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质量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x
《服装质量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服装质量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配合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的保安服装产品质量检查工作;
(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出厂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三个月内包修、包换、包退。
第三章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保安服装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行业抽样检查。
中国保安协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保安服装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二)型式检验。
首次生产、停产后恢复生产、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了较大改造或改进时所进行的产品检验。
(三)统检。
中国保安协会组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企业自检合格的保安服装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巡回检查。
由中国保安协会对重点企业产品及生产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是对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的补充。
(五)产品交收检验。
由订货方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按照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比例、数量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抽查的样品分为工序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成品及所用原材料。
方法均为随机抽样,但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
第四章质量奖惩
第十三条在保安服装产品行业抽样检查和统检中,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凡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的产品,如无法返修应予以退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保安服装产品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若采购非授权生产供应企业原材料、生产伪劣产品、违规生产销售及违反《2000式保安服装产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在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整改。
对于经批评屡教不改,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业内反映强烈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授权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授权生产供应企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的通知
中保协【20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各会员单位,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
2011年7月5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国保安协会研发推荐的“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全国保安员换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并佩带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上岗服务,是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保安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展示保安队伍良好形象,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识别、监督保安服务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保安员服装监管工作,规范保安员服装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等工作,确保正常的保安员服装市场秩序,保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质量,有效防止乱生产、乱销售、乱购买、乱穿着保安员服装等问题发生,中国保安协会研究制定了《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中国保安协会。
中国保安协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
1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2保安员着装规范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
其中,服装包括:
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
服饰包括:
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
帽子包括:
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XX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安员着装规范
为规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行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人员范围
(一)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保安员。
二、着装种类
保安员服装分为:
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夏裤、女裙、棉服等。
帽子分为:
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棉帽等。
鞋分为:
单皮鞋、棉皮鞋、押运员高筒皮靴、女保安员高筒皮靴、训练用鞋等。
三、保安服务标志
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其中,制服式保安服务标志分为金属制品和刺绣制品;
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为金属制品。
四、服饰
保安员服装服饰包括:
帽徽、肩章、臂章、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专用钮扣、专用腰带扣、领带、领带夹等。
保安员肩章根据保安员服装的搭配需要分为肩章和套式肩章两种,分别由5个大小不同的金、银两色麦穗图案组成,金色麦穗逐个增多和银色麦穗逐个减少标志保安员职业等级的逐级提高。
五、着装搭配
(一)春秋常服:
内穿长袖衬衣;
着单皮鞋;
佩带肩章;
可系武装带。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
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
(二)冬常服:
内穿长袖衬衣,需要时衬衣外可加穿保安制式毛衣;
着单皮鞋或棉皮鞋;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大檐帽或棉帽;
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卷檐帽或棉帽。
(三)执勤服: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或工作帽;
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或工作帽。
(四)押运服:
戴黑色贝雷帽、头盔或棉帽;
着押运员高筒皮靴;
(五)训练服:
戴工作帽;
着单皮鞋或训练用鞋。
(六)长袖制式衬衣:
着夏裤;
佩带套式肩章;
衬衣下摆束在腰带内。
其中,男保安员系蓝色领带、戴黑色贝雷帽;
女保安员系绛红色领带、戴绛红色贝雷帽。
(七)短袖制式衬衣:
佩带套式肩章。
(八)女裙:
着女春秋服上衣或女长袖制式衬衣、短袖制式衬衣;
着单皮鞋或高筒皮靴。
(九)棉服:
可内穿冬服,押运员可内穿押运服;
(十)其他特殊需要的保安员服装参照上述要求搭配。
六、着装要求
(一)穿着保安员服装时,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应佩带齐全。
帽徽佩带于帽子正中;
肩章佩带在服装肩袢上;
臂章佩带于上衣左臂上;
保安服务标志佩带于上衣右胸处;
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佩带于上衣左胸处。
(二)穿着便服上岗服务的保安员,应将保安服务标志佩带在上衣左胸处。
(三)保安员着装上岗服务时,应举止文明,端庄得体,保持服装整齐清洁。
不得吸烟饮酒;
不得歪戴保安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不得佩戴和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保安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保安员不得散发、化浓妆、染指甲、穿彩色连腿裤袜。
(四)保安员服装不可与便服混穿。
(五)保安员非上岗服务期间,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六)保安员着装时,应戴保安帽。
需要脱帽时,立姿可以将保安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坐姿可以将保安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保安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七)两名以上保安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八)保安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以及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
不得赠送、转借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改、变卖。
(九)保安员换装时间由保安从业单位根据所在地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十)保安员着装和仪容风纪情况,应接受保安从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