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琼州学院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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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每门课程每学期每周上课的学时当数(节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壹年之上的课程,按各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具体计算如下:

(壹)壹般课程(含实验课)的学分,以该课程的总学时除以18(每学时按18周计算)。

(二)集中进行的教学环节,如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每周为1学分。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为周学时数(总学时数除以18,不同)乘以0.8;

大学体育课为周学时数乘以0.5。

(四)学分值得0.1、0.2的,均作为0.0分;

取得0.3、0.4、0.5、0.6、0.7分的,均作为0.5分;

取得0.8、0.9分的,均作为1.0分。

第八条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不计入课程考试学分,但单列计入学生毕业成绩总表,存入档案,作为学生评优、班级奖学金和就业的参考之壹,且可抵充任意选修课的学分。

奖励办法参照《琼州学院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规定》。

第九条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团活动(其中包括奖励学分的,见上述第三项第3条)、毕业教育等环节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入学分。

第四章课程设置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专业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符合教学规律、体现本专业办学水平和特色,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要于加强基础的同时,注重本学科的发展和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合理设置教学环节。

第十壹条各专业的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俩部分。

本科学生于校学习期间应修满160-180学分,专科学生于校学习期间应修满125-140学分。

其中各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应修满10-12学分;

通识教育课程中的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应修满4-6学分。

第十二条本、专科专业课程设置

(壹)理论教学

理论教学的课程设置分为四大模块:

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

(1)通识教育课:

指学校规定各专业均需掌握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外语、计算机、体育和公选课等课程。

(2)学科基础课:

指各专业所依托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3)专业主干课:

指构成本专业主要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4)专业选修课:

指介绍本专业学科前沿和专业知识拓宽的课程。

(二)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五章课程修读

第壹节课程正常修读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本专业设置的所有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修读必须遵循先修读基础知识课程,再修读后续知识课程的原则。

允许学生于专业教学计划内根据自己的能力多修或少修课程,但壹般情况下每学期修读学分,最少不低于20个,最多不超过36个。

第十五条符合壹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缓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生效。

(壹)免修:

学生必须于课程开课后的第1周内,向所于系(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情况之壹:

1.学生对于本校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如果已修读课程和所要修读课程的名称、课程属性壹致,且学时数不低于所要修读课程的学时数,能够申请免修,成绩按已修读合格课程的成绩记载。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550分,本科学生能够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按80分记载。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达到425分的,专科学生能够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分别按90分和95记载;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获得二级及之上证书能够免修《计算机高级语言》课程,成绩按80分记载。

(二)免听:

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之上。

对已自学的课程(实验类课及实践教学除外),能够申请免听,学生须于开课后2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且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证明材料,由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批准同意,经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但必须随班参加考试。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含实验和设计的课程、教育实习和毕业实习,不准免修或免听。

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安排参加高年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

必要时单独安排其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

(三)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时,必须于考前出具校医院证明或其他关联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且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课程缓考手续。

课程缓考由教务处统壹组织,考试时间壹般定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壹个月内。

因实习不能按时返校参加缓考者,必须提前方案所于学院教务科,学生返校后,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凡缓考不及格的课程,若学生要获得该课程的学分,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且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提前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又未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记为零分,且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节课程补考和重修

第十六条凡课程(各类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壹次补考机会。

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按照培育方案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也可重修或放弃。

第十七条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壹组织,考试时间壹般定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

第十八条课程重修必须办理关联手续,按课程学分数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为:

30元/学分)。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办理关联手续,所有旅差费及耗材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学生本人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重修。

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60分记载课程成绩。

重修后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

补考和重修后考试及格的课程,给予该课程学分,但学分绩点为0。

课程重修壹律采取插班方式,且随班参加考试。

第三节课程选修

第十九条选修课程分为三大类,即面向全校开设的公选课;

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专业选修课(以下简称专业选修课);

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

第二十条教务处于每学期末向全校公布下学期公选课开设计划,学生根据各自情况选课。

选课人数不足40人,则不开课。

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试者,成绩记为不及格;

未选课而参加听课、考试的学生,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二十壹条各系(学院)于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书之前组织下壹学期专业选修课的选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则不开课。

课程选定后,学生必须按要求上课,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课程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12个学分的专业选修课和10个学分的公选课的修读权利。

累计选课学分分别达到12个和6个后,若仍需选课,则须缴纳所选课程的学费(收费标准为:

第二十三条学生能够于本专业教学计划之外,根据本人需求,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且缴纳所选课程的学费(收费标准为:

(壹)选课程序:

学生必须于课程开设的前壹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选课,确定所选课程后,填写《学生选修课程登记卡》,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二)无特殊原因,课程壹经选定,不可更改。

(三)修读方式:

壹律为插班听课,随班考试。

若教室容量有限或其它原因不能听课者,经教务处同意后,可随下壹年级听课或改选相同学分的其它课程。

(四)主讲教师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接纳和所授课程名称、学分相符的持卡学生听课。

考试后由主讲教师签署考试成绩,于三日内将成绩单、听课卡交教务处。

第四节课程提前修

第二十四条提前修申请必须于课程开设的前壹学期办理,由学生向所于系(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提前修申请表》,必须经主讲教师和系(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节专业辅修

第二十五条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扩大学生的就业机会,设立主辅修制。

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于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修读壹个辅修专业。

(壹)学生已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之上,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壹般从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开始,修读辅修课的手续须于开学第2周内完成。

经系(学院)领导批准(跨系的,须由开设所选定的辅修专业的第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辅修专业课程最低学分数为:

本科25学分,专科20学分;

如主、辅修专业相差较远,则其辅修专业最低学分本科为40学分,专科为30学分。

鼓励文科学生选修理科,理科学生选修文科。

(三)主、辅修制不另行延长学习年限,也不另安排辅修课的授课时间。

学生壹般不得择修和本班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辅修课程。

(四)学生修满辅修专业的学分,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且记入档案。

如未修满辅修专业的学分(包括中途退出辅修),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其成绩可作为公选课成绩记载学分。

(五)本科学生获得辅修结业证书,又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其他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六章学业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壹节课程考试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安排参加课程修读和考试。

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应按缓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取消该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资格,其考试总评成绩视为零分。

(壹)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壹者。

(二)无故不参加实验课,或不按时交作业达该门课程作业量四分之壹者。

(三)无故旷考者。

(四)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环节者。

此规定由主讲教师和学生所于院、系具体执行,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加权求和计算。

其中,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控制于10%-30%,主要记载教师对学生课堂学习、课外作业、综合练习等方面的态度和能力评价。

课程结业考试能够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读书方案、课程设计等多种考试方式进行。

第二节课程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也能够采用A(优)、B(良)、C(中)、D(及格、通过)、F(不及格)五级记分,同时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习质量。

(壹)绩点的确定

五级学分A(优)、B(良)、C(中)、D(及格、通过)、F(不及格)

百分数90-100、80-89.5、70-79.5、、60-69.5、60以下

绩点4、3、2、1、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的绩点和学分数的乘积。

如:

某课程考核成绩为75分,绩点为2,学分为3.0,则该课程学分绩点为2×

3.0=6.0。

平均学分绩点为所获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所修读各门课程的总学分。

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公选课不参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壹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学生毕业时计算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申请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依据。

第三节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的课程成绩实行壹级管理,即主讲教师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成绩单直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成绩单进行存档处理、验章后发给各系(学院)保存。

第三十壹条系(学院)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壹次清理,对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学生分别给予警示或退学的处理,退学处理记入学生档案。

(壹)学生于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0个,学校向学生下发《学业预警通知单》。

(二)学生于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个,学校向学生下发《学业警告通知单》。

(三)学生于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30个,学校向学生下发《拟退学处理通知单》,若学生对处理有异议,能够依据《琼州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制度》,提交申诉书,过期不申诉视为同意退学处理。

第七章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应当办理休学;

(壹)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壹之上者。

(二)根据考勤,壹学期请假占学期时间三分之壹之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校认为需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要求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且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壹般以壹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俩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于学校住宿,不能随班听课、参加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壹)休学学生于休学期间不享受于校生权利和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

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有关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三)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其户口不迁出学校所于地。

第三十七条学生于休学期间,免交学费。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壹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核准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应当编入原专业的下壹年级。

复学通知书同时发给学生本人、学生所于系(学院)和关联部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之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且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存于违法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于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条退学是学校学籍管理的壹种处理方式,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退学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若学生本人对处理有异议,能够依据《琼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诉书,逾期不提出申诉视为同意退学处理。

第四十壹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退学:

(壹)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于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专科学生于校学习时间超过5年者。

(二)于校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

(三)壹学年内缺课时数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壹者。

(四)休学期满,于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于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俩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二条退学后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壹)退学的学生于收到退学决定书后,应当于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其抚养人。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于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三条于籍学生于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且获得相应学分,同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德、智、体等方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关联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申请毕业的学生必须于每年秋季学期期末向学校申请毕业资格审查。

第四十五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本学制年限交清学费,否则,不予安排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于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总学分数95%及之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满壹学年之上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于毕业后壹年内,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及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从学院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壹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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