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承包工程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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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包工程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田  威

  自1987年起我开始在海外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接触并使用 FIDIC,一直至今。

必须承认,FIDIC的条款读起来,十分枯燥无味,有时甚至可能感到很深奥。

如果初次接触,更令觉得无从下手。

现在世界上使用范因较广的除FIDIC外,还有ICE合同条款(以下称ICE)。

实际上,FIDIC是从ICE演变来的,香港主要是用ICE的变形。

要想在国际上搞承包工程,包括在国内搞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外资贷款项目,这两种合同条款都必须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FIDIC是较厚的一本书,不可能全部记住.但如果要想运用自如,就应该尽量把其中的关键性条款记下来。

我并非主张对每个字都死记硬背,不过有关的主要概念、条款相互间的关系,怎样实际运用等, 心里必须十分明白,因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几乎每天都要用到。

  先谈谈FIDIC的大致情况。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Engineers Consortium)的法文缩写,有人称 FIDIC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

可以说,FIDIC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FIDIC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称作红皮FIDIC.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 常称黄皮 FIDIC;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也叫白皮FIDIC。

我们在搞承包项目时,一般用到都是红色封皮的FIDIC,是土建工程的;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般用的都是黄皮 FIDIC,交钥匙项目通常不采用红皮FIDIC,而是参考黄皮FIDIC做些变通。

例如我在海外参与过的一个亚洲开发银行货款的输电线项目,用的就是黄皮FIDIC,因为这个项目供货成分大,若土建部分比重大,就要用红皮的了。

红皮FIDIC的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

而黄皮FIDIC的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信用证方式,黄皮 FIDIC的预付款比例较大。

按国际惯例,红皮 FIDIC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最大极限为15%,一般都在15%以下。

而黄皮 FIDIC规定,材料到货验收后,承包商可以拿到 80%左右的货款。

由于时间所限,我下面所谈的都是红皮FIDIC。

  这里我附带想待别提一下:

使用 FIDIC,最好要懂得英文。

 FIDIC语言都是英文的,这在FIDIC第5.1条中很明确。

不会英文就很难通过翻译去搞这项工作,有很多东西同样一个词,英文和中文翻来翻去意思就变了,另外对于许多专业词汇, 靠字典是得不到真谛的,甚至偏离可能会很大。

所以、要想用好FIDIC,最理想的人是学技术的又懂英文,同时也应懂一些法律知识,因为FIDIC本身就是一本施工法。

 FIDIC里面涉及到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相当讲究用词的正确与严谨,来不得半点含糊,这些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注意掌握。

  FIDIC有两个版本,一个是1977年的第三版, 一个是1988年的第四版。

到目前为止,除学习、讨论、研究领域用的是1988年版外,在海外承包工程中真正实际用的仍是1977年版.我还没有见到过在具体项目上用1988年版的。

但现在国内很多人写书时是使用1988年版,估计这些人是搞学术研究的,不是真正在第一线干活的,可能是在按常理推断新版的东西应该比旧版要好。

1988年版和1977年版的差别主要在仲裁上,还有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上的修改。

另外,1988年版将索赔条款列得更详细,专门列出第 52款,把索赔过程写得一清二楚。

如果你没做过索赔工作,只要懂英文.就可以照著这个程序去索赔,它告诉你几天之内必须要做甚么,几天之内你又该做甚么,对初入这个领域的人来说,1988年版还是有帮助的。

而 1977年版里只是在第 52款的第 5分项谈到索赔,并且是很短的一段,还是作为变更令的一部分内容列出来的。

自1988年 FIDIC第四版发行至今时间也不算短了,但我所见到的项目招标文件里还没有一份是用1988年版的,为甚么呢?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仲裁条件不一样:

1988年版的仲裁条款强调友好解决,而 1977年版则强调仲裁要有很明确的时间概念。

这对承包商相当有利。

尽管1988年版的第67款在谈仲裁时是出于很好的理念和期望,但真正操作起来可能离开现实有一段距离。

1977年版很简单 你给咨询工程师发出仲裁通知书,90天内他必须给出一个仲裁判断,这叫准仲裁。

如果你对此不满,马上就可以提出打国际仲裁。

而1988年版,是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发出准仲裁通知书之后84天,尽管对咨询工程师的书面决定不满意,也不能直接打国际仲裁,而是承包商还必须再给业主发函,表示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并且要至少再等56天。

如果真的到了打仲裁的时候,一定是大家已商谈了很长时间,矛盾激化到无法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程度了。

作为承包商如果还要等140天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解决问题,而这140天对承包商来说已经是很大的风险了,会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

按照FIDIC的第67款规定,仲裁期间承包商也不能停工,如果停工视为你违约, 就要按第63款进行处理,这对承包商是很不利的。

因此,我认为 1977年版对承包商更实际些。

另一个原因,我想就是负责编制标书的咨询工程师受到惯力的作用,他已经习惯和熟悉了1977年版条款,编写文件时就自然用1977年版,因此到现在为止,所有咨询工程师发出的合同都是在用1977年版。

可以说,这在客观上对承包商并不是一件坏事。

  FIDIC的最大特点是:

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它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至少出发点是这样。

从理论上讲,FIDIC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

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用 FIDIC,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当承包商的都有一个共同看法:

上帝是业主、老二是咨询工程师,老三是承包商,没办法才打工当承包商。

相信当过承包商的对此都深有体会,你赚那点钱很艰难。

如果承包商干了活业主不及时付款,拖欠上几个月,利息又全赔回去了。

  FIDIC的鼻祖是ICE,就是说,先有ICE后有 FIDIC,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夫缩写。

但值得特别一提的是,ICE与FIDIC有着本质上的区别,ICE是亲业主的,它侧重于维护甲方业主的利益;FIDIC是亲承包商的,它维护乙方承包商的利益更多。

我们在香港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当承包商,你会尽量向业主推荐用FIDIC;如果当业主或向外分包,你就一定要用ICE。

  我经手有个一亿多港元的项目,就是用FIDIC与业主签订下工程合约的。

香港的分包制度较普遍和成熟,我们把这个项目分判出去时,分包合同则完全使用ICE。

作为承包商,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业主我们争取到了使用FIDIC,而对分包商我们却采用ICE。

英联邦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工程都是采用ICE,或在此基础上做些变通。

  谈到普通法体系,我想再补充讲些使用FIDIC或ICE时必备的法律常识。

 FIDIC和ICE都屈于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其国现行的是普通法。

而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体系,是成文法,就是说凡事都要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和条文,下分为民法、刑法和商法等。

普通法是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有些类似我们讲的前车之鉴,简单地说,就是强调前边的案例,有了它那么后边的案子就照著判。

其商法极为发达。

例如抵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时还不了钱,过去有过用抵押物还债的先例,则就可以判定放款人没收借款人的抵押物作为偿还。

但由比可能导致不公,这就引出衡平法(rules of equity)。

例如借款人用一栋5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万元,为期一年。

借钱当初是胸有成竹到时可以还钱的,因而也没过多地考虑房子的市值问题、然而一年后发生意外,确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这时就把房子没收。

但借款人觉得自己吃了亏,认为这样用整栋房子去抵账欠公平、因为即便支付3万元的年息,银行还应再退回他至少27万元才算合理,并因此付诸法律行动。

判决是把房子拍卖,卖得40万元现金,结果借款人还给银行23万元,自己拿回17万元。

这就形成了衡平法,而且该案例就法定地成为下次用普通法判案的先例依据。

FIDIC和ICE因为同属普通法体系,所以过去发生过的案例对考虑问题相当重要,可以说这些案例本身的集合就是法律,尤其是当发生争执或仲裁时,只要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在前边,那么你胜诉的把握就较大,否则会很难说,承包商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

  搞国际承包工程的人应牢记一句话,也是 FIDIC的宗旨:

"承包商做工要得到支付,而业主付款要物有所值"。

(The Contractor gets paid for the work he performs and the Employer gets the work he is paying for.)根据FIDIC的第60,69款,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就可以随时停止合同的执行。

如果一个工程出现大量到期不付款,干了半天活,却欠一大笔钱,承包商就应该把工程停下来。

"虱子多了不怕咬,欠账多了不怕讨",是有一定道理的。

业主欠账的金额在一个合理的范因内,你还可以想办法要回来,如欠得太多了,是个很大的数目,超过了其偿付能力,那么,他就会千方百计地拖下去,甚至不会还你了!

所以,"承包商做工要得到支付" 听起来似乎很简单,但作为一名承包商,脑子里应随时装著这句话,同时用来指导自己的日常业务,并以此为依据去找业主、咨询工程师讲理,这在FIDIC的第69款中也有明确规定,打到哪里都是天经地义的。

拿不到钱就停工、撤走,最终还是业主怕。

如果傻乎乎地给他垫钱干活,没有不吃亏的。

  业主付甚么钱,你就干甚么活,这一点对中国公司也是很有用的,存在著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

例如业主标书里写得很清楚,要承包商修800米的篱笆围墙,你就不要自以为篱笆围墙防不了小偷,而脱离标书的要求去建成砖墙。

当你要求按砖墙付钱时,业主就会坚持接合同的规定办,做成砖墙是你的好心,人家只会说声谢谢,钱还是要按篱笆墙的,你只好认赔了。

这里想特别提一下,国内施工质量常见恶劣报道,主要是对承包商缺乏经济制约的手段,如往宅卫生间及屋面工程采用24小时泡水试漏就很难实际执行。

但是在海外施工,偷工减料是绝对不可取的,连这个念头都不要有,也应该是最超码的职业道德。

偷工减料最终不但难以降低成本,反而会引来许多麻烦。

海外工程通常有一年保期,在保修期内,业主压著你最高可能达到10%的保留金,至少也要有2.5%的现金,工程干不好,业主是要找承包商算帐的,挑你毛病,不是电插销有毛病,就是地不平,等等。

盖房子不是建宫殿,找毛病肯定有,找著了就扣你保留金。

然而,另一方面值得主意的是也没必要超质量,你打的混凝土比合同中要求的标号高,业主只会按原低标号的混凝土价格向你支村;业主要求三合板的桌子,你做个纯木的,最后还是只给你你三合板的桌子钱。

在海外施工一定要做到:

强化质量意识,创立市场信誉。

作为承包商,履约就必须得到应有的支付;而作为业主.付款后要得到应得的工程,双方都不要做得太过分。

当业主与承包商的矛盾走到极端时,双方经常引用的就是FIDIC第63款与第69款,一个是承包商违约,另一个是业主违约。

业主总想引用第63款,承包商却总想引用第69款.尤其是当承包商感到已签合同不好,想解除合同中的义务时,就会想办法把第69款与第66款合用,设法中止合同。

因此,第63款与第69款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条款。

  我们所讲的FIDIC通常是指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全部。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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