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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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⑷.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⑸.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⑺.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⑻.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⑼.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⑽.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⑾.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⑿.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⒀.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中检测机构人员要求;

表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等级

综合甲级

综合乙级

综合丙级

交通工程

专项

桥梁隧道工程专项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28人

≥16人

≥7人

≥22人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12人

≥6人

≥3人

≥10人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4人

≥1人

——

技术负责人

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注:

标“*”项为强制性项目。

5、违规的处理;

(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⑵.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⑶.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⑴.实验室资质认定概念:

在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

这里的“经依法认定”,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资质认定,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对处理产品质量争议要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的对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的资质认定形式。

⑵.计量认证的内容:

①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③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灌录制度。

⑶.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⑷.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而自动成为公证数据,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⑸.《计量法》中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⑹.“公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强制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⑻.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⑼.计量认证的依据①相关标准②相关规范③质量手册④程序文件⑤评审准则⑥有关法规⑦ISO9000标准。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条款:

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⑵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⑶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

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

⑹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⑺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⑻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认定中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

1.省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部分。

向总站报送的申请材料应不含原件。

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编写。

申请人应提交所申报的检测项目的、能反映出本检测机构检测水平的典型报告,典型报告1-2份即可。

未从事过的检测项目,可以提交模拟检测报告。

有业绩的检测机构应提交近3年的业绩证明材料,无业绩的提交模拟检测报告即可。

报告的份数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是能反映检测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就可以,但在现场核查时要求对有申报项目的报告都要检查,现场评审强化了专家的作用。

现场评审是等级评定中的关键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

总站和各省站均应建立试验检测专家库,作为开展现场评审、日常监督等工作的智囊团。

现场评审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技术考核组要进行现场抽测,抽测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

各大项目可参照检测机构能力等级标准所列出的主要检测项目。

抽取具体参数应通过抽签方式决定,专家评审组去现场评审前,检测机构应做好所有试验准备,试样、设备和人员都应齐备,不得以人员、仪器设备不在家或没有样品为由推脱。

现场评审专家应对该项目现场演示过程进行测评。

凡是现场评审时,未准备好的项目一律按不能开展判定,取得证书后的管理,主要是换证复核及增项评审。

10、考试违规的处理:

⑴.考试作弊者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及后续考试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⑵.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⑶.对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违规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证书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11、实验室管理制度、岗位基本职能:

⑴.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⑵.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⑶.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所务会或实验室;

⑷.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⑸.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所内各科研实验室开放,并向社会开放;

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⑺.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纪录完整;

⑻.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⑼.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管理人员职责:

⑴.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⑵.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⑷.购买新仪器设备要参加培训,并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⑸.认真负责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⑹.负责对实验室的实验申请作出安排调整;

⑺.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⑻.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⑼.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⑽。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仪器使用纪录;

⑾.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

保证按期检定。

第二章计量认证相关内容

一、相关概念:

1、计量认证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在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把这件事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并且明确指出计量认证的内容是: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的基本内容:

⑴范围、⑵引用标准、⑶术语和定义、⑷管理要求、⑸技术要求。

3、测量不确定度的基本概念:

由于在实际测量中,真值是未知的,因此建立在与真值比较基础上的评定方法难以对误差进行定量计算。

为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3年制定了一个详细而实用的指导性文件《测量不确定度表述指南》,使不确定度成为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不确定度定义为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

测量不确定度是说明测量水平的极其重要的指标。

不确定度愈小,反映出测量水平就愈高。

反之,不确定度愈大,反映的测量水平愈低,一个完整的测量结果应包括被测量值的估计值及分散性参数两个部分。

4、通用计量术语: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例:

a)1kg质量标准;

  b)100Ω标准电阻;

  c)标准电流表;

  d)铯频率标准;

  e)标准氢电极;

  f)有证的血浆中可的松浓度的参考溶液。

⑴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⑵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二、管理术语:

1.认证和认可

(1)认证:

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注:

①管理体系认证有时也被称为注册。

②认证适用于除合格评定机构自身外的所有合格评定对象,对合格评定机构适用认可。

(2)认可:

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认可本身并不赋予实验室批准任何特定产品的资格,但是,当批准机构和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与其业务有关的实验室提供的数据时,认可就可能与这些机构有关。

2.质量管理和标准化

(1)质量方针由某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

质量方针是总方针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最高管理者批准。

(2)质量管理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管理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①质量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

质量管理的实施涉及到组织中的所有成员。

②在质量管理中要考虑到经济因素。

(3)质量控制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①质量控制包括作业技术和活动,其目的在于监视过程并排除质量环中所有阶段中导致不满意的原因,以取得经济效益。

②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某些活动是相互关联的。

(4)质量保证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①质量保证有内部和外部两种目的。

a.内部质量保证:

在组织内部,质量保证向管理者提供信任。

b.外部质量保证:

在合同或其他情况下,质量保证向顾客或他方提供信任。

(5)质量体系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的资源。

①质量体系的内容应以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为准。

②一个组织的质量体系,主要是为满足该组织内部管理的需要而设计的。

它比特定顾客的要求更为广泛,顾客仅仅评价质量体系中的有关部分。

③为了合同或强制性质量评价的目的,可要求对已确定的质量体系要素的实施进行证实。

(6)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①管理评审可以包括质量方针评审。

②质量审核的结果可作为管理评审的一种输入。

③“最高管理者”指的是其质量体系受到评审组织的管理者。

(7)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前,为了确保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件,且供方能实现,由供方所进行的系统的活动。

①合同评审是供方的职责,但可以与顾客联合进行。

②合同评审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阶段重复进行。

(8)质量手册阐明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文件。

①质量手册可以涉及一个组织的全部活动或部分活动,手册的标题和范围反映其应用的领域。

②质量手册通常至少应包括或涉及以下方面:

a.质量方针;

b.影响质量的管理、执行、验证或评审工作的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c.质量体系程序和说明;

d.关于手册评审、修改和控制的规定。

③质量手册在深度和形式上可以不同,以适应组织的需要,它可以由几个文件组成。

根据手册的范围,可以使用限定词,如“质量保证手册”、“质量管理手册”。

(9)质量计划针对特定的产品、项目或合同,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

①质量计划通常参照质量手册中适用于特定情况的有关部分。

②根据质量计划的范围,可以使用限定词,如“质量保证计划”、“质量管理计划”。

三、技术术语:

1.测量和计量

(1)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例:

5.34m或534cm2。

(2)(量的)真值与给定的特定量的定义一致的值。

①量的真值只有通过完善的测量才有可能获得。

②真值按其本性是不确定的。

③与给定的特定量定义一致的值不一定只有一个。

(3)(量的)约定真值对于给定目的具有适当不确定度的、赋予特定量的值,有时该值是约定采用的。

①约定真值有时称为指定值、最佳估计值、约定值或参考值。

②常常用某量的多次测量结果来确定约定真值。

(4)测量准确度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①不要用术语精密度代替准确度。

②准确度是一个定性概念。

(5)(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①这些条件称为重复性条件。

②重复性条件包括:

相同的测量程序;

相同的观测者;

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测量仪器;

相同地点;

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

③重复性可以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6)(测量结果的)复现性在改变了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①在给出复现性时,应有效地说明改变条件的详细情况。

②改变条件可包括:

测量原理;

测量方法;

观测者;

测量仪器;

参考测量标准;

地点;

使用条件;

时间。

③复现性可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④测量结果在这里通常理解为已修正结果。

三、法定计量单位

(一)、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国务院于1984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是统一我国单位制和量值的依据。

计量法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国际单位制如有变化,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也将随之变化。

1、SI基本单位

SI基本单位是指7个基本量的基本单位,它是构成国际单位制的基础。

按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及单位符号,列出7个SI基本单位(除千克、秒是意译外,其余5个都按音译):

1长:

米,(m);

2质量:

千克或公斤,(kg);

3时间:

秒,(s);

4电流:

安[培],(A);

5热力学温度:

开[尔文],(K);

6物质的量:

摩[尔],mol;

7发光强度:

坎[德拉];

cd。

2、SI导出单位

SI导出单位是按一贯性原则,通过比例因数为1的量的定义方程式由SI基本单位导出的

单位,导出单位是组合形式的单位,它们是由两个以上基本单位幂的乘积来表示。

在表1.2.2单位符号和其他表示式可以等同使用。

例如:

力的单位牛顿(N)和千克米每二次方秒(kg·

m/s2)是完全等同的。

原SI的两个辅助单位,即弧度和球面度是由长度单位导出的,在某些领域(如光度学和辐射度学)有着重要的应用,是一个独立而具体的单位。

以前曾将它们单独列为一类,现在则归为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一类。

这样,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一共有21个。

3、SI单位的倍数和分数单位

基本单位、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以及直接由它们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导出单位都称之为SI单位,它们有主单位的含义。

在实际使用时,量值的变化范围很宽,仅用SI单位来表示量值很不方便。

为此,SI中规定了20个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和所表示的因数。

这些词头不能单独使用,也不能重叠使用,它们仅用于与SI单位(kg除外)构成SI单位的十进倍数单位和十进分数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

相应于因数103(含103)以下的词头符号必须用小写正体,等于或大于因素106的词头符号必须用大写正体,从103到10-3是十进位,其余是千进位。

详见表1.2.4。

SI单位加上SI词头后两者结合为一整体,就不再称为SI单位,而称为SI单位的倍数或分数单位,或者叫SI单位的十进倍数或分数单位。

4、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我国选用的非SI单位包括10个由CGPM确定的允许与SI并用的单位,3个暂时保留与SI并用的单位(海里、节、公顷)。

此外,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还选取了“转每分”、“分贝”和“特克斯”3个单位,一共16个SI制外单位,作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组成部分。

CGPM确定暂时保留与SI并用的单位还有9个它们可能出现在国际标准或国际组织的出版物中,但是在我国则不得使用。

在个别科学技术领域,如需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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