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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

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XX年6

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

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

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

分为两个步骤: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

也就是:

“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XX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

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

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

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

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法》中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合同期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

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

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

同时规定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因为本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中对此方面的规定是: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4类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随时通知”改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对此条款的规定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则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

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代通知金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法》中规定:

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比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等内容都是《劳动法》中没有的。

(三)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

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

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劳动法》

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

《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

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总体上来说: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差别的,我们要仔细了解《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并加以区别对待,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做到公正公平。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篇二:

XX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XX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下面找法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让大家更全面了解:

新劳动法解读-二、解读内容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

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

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

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

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

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

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

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

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

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比如:

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

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

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

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

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

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

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

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

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

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

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

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

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

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篇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1.比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

在XX年6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XX年1

月1

日起施行。

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

以前只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新的《劳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针对现行劳动合

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针对用人单位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约定条款的特点,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期限设计本身存在的解雇结果不平衡问题。

第四、针对劳务派遣尚悟法律规范、现实中又存在

大量问题的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在特别规定中进行了规范。

2.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是进行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

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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