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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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下城区政府审批嘉奖、记三等功。

申报区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由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

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拟奖励对象)以及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

拟奖励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向区政府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拟奖励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附件1、2)。

区政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行政奖励的实施

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行政奖励计划,填写《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附件3)。

由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具体申请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

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在一次奖励活动中,对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区管干部一般不超过20%;

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区政府颁发奖励证书。

对获得记三等功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

《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

《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以区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放一次性奖金。

上级机关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

经省市批准保留的全区评比达标表彰表扬项目,对通报表彰表扬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区人力社保局预算,由区财政列支。

  四、行政奖励的监督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政府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区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

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对个人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未经批准动用奖励经费或乱发奖金,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奖励,本区需推荐拟奖励集体或个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申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执行。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可会同区人力社保局,以人力社保局为主向区政府申报行政奖励。

  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人奖励审批表

  2.集体奖励审批表

3.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附件1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

彩色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

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  位

工作

单位

职  务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意见

审批

备注

注:

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集体奖励审批表

年月日

集体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人数

拟授

奖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部门)

签章

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行政奖励

项目名称

奖励范围对象

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名额

拟开展时间

实施单位

集体奖励

三等功:

嘉奖:

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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