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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脚手架

1、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设、拆除作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仅构造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2、脚手架材料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杆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木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斜撑、剪刀撑、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落叶松木杆,横向水平杆应选用杉木、落叶松、柞木、水曲柳。

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虫蛀、纵向严重裂缝以及腐朽等木杆。

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纵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

b)、竹杆应选用生长期三年以上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弯曲、青嫩、枯脆、腐烂、裂纹连通两节以上以及虫蛀的竹杆。

立杆、顶撑、斜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0mm,搁栅、栏杆的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60mm。

对于小头直径在60mm以上,不足90mm的竹杆可采用双杆。

c)、钢管材质应符合Q235一A级标准,不得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严重锈蚀材料。

钢管规格宜采用φ48×

3.5,亦可采用φ51×

3.0钢管。

d)、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材质,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

(2)、脚手架绑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严禁有锈蚀和损伤,且严禁重复使用。

b)、竹篾严禁发霉、虫蛀、断腰、有大节疤和折痕,使用其它绑扎材料时,应符合其它规定。

c)、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00~30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

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b)、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c)、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宜超过0.3kN,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3、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中扣件式单排架不宜超过24m,扣件式双排架不宜超过50m。

门式架不宜超过60m

(2)、木脚手架中单排架不宜超过20m,双排架不宜超过30m。

(3)、竹脚手架中不得搭设单排架,双排架不宜超过35m。

4、脚手架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及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2.1m,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6m。

(2)、应按规定的间隔采用连墙件(或连墙杆)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拆除。

(3)、沿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剪刀撑,并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和拆除。

(4)、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横向斜撑。

(5)、门式钢管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水平架。

(6)、竹脚手架应设置顶撑杆,并与立杆绑扎在一起顶紧横向水平杆。

(7)、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设置抗风涡流上翻作用的连墙措施。

(8)、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作业层脚手板的下方必须设置防护层。

(9)、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脚手架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恒荷载应符合以下规定:

包括构架、防护设施、脚手板等自重,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选用,对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可取自重标准值为0.35kN/m2(按厚度50mm计)。

(2)、施工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荷载应包括作业层人员、器具、材料的重量:

结构作业架应取3kN/m2

装修作业架应取2kN/m2

定型工具式脚手架按标准值取用,但不得低于1kN/m2

(3)、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用于脚手架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wk应按下式计算:

Wk=μsμzWo

(3.1.5)

式中μs—脚手架风荷载体型系数,按下表选用:

表3.1.5脚手架的风荷载体型系数μs

背靠建筑物状况

全封闭

敞开、开洞

μs

1.0ф

1.3ф

注:

ф为挡风系数,按脚手架封闭状况确定;

ф=脚手架挡风面积/脚手架迎风面积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

Wo—基本风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n=5。

6、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方法和基本计算模式:

(1)、钢管脚手架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计算法,同时要求其计算结果应按单一安全系数法计算的安全度进行校核:

强度K1≥1.5;

稳定K2≥2.0。

(2)、钢管脚手架结构设计应采用以下基本计算模式:

r。

S≤R

(6.1.6)

式中r。

—结构重要性系数,取^C≥1.0;

S—荷载效应,

R—结构抗力,

四、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

4、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构件、材料等。

(2)、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

表4.2.1

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架空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

(3)、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2.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2)、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

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5、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4.2.2

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钢筋,长度应为1~2m;

当利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

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6、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桽接零保护系统。

(3)、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桽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4)、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5)、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7、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b)、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c)、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d)、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e)、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的多股绝缘铜线。

(3)、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8、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9、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2)、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3)、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3m。

(4)、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b)、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c)、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d)、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e)、距交叉电力线路:

0.4kV线路不小于1.2m;

10kV线路不小于2.5m。

(5)、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a)、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L2、L3、PE;

b)、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

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

10、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

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11、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12、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

13、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5)、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14、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15、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五、施工机具

1、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将其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用品。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2、移动式电动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2)、使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六、起重吊装

1、吊装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钢丝绳允许拉力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表7.2.1选用安全系数。

表6.2.1

钢丝绳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3.5

手动起重设备

4.5

卷扬机起重

5~6

吊索

6~7

(2)、钢丝绳的连接强度不得小于其破断拉力的80%;

当采用绳卡连接时,应按照钢丝绳直径选用绳卡规格及数量,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3)、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2、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长度及吊点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夹角宜在45o~60o之间,不得小于30o。

3、吊具(铁扁担)的设计制作应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根据构件重量、形状、吊点和吊装方法确定,吊具应使构件吊点合理吊索受力均匀。

4、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5、应按照钢丝绳直径及工作类型选用滑车,滑车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不得小于15。

6、千斤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千斤顶底部应放平,并应在底部及顶部加垫木板;

(2)、不得超负荷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的标志线,或活塞总高度的3/4;

(3)、顶升过程中应随构件的升高及时用枕木垫牢,应防止千斤顶顶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多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应采用同一型号千斤顶并应保持各千斤顶的同步性,每台千斤顶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计算承载力的1.2倍。

7、倒链(手拉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前应空载检查,挂上重物后应慢慢拉动进行负荷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拉链方向应与链轮一致,拉动速度应均匀,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不得采取增加人数强拉的方法;

(3)、起重中途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手拉小链拴在链轮的大链上。

8、手搬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搬葫芦钢丝绳应选用钢芯钢丝绳,不得有扭结、接头;

(2)、不得采用加长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当使用牵拉重物的手搬葫芦用于载人的吊篮时,其载重能力必须降为额定载荷的1/3,且应加装自锁夹钳装置。

9、绞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绞磨应与地锚连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倾斜和悬空,起重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得少于4圈,工作时,应设专人拉紧卷筒后面绳头;

(2)、绞磨必须装设制动器,当绞磨暂时停止转动时应用制动器锁住,且推杠人员不得离开;

(3)、松弛起重绳时,必须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转控制,严禁采用松后尾拉绳的方法。

大连里克流体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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