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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财务会计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聘任或解聘除财务负责人以外的财务人员;
6、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管理公司财务工作,签署财务报告和重要的财务文件;
2、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3、组织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作好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内部各部门节约费用,提高效益;
4、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制止或纠正;
5、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接受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
2、负责会计核算,如实、正确反映每笔经济往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统一调度资金,按规定审批权限使用资金,对未经批准和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有权拒收拒付;
4、依法计算缴纳国家各项税收,按时向有关方面报送会计报表;
5、负责管理会计凭证、帐簿和其他经济往来的原始凭证;
6、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财务责任和权利:
1.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收支、费用支出等计划的执行;
2.用款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
3.负责购销等业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公司规定审批,经审批后的合同送财务部备案存档;
4.按规定填报各种原始记录,作好各项财务基础工作。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或无形资本。
第七条公司对筹集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对外投资。
第八条在经营期内,投资各方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金,除依法和合同转让其股权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或撤回。
第九条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属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无形资产、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所有者对公司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一十条公司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第一十一条公司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公司负债,偿还期在一年内的债务是公司的短期负债;
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是公司的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它应付款等。
第一十二条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购建固定资产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业务经营的计入财务费用。
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变现或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员工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以及各种劳保、福利费等对个人的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2000以下的零星开支;
4、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二)库存现金按公司五天正常业务的现金支出额为限,其超过部分应当天送交银行,不得任意借用和挪用,严禁公款私存。
(三)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
1、当日的现金收入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支出现金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开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不得套取现金;
4、出纳在收付现金时,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同时加盖现金收、付讫印章。
(四)现金的日常核算和盘点:
出纳必须根据当日的收付款凭证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并按余额与库存核对,做到帐实相符,日清月结,月末与总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相应处理。
对出纳业务财务负责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纪律:
1、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不准以任何形式套取银行信用;
4、当日需办理结算的款项,除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送交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1、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2、月末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其余额如果不符,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并由会计复核。
(三)空白支票的管理:
1、空白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实行分人保管,出纳负责保管并签发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2、用款部门需用空白支票,填写“空白支票领用登记簿”,由部门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手续;
3、空白支票用后要及时报帐,出纳要对报完帐的支票进行注销,对三日内不报帐的,出纳要及时督催。
第十六条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每月核对并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催收、清偿。
第十七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产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材料购入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材料进价成本计价;
其它材料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产品销售或领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成本核算。
存货由库管员每月末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不定期抽查。
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组织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情况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中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第二十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月提取。
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原值×
3%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
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不再计提。
对于已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计提折旧。
对于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其变价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参照同类行业标准计提。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盘点由公司财务部门牵头每年末进行一次。
若出现盘盈、盘亏或毁损,由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按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包括材料进价成本和为经营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材料进价成本的核算:
(一)进口材料进价成本指进口材料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
包括:
1、进价:
即进口材料按对外承付货款日银行实际结算的到岸价。
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材料到达目的港口以前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
2、进口税金:
即材料报关时交纳的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等(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
3、支付给受托进口材料单位的有关费用。
(二)国内购进材料进价成本包括购进材料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二十六条公司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劳务费、广告费、调试费、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二十八条管理费用是指公司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产品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由公司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费摊销、折旧费、修理费、开办费摊销、印花税、车船使用费、审计费等。
董事会会费不含住宿、交通费。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应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按以下限额从严掌握: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年收入的5‰;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5000万元,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
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年收入的2‰。
(二)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职工的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开办费是公司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培训费等开支。
从公司正式营业之日起分五年摊销。
(五)公司各类人员的报酬按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工资标准、形式、奖励津贴及考勤记录、业绩记录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加息、支付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
第三十条下列开支不得列入公司成本费用:
1、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
3、赞助和捐赠支出;
4、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
第六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营业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产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第三十二条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货款已收到或已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产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价款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3、预收货款,销售产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进口材料直接销售的,货到港口通知定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转入库存的参照本条1-3款规定执行;
5、产品销售收入均按不含税销售额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销售产品发生销售退回、折扣和折让的,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三十四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公司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一)营业利润是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其计算方法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产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投资净收益是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三)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收益、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溢余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及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突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性捐赠等。
(四)公司利润总额小于零时为亏损。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
不足弥补的可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发生年度亏损超过弥补期限的经股东会批准用公积金弥补。
第三十六条公司利润总额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为净利润,根据公司章程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公司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支付红利。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1、法定公积金,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提取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2、任意公积金按董事会决议提取;
3、公积金经董事会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作为股东权益,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当年利润按以上顺序分配后的余额,再经股东会批准向各股东支付红利。
第七章公司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按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宣布终止时,应按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负责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
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提请股东会批准后处置公司剩余财产。
第四十二条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公司财产,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现有资产优先支付。
第四十三条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债务或无力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四条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期间,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转让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四十五条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职工工资等费用;
(二)应缴未交的国家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告是综合、系统、集中地反映公司在某一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项书面报告,包括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说明书,应每月向各股东单位和税务、银行等部门报送。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
1.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于月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报出。
2.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产品销售收入及利润明细表,于季度终了15工作日内报出。
3.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产品销售收入及利润明细表。
年报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于年度终了60日内报出。
第四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1.产品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
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物资财产变动等情况。
2.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的情况
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条每季度终了15日内,编制出季度财务收支状况分析,每年度终了60日内,编制出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分析并报送各股东单位。
第五十一条财务评价的主要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
1.偿债能力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2.营运能力指标: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3.盈利能力指标: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净额/资本金总额
第五十二条为贯彻本制度而制定的相应管理细则和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为本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