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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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
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
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
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
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
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
“肃静!
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
【书记员】:
“请全体坐下。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
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
本案证人现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
【审判长】:
(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
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
(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
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
【审判长】:
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
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江心月,23岁,198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
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
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
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
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
(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
不需要。
(一人回答即可)
【被告人】:
不需要。
【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
听清楚了。
第二阶段:
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清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清检刑诉[2010]27号被告人江心月,女,23岁,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清江大学学生,住该大学学生宿舍。
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一案,经丽南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1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9年10月,被告人江心月认识被害人杨豪,杨豪答应帮助江心月出国。
江心月为达到出国的目的,与杨豪同居。
后因被害人杨豪未能实现帮助被告人江心月出国的诺言,且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杨豪是有妇之夫,被告人对杨豪心怀不满,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被告人江心月也因此对被害人怀恨在心,蓄谋将其杀死。
2010年9月9日,被告人江心月在两人同居地清江市丽南区碧水花园27号705号房,先用安眠药将杨豪迷昏,后趁被害人无力反抗之际用枕头将其捂死。
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心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附项:
证人1(被告人舍友谭丽)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前后行为失常,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不在宿舍。
证人2(被害人的邻居)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关系紧张。
证据1现场照片1(作案工具枕头)
证据2现场提取的安眠药瓶
证据3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头发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是被告人的头发
证据4现场提取的杯子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杯内有安眠药成分,杯子上留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指纹。
证据5在案发处发现的一页书面文字,及鉴定结论,经鉴定为被告人所写。
证明两人关系紧张,被告人对被害人心怀不满,怀恨在心。
证据6清江市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①被害人是窒息死亡。
②被害人体内残留有安眠药成分③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下午3:
00-6:
00点之间证据7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据讯问笔录。
证明:
①被告人承认其作案。
②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
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2011年2月7日
【审判长】:
被告人江心月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辩解意见?
【被告人】:
我没有杀杨豪,我从来没有杀过人,我是清白的,我是无辜的。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就本案举证.
【公诉人2】:
被告人,你是否承认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
不,我没有杀他。
【公诉人2】:
下面是禅城区公安机关于9月24、25日对被告人作出的笔录。
在第5卷第37页,被告人承认与被害人于在2009年10月,一次找兼职的时候认识,并于2010年1月开始同居,被告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
属实
【公诉人2】:
在第4卷22页中,被告承认在案发前曾与被害人多次发生争吵,争吵原因是关于被害人答应帮助你出国的事,被告人是否属实?
【被告人】:
是的
【公诉人2】:
在笔录第3卷9页中,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的前天晚上和被害人在一起直至案发当天,是否属实?
【被告人】:
属实
【公诉人2】:
在笔录第3卷第5次第6卷第11次笔录中,被告人承认因被害人承诺被告人出国后反悔,怀恨在心,策划谋杀被害人的犯罪过程,是否属实?
【被告人】:
不是的,那是迫于无奈下承认的。
【公诉人2】:
审判长,以下是清江市禅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呈示)1、被害人是窒息死亡,并体内留有安眠药成分;2、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下午3:
00-6:
00之间;3、被害人身上提取的头发是属于被告人的;4、现场提取的杯子内含有安眠药成分,杯上并留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长】:
被告人对鉴定书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2】:
这里有一份清江市司法局所做的司法鉴定书(呈示),根据这份鉴定书可以证明被告人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并伴有比较重度的神经衰弱,依据专家意见,被告人需要依靠安眠药的效用来帮助其入睡。
【公诉人2】:
这是在现场提取的安眠药药瓶(呈示)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
被告人,你有没有见过这个药瓶?
【被告人】:
见过。
【公诉人2】:
那这个药瓶是用来做什么的?
【被告人】:
是用来装安眠药的。
【公诉人2】:
被告人,这个药瓶是不是你的?
回答是或不是
【被告人】:
是的。
【公诉人2】:
在这个药瓶上面我们只提取到被告人一人的指纹,也就是说这个装了安眠药的瓶子是被告人的专有物品。
【公诉人2】:
据调查,被害人生前有个习惯,在起床后喝杯牛奶,被告人,是吗?
【被告人】:
是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
有,这个安眠药瓶是我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就是我杀人啊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
有,公诉人所提供的安眠药只能说明我当事人有安眠药,与扬豪被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是我当事人所为。
【公诉人】:
在现场还提取到一个杯子(呈示)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
被告人,你有没有见过这个杯子?
【被告人】:
有
【公诉人2】:
这个杯子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上面有你的指纹,杯子里残留的牛奶含有安眠药成分,那天你就是用这杯子里的牛奶把被害人迷昏的,是不是?
【被告人】:
不是的,那天早上我就走了,走的时候他还没起床。
我只是在那晚用过这个杯子喝水。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
有,请公诉人注意,仅凭杯子中的安眠药成分根本无法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
【公诉人2】:
这是在现场提取到的证物:
作案工具-枕头(呈示)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
被告人是否认得这个枕头?
【被告人】:
认得
【公诉人2】:
被告人你那天用这个枕头捂住被害人致其死亡的?
【被告人】:
不是,我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异
【被告人】:
有,我没有杀人,在房间里枕头是很正常的,它怎么能说明我杀人了呢?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
有,对于枕头这一证据,我们认为其证据力几乎为0,卧室的一个枕头就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岂不可笑?
这个枕头没有任何痕迹,即使它是扬豪卧室中的枕头,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公诉人2】:
这是一页在案发处发现的书面文字(呈示)(法警拿给被告人看看),这是对书面文字所做的鉴定书(呈示),经鉴定书面文字为被告所写,其内容为劝被害人与其妻子离婚,否则便会让被害人后悔的。
在随笔中写道,“一定要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2】:
被告人,当时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这信给被害人的?
【被告人】:
有天晚上我和杨豪在一起去了超市,在超市里我们遇见了他的妻子,他妻子当场羞辱了我。
我感到很气愤,事后我要求他跟他妻子离婚,并且送我到国外去,但他推来推去,所以我就写了这些给他。
【公诉人2】:
那天是否就是2010年7月24日?
【被告人】:
是的
【公诉人2】:
所以你就一直怀恨在心,精心筹划了这次犯罪
【被告人】:
没有,我虽然恨他,不过我没有想过要杀他。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1】:
有,审判长、审判员、一份一个月前的过激信件做为我当事人杀人动机的直接取证,其合理与否?
一个年轻人因突如其来的事情而受到打击时,通过写一些过激的文字来缓解当时的心情,这是能够理解的,且两者相距有一月之久,就更不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