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党校首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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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系列岗位等级设置
主系列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适用范围包括在教研部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即9个教研部、省情研究所、报刊部。
主系列岗位包括四个层次11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二至十二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岗位设二、三、四级岗,副高级岗位设五、六、七级岗,中级岗位设八、九、十级岗,初级岗位设十一、十二级岗。
(二)辅系列岗位等级设置
辅系列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之外的专业技术系列,适用范围为主系列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辅系列岗位包括四个层次10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二级岗位。
其中正高级暂不设三级岗只设四级岗,副高级岗位设五、六、七级岗,中级岗位设八、九、十级岗,初级岗位设十一、十二级岗。
四、聘用条件
(一)各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热爱党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各级岗位任职的资格及业绩条件
聘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级别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达到以下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
1.任职资格条件。
二级岗位资格条件执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相关规定;
三级岗位一般须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且在任职以来连续3年获主体班教学等级奖和校内科研精品奖以上奖项;
四级岗位应为年度考核合格的在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五级岗位一般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且在任职以来连续2年获教学等级奖;
六级岗位一般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在任职以来获教学等级奖;
七级岗位应为年度考核合格的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八级岗位一般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在任职以来获教学表扬奖或以上奖励;
九级岗位一般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获教学表扬奖或以上奖励;
十级岗位应为在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十一级岗位应为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人员;
十二级岗位应为在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岗位业绩条件。
(1)二级岗位人员业绩条件执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相关规定。
(2)三级岗位人员须学术造诣比较深厚,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是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在学校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中做出过较大的贡献;
在本学科青年教研人员的指导和培养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
同时须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①长期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秀,或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及科研组织能力,为推动理论和应用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和理论阵地建设上做出突出贡献;
②独立承担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或主持一项以上省(部)级一级科研项目、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任现职以来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文章(或科研成果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3)五级岗位主系列人员应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深厚的本学科理论功底;
是本学科的骨干教师,在学科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参与本学科青年教研人员的指导和培养工作。
①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或能独立进行科研工作,为推动理论和应用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和理论阵地建设上做出贡献;
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版过一定质量的学术著作或主编过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任现职以来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文章。
五级岗辅系列人员应依据业务工作、年功等综合情况确定(以下同)。
(4)六级岗位主系列人员应具有较系统的本学科专业知识和理论功底;
是本学科的骨干教师。
同时须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①承担主体班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或能独立进行科研工作,为推动理论和应用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和理论阵地建设上起到一定作用;
②具有科研能力,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合作出版过学术著作或教材,任现职以来发表过本专业有一定质量的学术文章。
(5)八级岗位主系列人员应具有本学科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理论功底;
是本学科青年骨干教研人员。
①独立承担教学工作,或能独立进行科研工作;
②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任职以来发表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文章。
(6)九级岗位主系列人员应具有本学科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理论功底;
并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①参与教学或科研工作;
②任职以来发表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文章。
五、聘任方法
(一)二级岗位聘任,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省里统一标准,聘用人选由省里统一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审查评定。
此次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先将拟申报二级岗位聘用人选,聘用到三级正高级岗位。
待省里对二级岗位人选核准后,满足二级岗位条件人选,再聘用到二级岗位。
(二)其他高级岗位聘任,分别综合考核主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业绩及年功条件,由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小组对参评人员的业绩等综合成果进行核准和审定,由校委会聘任。
(三)中初级岗位聘任,由学校按比例、按部门确定职数,由各部门推荐聘任人选,由校委会聘任。
六、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
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公布聘用岗位职数。
由高到低聘任。
(二)个人申报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内高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且本人申请应聘相应等级岗位的,个人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报《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表》及符合岗位业绩条件的相应成果实物。
申报目前岗位级别以上岗位的而未被聘任的,如没有说明,自动列为申报岗位的下一级别,可不再申报。
此次暂不应聘高一等级岗位的人员可不填写申报表。
在规定时间未提交申报表的,视为自愿应聘现任级别岗位内现任等级岗位。
(三)业绩考核与认定
业绩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由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小组对参评人员的业绩等综合成果进行核准和审定。
(四)成果公示
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在全校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公示。
(五)校委会审定
校委会根据资格条件和业绩考核情况综合确定相应各岗位拟聘人员。
(六)公示
各级岗位按以上程序产生拟聘人选后,统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最后由校委会批准聘任人员。
(七)签约聘用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合同。
七、若干特殊问题及处理意见
1.在辅系列部门工作,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近三年内在校内承担教学任务的,可以按主系列进行聘任;
不承担教学任务的,按辅系列进行聘任。
在主系列部门工作,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主系列参加聘任。
2.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如错过集中聘任时间,根据空岗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直接聘任相应岗位。
3.经学校批准离岗进修学位、作访问学者、参加长期培训、挂职锻炼等长达半年以上的,离岗期间视为完成教学科研基础工作量。
4.一个聘期结束,下个聘期不足一年(含一年)退休的人员,可延聘原岗位至退休,具备上一级岗位条件,可晋升高聘。
八、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委会统一领导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审议通过《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审议批准各级岗位聘任人员,及时解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
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由校委会组成,组长由常务副校长担任。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作为办公机构成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小组负责对参评人员的业绩等综合成果进行核准和审定。
九、聘任期限
本次岗位聘任为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的首次聘任,聘期为四年(2008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后续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重新聘任,业绩考核自上一次聘任起始时间计起。
聘期内各类岗位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方案与下一聘期方案另行制定。
聘期内退休人员自行解聘。
聘期内出现空岗,根据岗位需要可以补聘(本方案适用于补聘)。
补聘聘期为本聘期的剩余期限。
一十、解聘、辞聘
(一)解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1.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渎职的;
4.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与学校终止人事或劳动关系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任合同条件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二)辞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可申请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1.学校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2.与学校终止人事或劳动关系的;
3.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在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学校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如提前解除合同,将给学校带来项目终止、知识产权纠纷、等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一十一、聘任待遇
受聘人员按所聘岗位享受规定的工资、津贴及相应待遇。
解聘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2010年1月24日
附件1: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比例设置
附件2: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部门中初级岗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