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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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

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

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

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

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四、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主要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治理。

(一)制造业专项治理。

(牵头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

配合部门:

县编委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总工会、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

1.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

按编制配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2.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

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电力、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4.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

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

5.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按国家和市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中心;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合同价调整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3.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租赁企业出租方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县人力社保局;

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4.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2018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

县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

5.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

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县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6.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

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

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8.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9.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在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时同步检查工资支付情况。

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

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总工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三)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县发改局;

县经济商务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

1.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实施欠薪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

(1)进一步加强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六、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无欠薪”县创建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落实创建目标计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开展“无欠薪”县创建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等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考核。

将“松阳无欠薪”行动纳入政府对各乡镇(街道)、部门考核。

对在“松阳无欠薪”行动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

对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考核不达标以及履职缺位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三)营造创建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开展“无欠薪”县创建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上报典型经验做法。

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和“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系列主题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松阳无欠薪”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1.浙江省“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2.松阳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松阳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附件1

浙江省“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为推进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规则

(一)由省政府委托省领导小组负责“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为实施当年3月份至次年2月份。

(三)考核总分15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0分)。

“无欠薪”县(市、区)达标分为130分,且“三、评分标准”中

(二)、(三)、(四)项的任何一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基本分的85%。

(四)扣分时,不符合相关要求即扣除相应分值,单项扣完为止;

加分时,以不超过单项基本分为限。

(五)同一事项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扣分标准的,适用扣分高的情形,对扣分低的不作重复扣分。

(六)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按该事项扣分标准作出加倍扣分处理。

二、建设标准

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零欠薪;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

三、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15分)(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1.未出台本地区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

2.未将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扣3分。

3.未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末实行实体化办公的,扣3分。

4.未组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督查、考评的,扣3分。

5.“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不到位,抽查企业知晓率低于80%的,扣3分。

(二)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40分)

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3%(含3%)低于5%(不含5%)的,扣5分;

超过5%(含5%)的,扣10分。

(责任单位: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

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

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3.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5‰(含5‰)低于8‰(不含8‰)的,扣5分;

超过8‰(含8‰)的,扣10分。

人力社保、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

4.辖区内企业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

(三)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57分)

1.辖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未达标,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

人力社保、综治、编制、财政部门,工会,乡镇(街道)政府)

考核要求:

(1)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

(2)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4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

2.辖区政府未按标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财政、人力社保部门、乡镇(街道)政府)

(1)县(市、区)按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不少于5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前提下,可酌情垫付工资。

对政府垫付的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偿。

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建设、交通运输、人力社保部门,县(市、区)政府)

(1)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

(2)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3)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4.辖区内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未制定出台或未按要求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

(1)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工资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

5.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

6.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7.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贤(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8.辖区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非法经营行为的,扣4分。

市场监管(工商)、有关审批部门)

9.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6分。

人力社保、经信、商务、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乡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水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10.辖区未建立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

县(市、区)政府、司法部门等)

县(市、区)政府对欠薪逃匿案件或欠薪群体性案件,应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与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绿色通道,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11.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

(1)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并及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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