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决定由谁作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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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
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
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
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
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
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
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
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
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
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材料整理上报。
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
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
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处分批复。
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
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
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
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
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对党纪处分有哪些批准权限?
1、基层党委的批准权限。
①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②给予基层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多数决定。
③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党员的纪律处分。
④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⑤改变同级纪委和下级党委、纪委对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2、党的基层纪委的批准权限。
①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②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
③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
④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
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
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
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
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
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
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
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
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
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
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
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
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
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
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
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
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
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二)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审核,是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
包括指定承办人、阅卷、补充调查、谈话、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一个案件的审理,简单的由一人承办,复杂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人以上的组成审议小组进行审理,并确定由一人主办,承办人要对事实证据负责并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处分、审查结论、请示报告、批文通知等,结案后立卷归档,必要时补充调查,负责和受审查人谈话。
(三)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一般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集体审议,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案件。
既可以加强监督,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的处理,也可以防止由于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和能力水平的局限可能造成的失误。
同时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
集体审议分两个层次:
一是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形成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复议、否定或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
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处理决定、监察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
(四)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通过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执行,才能最终完成对违纪人员处理的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建议,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审(五)案件审理公文。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
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监察建议书、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
案件审理公文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
案件审理是一个关口,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
案件审理是处分决定的一个出口,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下达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
案件审理是反映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篇二:
党纪党规印我心(参考答案)】
党纪党规印我心(参考答案)
——全省党员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主办单位:
中共四川省纪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编者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为推动《准则》《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按照省委总体部署,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决定在全省开展党员学习《准则》《条例》知识竞赛活动,请全省各级党组织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答题。
答题说明:
1.本次竞赛试题共100题,请直接在每题后作答。
2.参赛者须在试题上方填写姓名、工作单位。
3.党员答题完成后,请将试题交由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保存备查。
4.本试题在省、市级报纸刊登,同时在省、市、县各网站刊载,各级党组织或党员可根据需要下载打印、复印或翻印。
姓名工作单位
一、单项选择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____。
(c)
a2015年10月12日b2015年10月18日c2016年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
(b)a“三个必须”b“四个必
须”c“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规范。
(c)a3b4c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
(c)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
(a)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a廉洁用权b廉洁从政c廉洁修身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a)a廉洁齐家b廉洁修身c廉洁用权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
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二是_____。
(c)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____。
(b)
10._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
a中国共产党章程b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____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b)a公平b公正c公开
1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____其代表资格。
(c)a保留b中止c终止
13.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a一年b一年半c二年
1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a六个月b一年c二年
1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____。
(a)a自然撤销b暂时保留c视情况而定
1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_处分。
(b)a加重b从重c从重或加重
17.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处分。
(a)a从重b不变c加重
1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____。
(a)a合并处理b分别处理c并案处理
19.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____的条款定性处理。
(a)a处分较重b处分较轻c自由裁量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____。
(c)a应当取
消其预备党员资格b给予警告处分c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____,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a)a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b影响国家利益的c影响人民利益的
2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____。
(a)a提出建议b下达命令c作出指示
23.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____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a中止b终止c保留
24.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____。
(a)a直接责任b主要领导责任c重要领导责任
25.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____。
(a)a主要领导责任b直接领导责任c重要领导责任
26.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负____。
(a)a重要领导责任b直接责任c次要领导责任
2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____经济损失。
(a)a直接b间接c所有
2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____,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a)a经济利益b政治利益c其他利益
2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a一个月b二个月c六个月
30.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____处分。
(a)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
31.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____。
(b)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工作纪律
32.组织、参加____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a会道门或者邪教b老乡会c校友会
3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___处分。
(c)a留党察看b撤销党内职务c开除党籍
34.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____。
(a)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
3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____,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a议事规则b行政监察法c行政诉讼法
36.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____。
3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
【篇三: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纪发[2003]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
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