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渔业论文农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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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渔业论文-农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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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检疫论文优秀范文推荐6篇之第六篇: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2011年3月17日,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进入了实施阶段,然而,已经落后陆生动物的产地检疫30多年。

我国的苗种的产地检疫,主要依托水产技术推广、水产病害防治中心(水生动物防疫站)和水产研究所等单位开展。

对此,各地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与管理及养殖水平、防疫水平、地理位置、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针对产地检疫中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三位一体存在的问题,谈谈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

  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从行政角度来看,《动物防疫法》已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工作、任务,政府要对此负总责,将产地检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为产地检疫提供资金保障。

水产种苗产地检疫工作在行政上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1.1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近一年,但不少主管部门只停留在签发文件上,或没有按照委托程序,健全委托手续,把开展水产苗种委托检疫及其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存在着机构、经费、人员没有落实,工作难以开展。

其根本原因就是各级从政府到企事业、乃至到养殖户,都缺乏水产苗种需要进行检疫的强烈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法律的意识不到位,对产地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人、财、物和机构,工作开展不起来。

只有苗种繁育场、养殖户、地方政府及检疫机构充分认识到检疫的重要性,才能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产地的检疫意识,真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落到实处。

  1.1.2产地检疫机构建设没有完成

  按照国发15号文提出的兽医机构构想[1],我国要建成中央、省、市、县的行政管理机构,省、市、县三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技术支持机构,将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社会化的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全国动物防疫体系技术规划(2004-2008年)》水生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由于地方配套问题,共有112个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和1个省级水生动物防疫监控中心未建成,约三分之一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未建成,已建成的单位,大部分是在水产技术推广站加挂牌子,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能力大打折扣。

至2010年,全国水产推广机构12794个,比2009年减少168个。

如广东的阳春县,是鱼苗生产大市(县),该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渔政大队三块牌子才只有5个人[2],力量显得非常单薄,一到生产旺季,每天过百辆车运苗跨地区外销,如果要全面检疫,没一支强大的队伍不可能做得到。

由于行政管理上没有按规划逐年完成任务,给现在的产地检疫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检疫工作显得尤为被动。

  1.2监督执法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而开展,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2.1检疫机构不合法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实际上,目前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水生动物防疫站或水产技术推广站都不是卫生监督机构,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

  1.2.2检疫病种不全

  疫病名录和列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检疫种类不全。

内检疫病名录与外检相比,缺贝类和人鱼共患的疾病种类。

如异尖线虫,华枝睾吸虫,斑点叉尾鮰肠败血病病毒等。

其中异尖线虫列为进出境检疫二类名录中,斑点叉尾鮰肠败血病列为OIE检疫名录中。

规程的检疫对象与内检疫病名录相比,只列出17种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病种需要检疫,不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

  1.2.3检疫对象单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3],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这首先是不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尽管此规定是考虑到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实际检疫能力和水平,却暴露出国内执行标准远低于国际贸易标准,违背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次,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如何去发现动物疑似染疫或动物染疫,违背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最后,动物和动物产品托运时,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托运人如何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承运人不得承运。

  1.2.4检疫监督有待启动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监督包括监督与检疫二方面。

根据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协调,目前检疫方面只有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给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而检疫监督至今未明确由渔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的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则在委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同时,把其监督工作同时委托给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监督是为检疫保驾护航,检疫与监督不同步,检疫工作很难有效开展。

  1.3技术服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在技术服务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

  1.3.1产地检疫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既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产地检疫人员,大多源于水产技术推广站,其中又以水产养殖专业数量最多,至2010年,全国水产推广机构共有技术人员26572人,其中高级职称2210人,中级职称2210人,初级职称14015人。

由于水产养殖专业学科设置是围绕养殖中心为议题,其专业不具备医学职业背景,医学水平和检疫能力存在局限,因此,水生动物技术人员要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的难度远远高于兽医人员。

水产苗种检疫工作主要是依靠县市水生动物检疫员,如何使他们经过培训转变成为一大批资格认可的兽医人员,离实际需要差距较大。

  1.3.2疫病研究基础及应用能力薄弱

  我国疾病流行学、预防学方面的理论研究较少,基因水平(如探针、基因芯片)、分子学水平的研究、病原的结构基因、功能基因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从事病原的致病因子、感染机理、核酸组成、基因组的结构功能等研究较少;研究实验室存在重复建设、水平低、功能不全;水生动物在实验室动物的建设上也非常薄弱,仅仅是在鱼类中选择了几个品种;疾病检疫防治基础理论、诊断方法、快速诊断技术的应用,诊断试剂的研制与改进有待进一步加强;有效的水生动物病害预警体系没有形成。

  由于疫病研究基础及应用能力薄弱,产地检疫中发现不明病因的大规模情况,往往要过若干年后才弄清病原,如近两年发生的南美白对虾疾病流行,已给多个省的养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至今未搞清病原。

  1.3.3检疫基础建设及实验室配套滞后,未能发挥正常作用

  检疫实验室作为技术保障的重要内容,2000年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中提出常规、中级、参考实验室三级建制的思路,针对《全国动物防疫体系技术规划(2004-2008年)》规划,2004-2008年中央财政计划投资扶持水产养殖重点县建设了490个水生动物防疫站,但地方配套没有跟上,只完成不到30%.由于缺站多,与国法15号提出的四级行政管理机构,五级技术支持机构,三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目标不相适应。

已建成的实验室设备仪器仍显不足或老化,绝大部分的实验室没有开展相关资质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基层实验室更是少之又少,如广东省,只有湛江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实验室一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其中,只有对虾一项通过资质认证,要真正去开展一些鱼苗(包括淡水、海水鱼苗)检疫,仍然欠缺人员和设备。

这些基层机构本应作为产地检疫的技术支撑,然而这些已经建成的机构大部分未开展相应的后续工作,如资质认证、技术培训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启动和维护运转经费等,致使检疫工作不能尽快启动并发挥正常作用。

近年来,我国每年水产养殖产量超过3500000万千克,占全世界水产养殖产量的60%以上,每年由养殖病害和重大疫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多亿元,监测到的确定病种百余种,没有一大批具有相关资质的基层实验室,是无法准确、快速完成诊断过程,无法承担水生动物防疫中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

  2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策

  综观上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本人认为,一般的办法是解决不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只是水生动物产地检疫的一方面,农业部是基于我国现有的检疫能力作出的决定,因此,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实施产地检疫任重道远,主要对策如下。

  2.1要充分了解到产地检疫工作的背景及重要性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一部分,改革开放已过去三十多年,中国入世也整十年,由于各种原因,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局面一直打不开,有鉴于此,从法的层面新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打开了一个口;接着,从行政层面出台了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答复意见的函等。

至此,整整经过一代人的努力、争取,才从整个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把水产苗种检疫业务具体落实到渔业系统。

  从另一方面讲,十年前中国入世,实施动植物检疫是履行入世的义务,是实现国民待遇的承诺。

我国在人世协议中做出的涉及农业的承诺有:

扩大市场准入、削减出口补贴、削减国内扶持、开放服务贸易、加强卫生检疫。

因此,我们一定要把握机遇、争取主动,充分地认识到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的背景及重要性,把检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2创新管理体制,农业部设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局

  从目前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在行政、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所存在的问题看,要彻底解决存在问题,必须创新管理体制。

  本人认为,目前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仍沿袭计划经济时的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入世后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必须抓住国内大部委制改革机遇,参照国外动物防疫检疫管理体制方式,以国法15号文提出的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兽医机构构想为依据,树立大兽医理念,把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防疫两大机构合并,甚至是植物防疫机构的合并,在中央一级农业部设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局,统一内检和外检,把组织重建、体制变革、机制创新、职能转变、流程再造、管理方式创新以及相互关系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法律法规不畅、机构设置过多过细、机构重叠、整体素质低、队伍庞大、管理体系混乱、职责不清、资源浪费、职能交叉、协调困难等问题。

  2.3落实现法,完善立法,加快与国际接轨

  按照内外检统一,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两大机构合并为主线,重新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包括:

《进出境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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