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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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服务人口0.7—1万
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
建筑面积9—11㎡/生,用地10—12㎡/生
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小学人数按总人口的6%核算,每班35—45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建筑面积为7~9㎡/座,用地面积为14~20㎡/座
0.7—1.5
最小规模宜为12班/所,12班用地面积不小于70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2班用地面积≥6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5.2—6.6㎡/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30㎡/生;
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2.5—4.0㎡/生,用地7—10㎡/生;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
建筑面积标准10.08—11.03㎡/生,用地12.76—14.2㎡/生;
建筑面积6.5—7.5㎡/生,用地14—17㎡/生
初中
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
初中人数按总人口的3%核算,每班40—50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用地面积为15~20㎡/座,建筑面积为8~10㎡/座。
3—5
最小规模宜为18班/所,用地面积不小于135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8班中学用地面积≥11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9㎡/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
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3.5—4.0㎡/生,用地12—15㎡/生;
建筑面积标准12.71—13.82㎡/生,用地16.7—19.12㎡/生;
建筑面积8—9.5㎡/生,用地15—18㎡/生
普通
高中
15—18周岁青少年入学
普通高中人数按总人口的1.5%核算,每班45—50座,用地面积为18~21/座,建筑面积为8.5~10.5㎡/座。
(寄宿制高中除外)
5万人以上
与初中合设时参照初中的设置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4㎡/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
建筑面积标准11.42—12.28㎡/生,用地16.7—19.12㎡/生;
建筑面积8.5—10.5㎡/生,用地18—21㎡/生。
(寄宿制高中的标准为:
建筑面积20—22㎡/生,用地32—35㎡/生)
医
疗
卫
生
综合
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5床/千人,建筑面积82—95㎡/床,用地面积109—117㎡/床
5—15
建综合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
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建筑面积:
12000~18000㎡,用地面积15000~2500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建筑面积标准为80—90㎡/床,用地面积109—117㎡/床;
县以上城市床位数4—6张/千人,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医院,宜建设300—800床规模的医院。
4床/千人,建筑面积66㎡/床,用地面积115㎡/床,5—12.5万人/处
规划院《青岛市医疗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82—95㎡/床,2020年按4.8床/千人考虑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
每处业务用房1000—3000㎡
设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卫生服务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为2000—3000㎡,每处用地一般为3000-5000㎡;
卫生站1—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为300㎡,用地面积一般为5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中规定3—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在1000-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一般在120—350平方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每3—5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每0.5—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一般在600—1000㎡,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一般应在120—350㎡。
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处,建筑面积:
2500㎡/处;
卫生站0.7—2万人/处,建筑面积300㎡/处;
0.3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规划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站
规划院《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社区服务站服务人口3000户左右,卫生服务中心1000—3000㎡/处,卫生服务站200—500㎡/处
卫生站
每处业务用房200—500㎡,0.5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应配建不少于5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科普知识教育宣传、小型图书馆;
影视厅、活动室、各类训练班、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场地
每处一般建筑规模4000—8000㎡,用地规模8000—15000㎡
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100—200㎡/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200—600㎡/千人控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0—6000㎡/处,用地面积8000—12000㎡/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字[2004]219号文中规定3—5万人的居住区应按用地200—600/千人,建筑100—200/千人建设文化活动中心
北京市规定:
用地3000—3500㎡/处,建筑面积3800—4800㎡/处,老年人活动设施200—300㎡,青少年之家1000—1200平方米。
规划院《文化设施专项规划》中用地面积按300㎡/千人考虑。
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健身、青少年、老年人活动
每处一般建筑规模400—600㎡,用地规模400—800㎡
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20—30㎡/千人控制,用地面积按40—60㎡/千人控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600/处,用地面积400—600/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字[2004]219号文中规定0.7—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按用地40—60/千人,建筑20—30/千人建设文化活动站
规划院《文化设施专项规划》中用地面积按150㎡/千人考虑。
居民运动场、馆
居住区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10300—13600㎡/处;
建筑面积标准为3600—4900㎡/处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区宜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行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用地面积10000—15000㎡.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3—5万人的社区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10300—13600㎡/处,建筑面积标准为3600—4900㎡/处。
北京市规定每处用地面积20000—250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万人
社区体育中心
小区级居民健身场地
每处用地面积标准为4300—6700㎡;
室内建筑面积一般为2050—2900㎡
1—1.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1—1.5万人的社区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4300—6700㎡/处,建筑标准为2050—2900㎡/处
——
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0.1—0.3
人均室内用地0.1—0.26,室外用地0.3—0.6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0.1—0.3万人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商
业
服
务
综合超市(含菜店)
日用百货、粮油、副食、小区级菜市场
建筑面积1700—3100㎡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综合食品店小区级建筑面积标准为800—1500㎡,综合百货店建筑面积标准400—600㎡,市场500—1000㎡
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200—400㎡
宜设组团出入口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无具体面积的规定
药店
汤药、中成药、西药
建筑面积200—500㎡
居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200—500㎡,居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建筑面积300—10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居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社区菜市场
居住区级农副产品销售中心
每处建筑面积1000—1200㎡
其他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控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区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的市场建筑面积为1000——1200㎡
每处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800—1000平方米
金
融
邮
电
银行
分理处
每处建筑面积800-1000㎡
根据专业布点要求设置
在规划的商业建筑内统一安排
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设置标准一致
储蓄所
储蓄为主
每处建筑面积100—150㎡
电信
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务
每处建筑面积1000—2500㎡
邮电所
电报、电话、邮寄
社
区
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中介、咨询、就业指导等
建筑面积200—300㎡/处
0.7——1.5
可在居住区范围内统一设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为200—300㎡(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3—5万人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000㎡
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护理
按居住区总人口的2.5—4.8床/千人核算,规模宜为50—100床,每床建筑面积40㎡
3——5
设托老所的居住区床位数合并计算考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一般规模为150—200床,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40㎡。
《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各地应按1.0—3床位/百老人设置,居住区级养老院规模宜为50—100床,每床建筑面积≥35㎡
北京市:
老年人20%,2.5床/百老人,合5床/千人,最低规模120床,每床建筑面积15—20㎡
市规划院《青岛市居住区老年人设施配建标准专项研究》中确定:
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按2.5—3床位/百老人设置。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
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
按居住区总人口的2.5—4.8床/千人核算,一般规模30—50床,每床建筑面积20㎡
可与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合并设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一般规模为30—50床,每床建筑面积20㎡,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居住小区应配建托老所
老年人20%,2.5床/百老人,合5床/千人,每床建筑面积15—20㎡;
规划院:
《青岛市居住区老年设施配建标准专项研究》中规模≥30床,建筑面积≥20㎡/床,每处建筑面积≥600㎡
老年人服务中心
活动室、教室、保健用房等
可结合社区办公用房或托老所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附设托老所的服务中心建筑面积适当增加,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20㎡)
居住小区级:
建筑面积不小于150㎡,附设大于150㎡的活动场地;
居住区级建筑面积不小于300㎡,附设大于300㎡的活动场
《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居住区级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附设不小于300㎡的活动场地;
小区级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50㎡,附设不小于150㎡的活动场地
北京:
0.7—1万人设一处老年人活动场,建筑面积140—200㎡,用地175—200㎡
市规划院《青岛市居住区老年人设施配建标准专项研究》中确定居住区级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
小区级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50㎡,附设大于150㎡的活动场地。
治安联防站
30㎡
0.1—0.15
100户以上、7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应设置居委会、治安联防站办公用房一处;
每处居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60㎡,治安联防站30㎡,合并设置建筑面积为80㎡/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一般规模为18—30㎡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居委会、治安联防站设置标准》的通知(青规字[2003]52号文规定100户以上、7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应设置居委会、治安联防站办公用房一处;
居(里)委会
建筑面积6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一般规模为30—50㎡
物业
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
开发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且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
独立管理的居住社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一般规模为300—500㎡;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市
政
公
用
换热站
每处100—150㎡
0.3—0.5
每处服务面积10—15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无明确规定
我局规划管理中的经验数据每处100—150㎡
变电室
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
每处100—120㎡,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0—500户一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为30—50㎡;
我局规划管理中的经验数据每处100—120㎡
燃气
36㎡
建议建设调压箱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中低压站服务半径为500米;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每处服务半径500米,每处建筑面积36㎡。
北京市规定,每处服务半径500米,每处建筑面积50㎡
公共
厕所
每处建筑面积30—60㎡
宜在人流集中处设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1000——1500户设一处
北京市规定0.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50㎡
垃圾转运站
0.7—1平方公里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1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0.7—1平方公里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应小于5米
北京市规定0.7—1.5万人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20㎡,用地150㎡
行
管
理
街道办事处
700—1200㎡/处
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一致
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占地600㎡,建筑面积700—1000㎡/处
应有独立院落
其他管理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
每处100㎡
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