政关系领域或绝大多数领域,从直接范围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而原则直接规范规则,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基本原则是直接规范原则,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在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⑶、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规。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⑴、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它具体法规的和原则的规范。

⑵、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观念的规范。

⑶、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⑷、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⑸、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历史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归纳。

二、行政法制原则

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

法治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

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1、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有的学者将依法行政分解为三项具体要求:

⑴法律创制。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⑵法律优越。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⑶、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

⑴、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

⑵、在这一前提下,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

⑶、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根据许多法制国家的经验,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事后控制主要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授权控制:

是指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控制:

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驶。

行政复议:

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司法审查:

则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行政处罚行为)

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制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治的这一项要求与前三项要求是一致的,并且以前三项要求为前提条件。

除了上述要求外,法治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通常还要求政府做到下述三点:

⑴、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⑵、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也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⑶、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监督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

三、行政合理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对于比例原则,有的学者作更广泛的解释,认为该原则包含下述三个子原则:

①妥当性(适应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比例性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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