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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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正式制度安排。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民间借贷(如合会——标会、轮会、摇会、拔会、抬会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认为,农村信用社因其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已被集体化、准国有化,并正在进行商业化,仅具有合作金融的外衣,与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相去甚远,农民也从来不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农村民间借贷没有正式、严密的组织形式,除了具有一定的自愿性和互助性之外,并不具有合作社的其他特征;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瞬间存在曾是农村金融的一大亮点,但是其“地方政府公司主义”(LocalStateCorportism)的模式——强烈的行政依附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以及内部人控制的管理机制1,及其运营的不规范,注定了它是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性产物,难免被关闭的命运。

就目前来说,在我国农村地区由农民自主兴办的符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基本特征的只有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2。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指因种种原因尚未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具有类似或关联生产模式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和管理,为了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或经济利益,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的互助金融组织——互助社、互助组、协会等。

因此,本项目的研究范围可界定为:

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1.2国内外研究状况的述评

国外合作金融发展大体分为自由发展、国家干预、调整变革三个阶段。

总体来看研究有如下特点:

第一,把合作金融研究置于合作经济研究之中,从一般合作社角度认识合作金融;

第二,从组织的业务特征和运行机理角度来界定合作金融(SonnichSen1980;

N.Baron1956);

第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将合作金融置于整个农村经济体系中,尤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第四,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抑制”现象,金融制度出现二元结构。

1990年代后,很多学者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合作社治理结构这一内容上。

交易成本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的出现,大大深化了先前的研究。

Eilers和Hanf(1999)认为代理理论很适合用来分析合作社的激励问题;

Hendrikse和Veerman(2001)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问题;

Hendrikse和Bijman等(2002)运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在既定和可选择的投资状态下最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

国外的研究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研究基本上是以完善和成熟的市场环境为背景的,其成果无法在我国直接“复制”,也难以解释我国体制转轨期出现的许多特殊现象。

国内学者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的一般研究,包括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改革方向,改革政策等。

主要的观点有:

农村信用社是商业性质的,应该向商业方向改革(谢平,2001);

农村信用社是合作性质的,应该在如何保持合作性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张文余,2005;

李洁,2007);

另一种观点是对前两种的揉合,倡导农信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何广文,2001)。

二是对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包括合作金融的一般制度分析,制度变迁分析,制度绩效分析等。

研究的主题有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农村信用社功能异化的分析,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主要原因(胡士华,2005)或者认为是农村金融体系中各参与人(央行、农业银行、信用社内部人、地方政府)共同博弈的结果(施明皓,2001);

另一类是关于民间合作金融的制度绩效分析,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民间合作金融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缓解了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状况(王江,2008)或者认为构成了农村金融供给的竞争局面(何广文,2007)。

三是关于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层是普遍性的研究,主要围绕现状描述、本质内涵、问题与治理展开。

主要观点有正反两方,正方认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众多优势,应当在农村开展进行,并就出现的问题支招(张德元,2008;

何广文,2007);

反方认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劣迹斑斑”,应当谨慎从事(白芸等,2007)。

另一层是个案研究,主要以两种方式进行。

一些非政府组织、科研机构和部分三农专家(温铁军,姜伯林等)亲自参与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试点建设,将理论运用与实践;

或是参与乡野调查,进行分析,研究内容集中于组织绩效,资金来源,组织结构治理等方面(计容,2008;

周立,2005;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

迄今为止,国内相关研究的不足之处可归纳如下:

1、在研究视角上,存在重视理论、轻实际;

重视国外理论的借鉴、忽视本国实际的分析;

重视从政府监管、法律支持的角度分析,缺乏对组织发展的微观政策分析。

2、在研究方法上,主要使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但多是政策评价,缺乏深入剖析。

3、在研究内容上,主要集中于几点(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分析,缺乏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

1.3研究的意义、思路和资料来源

1.3.1研究意义

本项目研究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目前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专题研究较少,更多的是从合作金融这个广泛的概念或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优劣性出发进行研究。

本文则专门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研究,对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做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

②已有研究偏重对农村居民资金互助的社会显性因素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而本研究在注重对社会显性因素研究的同时,也突出农村居民资金互助的隐性因素的探索,从社会学角度出发,研究社会因素对农村居民资金互助的影响。

③本研究对农村居民资金互助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的研究,能有效弥补以往研究注重资金互助的外在形式的缺陷。

从我国农村的现实看:

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原来所谓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如今只剩下农村信用社“独木难支”了。

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又具有明显的商业化取向。

其结果是近年来农村资金要素正不可避免地大规模流出,农村金融市场“失血”严重;

另一方面小农的信用需求具有额度小、收益低,周期长、风险大的“原子化”特征,导致一般商业金融如果被迫与面广量大的小农信用需求对接肯定是不经济的。

也就是说,我国两亿多小农户从事兼业化农业生产的小农经济基础,很难直接对应现代金融机构的信用服务。

据测算,当前农户取得贷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借款,农户借款额中民间借款所占比例高达70%,估计有50%~65%的农户不同程度获得了非正规金融体系的借款。

虽然中央几个一号文件一再强调要大幅度增加对“三农”的投入;

政策上已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但笔者认为仅靠政策性或外部性“输血”恐怕难以真正强身健体,如何形成一套自身完备的“造血”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这是本项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1.3.2研究思路

本项研究的主要目标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影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因素。

基于这一目标设定,我们以个案实验、观察为核心,深入解剖;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已有的一系列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实验项目的调查研究和比较分析,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

这一逻辑思路可以图示如下:

1.3.3资料来源

本项研究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参与“小井庄社区发展实验”获得的大量感性认识和实际资料;

二是课题组直接实施参与的在安徽省霍山县、太湖县、凤阳县和明光市进行的关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的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涉及被调查者的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农民行为假设检验、农民家庭金融需求特征、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评价与比较、农民加入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意愿与动机、农民对信用风险的态度及其应对方法、农民的意见与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这次调查共填写调查问卷200份3。

三是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有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研究的文献资料。

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2.1发展现状

中国民间的资金互助,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且形式多样。

在当今中国南方的浙江等省份的若干地区一直存在,局部地区还相当活跃,并在当地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4年7月,在中国吉林梨树县闫家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资金互助组织,即与农村经济合作社共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

并且,这种组织出现以后,不断被复制和推广,在吉林、河南、山东、安徽等地相继出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资金互助组织已经不少,如2004年7月成立的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4年10月成立的兰考陈寨资金互助小组、2004年12月成立的兰考南马庄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1月成立的兰考贺村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3月成立的兰考胡寨资金互助小组、2006年3月28日成立的安徽明光潘村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3月成立的山东陵县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5月2日成立的梨树县兴开城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5日成立的梨树县夏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27日成立的河南濮阳贷款互助合作社等等。

在已经出现的这些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中,有些已经取得法人资格,或者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正式组织。

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准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批准在农村可以设立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全资子公司。

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2007年初,中国银监会核准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家机构开业,批准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青海乐都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家机构筹建。

2007年2月4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2007年3月9日,百信互助社正式挂牌成立,成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2010年7月22日,安徽太湖县银山农民资金互助社(前身为成立于1988年的杨埠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更名为银燕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结束了20多年的非法身份。

以安徽省为例,在省银监局官网上注明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有33家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仅银燕一家4。

而虽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但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或默许进行的试点性质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以我们调查的安徽省凤阳县为例,凤阳县2009年4月29日成立农民自己互助合作社联合会,成员包括56家资金互助合作社,截止到2012年7月,12000多农户入社,资金总量8千万,累计贷款总额4600万。

根据对已成立的几种典型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调查,可以找到其中的某些共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模式。

⑴内生型。

即以生产合作社为依托,由生产合作进而内生出资金互助,具体又有两种:

一种是单独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

其特点是,资金互助组织比较正规,章程和组织比较健全,是在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形成的,经济上的联系比较牢固,对个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比较易了解,能够掌握资金使用信息,风险较小。

社员如果赖账,将被开除出合作社,机会成本大;

即使资金偶尔出现逾期,社员之间也可以通过生产合作来互相支持。

因此,这种资金互助抗风险能力强,比较符合欧美国家合作社的发展路径。

典型代表有中国首家资金互助合作社——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

另一种是不单独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

没有明确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而是通过购销合作社所形成的资金盈余在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额在社员之间互助使用。

以后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盈余会越来越多,最终可能会在内部成立类似日本、台湾农协的信贷部。

例如,梨树县郭家农民合作社在包括生产资料的采购过程中,通过对市场价与联合购买过程中与厂商达成的厂价或平价之间的差额的提取,来实现资金的积累。

这样,使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原本流失给中间商的资金得以在合作社内部积存,通过积累的方式返还给农民。

⑵集成型。

即以合作社为平台,一方面在农民内部延长产业链;

另一方面从外部引入信用、保险和财政支持,从而可以尽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

例如:

梨树县太平合作社集工业合作、生产合作、消费合作和金融保险合作于一体,其运作的机制为:

农民+合作社+信用社+保险公司+财政支持。

根据调查,农村信用社通过合作社开展“股权信贷”,使过去“农民—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关系,变成“农民—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的股权信贷关系,把农村信用社和农民的利益连在了一起,互相牵动,互相促进。

⑶外因推动型。

大多是在外力推动下,通过复制别人已经成熟的资金互助组织经验而形成的,属外因推动型合作组织,社员间经济上的联系较弱或没有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在外力介入的过程中,当地村民对合作社的基本知识与理念、农村经济发展的困难与解决途径以及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政策走向有了深刻了解与认识,正是在这样的认识的基础之上,他们认同了合作之路是农村发展的必然选择。

现在大部分新形成的资金互助组织属此类型,外因推动成了催化剂。

典型的有:

青海乐都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

该资金互助社共有发起人10人,其中从事金融工作的员工1人、农村小企业主3人、普通农民2人、种植大户3人、蔬菜经纪人1人;

互助社拟注册资本36万元,将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通过其社员的人员构成就很容易看出,这个合作社的社员之间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几乎没有多大联系,缺乏生产合作的基础。

⑷公益倡导型。

主要由社会公益组织倡导、发起,逐渐引导农民加入,其本质也是外因推动型的。

其特点为公益性、扶贫性,没有生产经营合作为纽带,形式比较松散,内生性不够强。

典型的就是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指导的安徽“小井庄实验项目”。

该合作社总股本分为社员基本股、公益股、投资股。

每股基本股为3000元,由此筹集到的社区发展资金只向合作社社员发放贷款,不作其他用途,在合作社内部封闭运行。

在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NGO组织倡导、发起的大量农村社区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安徽省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在30个贫困县“复制小井庄经验”所形成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都属于此类。

2.2发展趋势

依据实地调查、文献资料和相关政策规定分析,本文认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势将呈现出两个特征:

一是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

二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依然具有生命力。

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来看。

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要求条件过高,脱离农村实际,按此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难以产生,更谈不上发展了。

具体来说,“门槛”设置存在“三高”:

一是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高。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5而从农村实际看,现在农民流动频繁,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基本上都外出做生意或打工了,留下了的文化程度一般比较低,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还很难找。

退一步说,即使村里有符合规定的人,也不一定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金融知识,从业资格考试是否能通过,还不一定。

另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管理人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备条件的人能不能被选上,还是一个问题。

以香港乐施会资助,在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村民小组进行的,以农民合作金融为核心的“小井庄社区发展实验”为例来看:

小井庄社区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小组由五人组成,是民主选举产生的。

他们中只有一人的文化程度是高中,其余四人除一人是初中毕业,另外三人都是半文盲。

二是营业场所条件高。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如果按照此规定至少要投入好几万(包括营业用房、防盗设施、保险柜、警报系统和验钞机等),成本太高,很不现实。

笔者参与的实验,没有专门的营业场所,账本和单据等放在会计家,钱存在山南镇农村信用社(办理活期存折)。

社员贷款时,在村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管理小组成员(两人以上)陪同到镇农村信用社取现金。

贷款到期还贷时,社员带着现金和管理小组成员(两人以上)一起到农村信用社存入合作社专用存折。

这样既节约建专门的营业场所的成本,又避免因鉴别钞票真伪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三是审批的复杂程度高。

“暂行规定”中有好几处行政审核、审批。

例如,第十四条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规定: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规定:

”6等等。

如此复杂的审核、审批程序,农民难以应付。

另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暂行规定”是按照银行的模式来设计的,而不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其指导思想是发展商业性金融,而非合作金融。

这既有违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又严重脱离中国农村的实际,也不可能解决当前农村严重的信贷资金供求矛盾。

其次,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来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历次改革的共性是,一方面政府一直想依靠正规金融,采取政策性的限制措施或外部性“输血”的办法来解决农村资金外流、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以跟上快速增长的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

但事与愿违,农村金融资源越来越匮乏,农民和农村企业仍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信贷约束,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大量的呆账、坏账7。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缺乏适宜的生成环境和生存空间,农村金融自身的“造血”功能一直处于受抑止的状况,打压多于引导,致使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始终处于步履艰难的摸索阶段,走走停停,自生自灭。

按照需求决定供给的理论,一方面农民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有着强烈的贷款需求,却很难贷到款。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另外,农民即使能贷到款,也只是一些小额贷款,通常在3000~5000元间,而5000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很困难。

因为通常大额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而绝大多数农民既没什么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品8。

另一方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在血缘、人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借款手续简便、符合农民借款偏好等优势,这与农户贷款额度小且分散,无(或少)抵押和担保,时效性又强等特征相适应,更便于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分析

为了更加清楚和简便地分析,我们利用SWOT分析法对影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外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SWOT中的S(strengths)指内部的优势;

W(weaknesses)指内部劣势;

O(opportunities)指外部环境中的机会;

T(threats)指外部环境中的威胁。

通过审慎地分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外部环境中的机会与威胁,可以在尊重客观可能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能力的最佳组合,为制定充分利用机会、回避威胁、发挥优势、避免劣势的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3.1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优势分析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具有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对称。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在血缘、人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借贷行为一般只发生在熟人社会,即是在一个大家彼此熟悉的社区范围内进行的。

一方面,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道德品质和资信状况都有清楚的了解,这就解决了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熟人社会违约及失信的结果是违约者声誉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影响当事人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人的社会生存环境和质量,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后代,往往有着极大的威慑力。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

“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9”

此外,从控制金融风险的角度看,如果超越熟人社会进入匿名社会,原有的信息优势和约束力就会丧失,一旦发生风险,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会被逐步放大,甚至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反过来讲,如果以社区(如行政村或自然村)为边界,即使出现风险,牵涉的人和波及的面相对比较少和小,基本上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对社会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二是交易成本低。

小农的信用需求具有额度小、收益低,周期长、风险大的“原子化”特征,导致一般商业金融如果被迫与面广量大的小农信用需求对接肯定是不经济的。

也就是说,一方面由于职工工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金融交易之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监管和被监管的费用等造成正规金融机构较高的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农户借贷具有额度小且分散的特点,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致使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追求到利润,其结果是纷纷退出农村市场。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一般都没有专门的营业场所,账本和单据等放在会计家,钱存在农村信用社(办理活期存折)。

社员贷款时,在村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到农村信用社取现金。

贷款到期还贷时再到农村信用社将钱存入合作社专用存折。

这样既节约了建专门的营业场所的成本,又降低了交易费用。

三是手续简便。

由于受文化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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