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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各项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实现目标责任的决策、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短期行为;

目标执行差距的原因分析。

2.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审计要点:

了解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业务工作程序和方法是否能够起到分工明确、工作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防止弊端、提高效率的作用;

自我约束机制是否完备。

2.5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包括:

经营领域开拓,市场、人才开发,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的应用):

主要了解企业是否能够合理、经济、有效地组织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科学地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2.6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审计。

主要审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违犯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行为;

有无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

2.7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3审计程序

3.1准备阶段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或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审计要求,开展审前准备工作。

3.1.1依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参加审计的人员数量、素质和结构,指派审计组长,确定主审人员。

3.1.2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其内容包括:

审计的目标和依据、范围、方式、原则、内容、重点、期限、步骤和人员分工。

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后,需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予以实施。

3.1.3下达审计通知书。

3.2实施阶段

审计组进点后,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召开相关人员会议,听取经理的述职报告;

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被审单位干部、职工对经理的评价意见。

3.2.1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通过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的检查、测试、评价,据以确定其管理水平。

根据了解的情况,修正或调整审计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作业计划。

3.2.2围绕目标责任实施全面审计。

根据项目作业计划开展审计调查、验证、对比。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应全面、系统地取证,详细准确地作好审计记录。

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全面、系统地搜集证据材料。

3.2.3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内容和审计要点进行检查、取证后,要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定性,并写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2.4审计中要注意正确区分现任与前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界限。

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3.3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是由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证据编写,反映审计工作全面情况,说明经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经济文书。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3.3.1被审企业的全称和经理姓名;

3.3.2被审经理的任职期限;

3.3.3审计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3.4经理任职期间企业的基本情况;

3.3.5经理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及所起作用;

3.3.6经理任职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责任;

3.3.7审计评价。

根据各项审计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确认经理在任职期间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所起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3.3.8审计意见和建议。

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改进的意见建议。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经过充分讨论修订,然后送被审经理进行认证签名。

审计报告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客观公证,评价和意见恰当。

3.4被审单位和经理在接到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后,应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审计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落实时间和措施,并向主审单位报告。

若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3.5审计部门在接到复审申请后,经研究确认其理由充分时,应重新委派复审人员进行审计。

复审结果如与原审计结论有出入,应当修改原审计报告和结论。

3.6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将审计中的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档。

4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纳入《全方位目标管理经济责任制》检查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总经理田绍林批准。

本规定中规定了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审计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2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

3职责

3.1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经济合同审计工作。

3.2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经济合同审计的配合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经济合同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权限,对公司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4.2对签约额度大的经济合同,审计部门可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审计。

4.3应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4经济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4.4.1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一致。

4.4.2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

4.4.3合同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是否合法。

4.5经济合同条款完整性的审查

4.5.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4.5.2合同标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4.5.3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是否准确具体、合规合法。

4.5.4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明确。

4.5.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4.6合同严密性的审查

4.6.1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4.6.2合同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签证等手续。

4.7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4.7.1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4.7.2合同是否确定了切实可行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是否具合法资格。

4.8经济合同审计范围

4.8.1加工购货合同。

4.8.2工程承(发)包合同。

4.8.3委托修理合同。

4.8.4涉及生产性科技协作合同及劳务合同。

4.8.5企业内部承包的经济合同或经营合同。

4.8.6对外投资或合资联营合同。

4.9签证审计的重点

4.9.1对购货合同,审查有否计划安排和审批手续、价格的合理性等。

4.9.2对工程发包合同,审查有关项目的计划,对承建单位着重审查企业性质和资质等级及技术能力和信誉、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以及总包工程中分包项目的合法性等。

4.9.3对委托修理合同,审查委托修理项目的审批手续,承修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以及取费标准的合理性等。

4.9.4对科技协作合同,审查科技协作项目的协作方式和进度、经费与报酬的合理性及违约责任等。

4.9.5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审查承包基数是否合理、可行,工资、奖金、津贴等费用分配是否恰当。

4.9.6对合资联营合同,审查是否有书面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投资比例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盈利分配和亏损负担规定是否具体明确、合资联营组织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确定详实、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4.10经济合同签证审计的基本程序

4.10.1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除重大经济合同外,审计终结一般不出具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直接签发经济合同审计签证。

4.10.2经济合同一般实行事前签证审计,根据情况可采取事中、事后或全过程审计。

4.10.3经济合同签证审计原则上实行送达审计,必要时可实行就地审计,特殊情况可实行先签约后审计。

4.10.4经济合同签订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将合同有关的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并主动向审计部门介绍合同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

4.11经济合同审计要求

4.11.1未经审计签证审计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4.11.2审计部有权对审计后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对违反合同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经济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检查与考核

5.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按公司相关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1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实施经济活动审计监督和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1.2负责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与实施办法,参与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

3.1.3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促进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3.1.4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公司的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3.1.5对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进行审计,参加重大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招投标。

3.1.6对独立核算企业及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1.7编报各种审计报表。

3.2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权限

3.2.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所属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与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3.2.2审核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安全,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对涉及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3.2.4审计部负责人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审计人员列席被审计部门的有关会议。

3.2.5责成被审计部门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3.2.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以做出立即纠正和制止的临时决定。

3.2.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提请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2.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部门及直接责任人,有权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3.2.9对审计工作中查出的违规违纪金额,有权按照国家、上级审计机关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10对模范执行政策法规、遵章守纪的部门或个人以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3.2.11向上级审计机关汇报、反映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3.2.12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2.13行使上级审计机关和总经理临时授予的其它权力。

3.3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

4.1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4.1.1审计工作准备

4.1.1.1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1.1.2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及总经理或上级审计部门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确定具体审计对象,制定项目审计实施计划(审计工作方案)。

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计划,需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1.1.3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目的、内容、范围和重点;

审计方式;

审计小组人员组成;

计划审计时间;

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4.1.2下达审计通知书

4.1.2.1实施审计前应提前7天通知被审计单位。

4.1.2.2下达审计通知的形式有书面通知、口头或电话通知、厂内有关会议布置等。

4.1.2.3书面审计通知内容主要包括: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4.1.2.4常规性签证审计和突击性审计检查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4.1.3审计项目实施

4.1.3.1实施审计主要步骤:

确定审计方式,运用审计的一般方法,通过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活动资料,核查鉴定实物、调查访问、分析对比等方法进行。

4.1.3.2审计方式:

签证审计主要采用送达审计为主、其他审计形式为辅的方式,其余项目审计采用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

4.1.3.3审计方法:

审计的一般方法有查帐法、核对法、查询法、比较法、分析法、抽查法、现场察看测量和鉴定法等。

4.1.3.4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的工作:

核实有问题的事项,做好调查记录或取得有关证实材料,重要的证实材料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准确编写审计底稿;

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底稿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4.1.4审计终结

4.1.4.1审计终结由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

被审计部门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4.1.4.2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送总经理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作为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常规审计项目和一般性的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可直接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1.4.3经济合同以及工程项目预、决算的签证审计一般不提出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签证和提出审计意见。

4.1.4.4审计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报告编号;

报告标题;

主送单位;

审计任务来源;

审计依据;

审计小组组成;

审计实施时间;

被审计单位名称及审计内容;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评价;

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

4.1.5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4.1.5.1审计意见书: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改进建议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4.1.5.2审计决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4.1.5.3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4.1.6审计意见(决定)的执行及复审

4.1.6.1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决定)必须执行,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审计意见(决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

4.1.6.2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意见(决定)后15日内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书面提出,审计部门应在3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4.1.6.3被审计部门如对重新做出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报请总经理同意后,要求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复审。

4.1.6.4申诉、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决定)不停止执行。

4.1.6.5对重要项目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情况。

4.1.7对上级有专门审计规定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程序按上级的专门规定程序办理。

4.2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4.2.1对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2.2对资金、资产的使用、保管、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审查资产、负债、损益及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4.2.3进行经济效益审计,评价审计企业经营成果、投资效益及财务状况。

4.2.4制订公司审计监督制度实施细则,依据国家财经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单位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和监督。

4.2.5按签约前审计的要求和上级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规定,对企业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完整性、严密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签证审计与审计监督,并对合同中的对方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4.2.6对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2.7对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4.2.8按照先审后离、谁任命、谁审计的要求和授权,组织、实施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4.2.9按照授权对多种经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与指导。

4.2.10负责编报各种审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年度总结,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参加各项竞赛评比、信息交流工作。

4.2.12根据公司需要对重要问题、各种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

4.2.13配合纪检进行经济大案、要案和严重损失浪费案件的调查。

4.2.14配合国家、地方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4.2.15完成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以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2.16加强对审计的人员培训,按岗位规范要求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3内部审计的要求

4.3.1审计部门人员

4.3.1.1根据上级要求以及企业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审计、财会、工程技术、经济等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以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

4.3.1.2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考评和聘任以及审计人员的岗位待遇,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4.3.1.3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4.3.1.4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打击报复。

4.3.1.5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3.2审计项目实施时间

4.3.2.1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证审计以及对各类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签证审计全年进行。

4.3.2.2计划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按审计工作计划时间进行。

4.3.2.3其他审计或审计调查按交办时间要求进行。

4.3.3.审计项目主要分类及工作依据

4.3.3.1各类经济合同(协议)以及各类工程项目预算的签证审计、各类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依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4.3.3.2财务收支审计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调查,应依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规定,以财务收支活动为对象,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4.3.3.3对企业经济活动是否遵守财经法纪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应依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规定,以企业整个经济活动为对象,进行查证、取证、分析和判断。

4.3.3.4对企业经营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分析和判断。

4.3.3.5对企业各部门及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依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企业对干部管理的要求以及经理任期经济责任指标等,由审计部部门会同政工、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4.3.3.6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应依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价。

4.3.3.7燃料管理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燃料管理过程中的管理效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管理、降低成本的建议和措施。

4.3.3.8对各种专项资金进行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应根据需要依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规定进行。

4.3.4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

4.3.4.1根据内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审计部门实行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4.3.4.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半年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按规定的日期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4.3.4.3审计统计报表(季、年报)按规定的要求和日期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4.3.4.4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和指定项目的审计报告必须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4.3.4.5其他重要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审计工作经验、审计制度建设、审计工作竞赛资料以及有关审计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4.3.5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4.3.5.1对内部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按谁主审谁整理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4.3.5.2已归档的审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

4.3.5.3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范围以及保管期限,按上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4.4审计工作奖惩

4.4.1审计人员为公司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审查概预算、决算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4.4.2对审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以及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做出突出贡献的和揭发、检举、抵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4.4.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1阻挠审计部门和审计依法人员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4.4.3.2拒绝向审计部门提供财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的。

4.4.3.3向审计部门提供假财务帐簿、会计资料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4.3.4审计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检查与考核

5.1审计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和总经理的检查。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其他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2按公司相关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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