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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宿舍条例文档格式.docx

指导、协调物业管理部的工作和日常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

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协调本宿舍楼其他事宜。

第五条每幢宿舍楼设楼长(学生)一名,由大学生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聘任,并接受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领导。

每层楼面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接受楼长的领导。

各寝室设寝室长一名,由室内人员轮流担任,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三章宿舍设施、卫生

第六条不得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第七条爱护寝室内各项设施,发生损坏的要及时报修。

不得踹门进入室内,不得擅自在墙壁、家具上敲钉、装锁、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违反本条造成家具设备、建筑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寝室内人员不能说明造成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则该损失赔偿费由全室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不得擅自改变寝室内各种家具、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必须保持寝室房屋结构与外观的完好无损。

除学校配备的家具外,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在宿舍配置家具,如简易床等。

第九条保持室内、阳台、卫生间和走廊卫生,垃圾袋装。

每月的第一周进行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第十条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宿舍卫生检查成绩连续十周为优的宿舍,可以申请“卫生信得过寝室”称号。

“卫生信得过寝室”不例行卫生检查,但进行抽查,一次不达优者,即取消“卫生信得过寝室”称号。

第十二条宿舍卫生成绩连续四次不合格的宿舍,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一式三联),分别送学生本人,所在院、系、所,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宿舍水电

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住宿学生提供水电补贴额度,超额部分的水电费由寝室人员共同分担。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拆动水表、电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严禁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一经发现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同时没收违章电器。

若造成灾害事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寝室可以使用的电器为:

性能安全合格的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饮水机、落地扇、台扇、电吹风。

其他电热器具不得使用,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

对没收的违章电器等禁用品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本科生宿舍周日至周四6:

00—23:

00供电(特殊情况可延长供电时间),周五、周六通宵供电,每年6月15日——9月15日通宵供电,节假日供电见下表:

节日名称

通宵供电时间

元旦节

12月31日

“五·

一”劳动节

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

“十·

一”国庆节

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

春节

年三十、初一、初二

研究生宿舍全年通宵供电。

第五章钥匙管理

第十八条新生进校时应当与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签定住宿协议,然后方可领取本寝室钥匙一套。

第十九条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

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

不慎遗失钥匙,应至本宿舍管理室填写《学生配钥匙申请表》,由管理员确认其寝室号及桌号并签名认可之后,携带有效证件至钥匙管理室登记姓名后方可配置,如证件被锁在抽屉里,则需持有效证件的同学陪同证明并登记后配置。

遗失者应当另付钥匙工本费。

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寝室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按协议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则应当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二元。

第二十一条无特殊情况,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不外借备用钥匙。

学生必须借用本人居住寝室钥匙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无证件,则需持有效证件的同学证明并登记后,方可借用,并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六章宿舍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未经许可男、女生不得互串。

不得私自调换、出借宿舍,不得私自入住他人寝室。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公共会客室会晤,出楼时须注销,若未注销,被访者须配合管理员随时核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科生宿舍楼6:

00开门,23:

00关门(逢周五、周六24:

00关门),关门后进入宿舍楼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抄报学生所在院、系、所。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以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六条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学生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煮食物,严禁乱丢烟蒂,若因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乱丢烟蒂等原因造成灾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不得攀爬门窗。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宿舍楼内严禁酗酒、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宿舍内高音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饲养宠物,扰乱周围环境。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条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七章住宿及收费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住宿由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招生名单按年级、按专业统一安排。

学生需服从学校对宿舍的统一安排,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入住或搬离相关宿舍,如遇学校规划需要或住宿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调配。

第三十三条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对照《宿舍设备验收单》检查寝室设备及设施是否完好,无异议后签名认可。

第三十四条延长学习期限的本科学生需要住宿的必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级的同一专业学生宿舍中住宿。

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的学生在确认转入专业的宿舍有空余床位时可以调换宿舍,否则不得调换宿舍。

第三十六条插班生、专升本的学生原则上安排在相同年级的同一专业学生宿舍中住宿。

第三十七条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按不同宿舍的住宿条件而定。

第三十八条寒暑假需要在校留宿的学生,须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假期临时集中住宿规定(试行)》,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登记,并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办理临时住宿证。

寒暑假须凭临时住宿证进出宿舍楼。

第三十九条无人居住的寝室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封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四十条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第四十一条学校定于每年的六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学年度的退宿工作。

学生自行在外住宿,未办退宿手续者,不予退住宿费。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宿后申请恢复住宿的,住宿费用按照学年计算。

恢复住宿不足一学期的,按照学期计算。

第八章离校退宿

第四十三条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退宿时,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应当对其使用家具及设备设施清点验收。

第四十四条宿舍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所还家具物品与学生宿舍设备设施验收单不符,按丢失论处也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宿舍内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在离校循环表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私自出借宿舍情节严重,或发生偷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经保卫处认定后,学校有关部门可酌情做出对相关同学取消住宿资格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适用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由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实施细则相悖时,以本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一条对于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我们将根据在实践中执行的情况加以修订,以求不断完善

给2011级研究生新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

欢迎您成为我校2011级研究生新生!

在您即将开始研究生的学习生涯之际,我们诚挚地祝愿您愉快而又充实地度过研究生阶段的生活,早日学业有成,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俗话说:

“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

”任何美好的人生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健康的体魄。

为了保证每一位研究生能健康、快乐地度过研究生阶段的生活,贯彻国家文件——《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要求,自2011新学年起,上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同学们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同学们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与上海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一样,2011年是每人每年80元。

以后要随着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同学们可以将每年80元的个人医保缴费随学费等费用一并存银行卡内。

二、同学们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同学们在本校医院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每次不超过10%。

(二)同学们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具体是:

1.同学们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同学们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补助政策

如果您经认定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向您承诺提供相应的帮扶补助政策:

(一)如果您是上海低保家庭的孩子,您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享受上海市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您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您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将由学校的大学生帮困补助金给予补助解决。

(三)如果您今后个人负医疗费有困难,学校承诺给予帮助。

(四)详细的帮困政策情况,您可以在开学报到缴费的时候走“绿色通道”,请那里的老师给您具体介绍和解释。

四、同学们今后的就医方式和结算办法

(一)根据市里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同学们今后万一生病住院,需要到学校的定点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请开学后向辅导员了解)。

同学们可以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如果同学们今后万一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您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提交给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同学们今后看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医务部门就诊或者转诊医疗的办法。

经学校转诊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上海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您本人垫付,再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五、患大病重病同学的医疗待遇

对于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的同学,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院100元;

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同学们进入研究生阶段的生活之后,要多加锻炼身体,用强健的体魄筑起勤奋学习的后盾。

万一生病了,请同学们按照上述提示及时就医。

同时,学校郑重承诺:

绝不会坐视任何一名同学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就医,学校一定尽全力关心和帮助每一个生病的同学!

上海财经大学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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