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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永佃制的理论阐释非常充分,而对永佃权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却很少关注。

事实上,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深入探讨永佃制与农民生活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立体地了解清代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且有助于我们对上述正在争论的理论问题的把握。

 一永佃权与农民的安身立命、兴家创业

  永佃权的产生是佃农长期斗争的结果。

随着万历以来土地交易中的地租买卖现象日益普遍化和佃农转佃土地的合法化,到了清代,永佃制下佃农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非常完备了。

此时佃农所享有的自主权不只是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诸如如果“不愿耕作”,可以随时“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原银”,业主“不敢留难”等内容了,他们可以随意转让、馈赠和出卖所佃得的土地,而业主无权过问。

这种新型的租佃关系无疑对佃农的生活和命运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成为佃农谋生活命、养家糊口的重要源泉。

在清代强大的人口压力面前,获得一块土地的耕种权等于获得了生活保障。

在一般租佃关系中,佃户是不可以将佃耕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这就有可能出现下述情况:

一方面有耕种权的佃农无力耕种,而又“不敢懒惰、抛荒及私相授受”;

另一方面,一些有能力耕种的人却又无田可耕,只有两相望“田”兴叹。

永佃权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矛盾,它使更多的直接生产者加入到租佃关系中来,使更多的人借此获得了生存的机会。

乾隆时福建永福县黄用东有田一处,“原是族人黄宗劝世代承耕。

乾隆十年,黄宗劝兄弟缺乏耕本,把这田给罗起光耕种”[[1]];

广东新宁县人陈建安,“由嘉应挈眷来宁,佃耕度日。

建安承批陈振公、陈崇弼田六亩。

乾隆九年二月内,因人少难于讲管,得钱二千文,转顶与世纯邻人陈子忠耕种”[[1]];

湖南湘潭县人刘昌远租种地主莫玉山的地,乾隆三十五年冬,“因自己种植不完,将十分之四转租与刘明光”[[1]];

湖南茶陵则形成了“凡是佃户无力讲种,把佃冲田地顶给别人”的俗例[[1]]。

那些无田可耕的赤贫者对这种机会更是趋之若鹜:

乾隆四十年,直隶热河八沟农民徐大年“因没有地种,合小的商量,小的因合他相好,就把地分给他一半耕种”[[1]];

福建宁德县十一都乡民钟林生一家,兄弟五人,年少时靠一块佃田养活,后来各自长大成人,分家时佃田分给了尚未成家的小兄弟钟林全。

乾隆三十二年,次兄钟林清“贫苦无聊,思及佃田原系公钱承讲”,心怀不甘,便“向长兄钟林生告诉,经钟林生功令将田对半分耕,各留余谷给还钟林全”[[1]]。

不过,赤贫的承佃者有时要接受较苛刻的条件,承受更重的剥削,不仅要养活“一地主”,而且要养活“二地主”,但只要生产力许可,这些条件他们是可以接受的,此种情形,方志中多有记载。

乾隆《龙溪县志》卷五《赋役》载,“邑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减其值以售,其买者亦利其贱而得之……而租与田遂分为二。

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上说,“佃人承赁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

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

道光《龙岩县志》上说,“岩地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租额有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

  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农来说,他手中的永佃权无疑给他创造了改变现状和发家致富的机会。

假设他是一位老实巴交的“良民”,由于永佃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地主“增租夺佃”,而且使他可以参与地租和剩余产品的分割,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因此而空前高涨,他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本,通过改良土壤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

清初的垦荒活动是佃农永佃权的重要来源之一。

当时的开垦工作十分艰辛:

“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

”正是为自己或子孙谋求独立的不受干预的永佃权的利益所驱动,他们才在垦荒中表现出如此大的热情。

乾隆五年,江西安远县蔡友习被殴身死一案,其起因也正由于佃农蔡相叔父子将转顶来的田面,“顶耕年久,田成膏腴”,从而引起原佃蔡友习的嫉妒,欲图谋夺耕。

[[1]]许多地方将佃农投入了工本的永佃田称为“粪土田”,不难想像,如果没有意外原因,这些永佃农是有可能通过诚实劳动逐渐成为富裕农民的。

清代“力农致富”是常被人称道的现象,他们中许多就是由佃农起家的。

  然而老实巴交者毕竟是少数,在人多地少、土地成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多数佃农必然会发现永佃权营利性的特点,他们主动地将佃权转入流通,用这种既省力又盈利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福建,康熙《政和县志》载,“民间主佃交易,又有顶田皮诸契,始贪小利而取顶手,过手而递顶更换不一矣”[];

在江苏,“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

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

在广东增城县,有的田面被顶耕多次,几易佃户,“田主仍有不知者”。

可见,用田面权来获利已成为当时农村社会中的一种风气,刑科档案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这样的个案:

乾隆时浙江诸暨县人三汉英将田面顶出后,又因“近今佃价昂贵,足值十千钱,想赎出转顶,多得几千钱”[[1]];

江西信丰县人王维尧于康熙三十二年将田顶给温汝玉,得价钱六两,到了乾隆初年,“田价比往年贵了几倍”,温汝玉的儿子将田转顶给温常秀,“反得厚价”[[1]];

江西会昌县邱姓佃农在前明时,顶得金姓土地耕种,到乾隆时邱世传这一代曾转顶于人,只因路远收顶租不便,欲将田转退,金姓闻知,便请邱世传饮酒,议定酌还顶价银十二千文。

后来邱家“以田亩宽阔,价轻未允”,并“凭中另退与王感怀,得钱二十四千六百文”。

[[1]]大量事实表明,在清代的地权流通过程中,田底权和田面权的流通是并行不悖的,有时田面权的流通比田底权更有营利性,田面的价格超过田底的价格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在福建,“如近水腴田,田皮之价反贵于田骨”[];

在陕南,光绪《孝义厅志》卷三载,“若顶主顶地于人,作时值而顶土反得其八,以其二与地主,谓之‘二八回堂’”;

在江西,光绪《雩都县志》卷五亦称,“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或高于田骨”。

有论者将道光咸丰年间徽州地区的田骨与田皮价格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不但田皮的价格高于田骨的价格,而且田皮的总价银远高于田骨的总价银,这表明,在当时当地,田皮的流通远快于田骨的流通,投入田皮买卖的银两远高于投入田骨买卖的银两。

[]由于永佃权的这种赢利性特点,使得农村中的一些人专门从事田面权的经营活动。

他们凭借雄厚的资财,或从亲戚友人处借来本钱,到一些山区或偏远之地有意地收买永佃权,然后将这些田地另租给直接生产者去耕种,自己则坐收田租。

如《西江政要》卷一中描述,江西有一种人,“始则向田主佃田,饵以现银数两,名曰退价,又曰顶耕,必令业主写立退字付执。

业主贪得目前微利,受其圈套。

继则多贪退价,将田私佃他人,竟以一主之田分佃至数十人。

甚有任意典卖,得价回籍者”。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一一的记述表明,陕南山区也出现了“吝佃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地主不能抗争”的情形。

  清代永佃权已成为佃农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如同房屋、生产工具一样,年轻的佃农可以用它来谋生、创业和营利,老迈的佃农可以将它馈赠亲友或传给子孙。

对于并不富裕的佃农来说,永佃权是他们留给子孙的一项珍贵遗产,许多佃农的永佃权都是承自祖上的。

例如福建福州府闽清县民黄宗福兄弟,“有租田一段,在辖下磐谷地方,向是小的父亲世代承耕,费有顶耕银子”;

[[1]P525]浙江庆元县范礼堂,“承父手遗水田皮一段,土名坐落砻耒堀”。

[[1]]当佃户的子女较多时,永佃田地也是分家析产时的重要财产。

直隶宣化府怀安县民庞太始将刘姓地主河滩荒地一顷开垦成熟,取得了永佃权,“嗣太始物故,庞氏子孙相继分种”,到乾隆时其孙庞正喜分得了二十五亩。

[[1]]有些佃农没有子嗣,其宗族、亲戚便想方设法取得田面的继承权。

例如乾隆三十一年,浙江庆元县杨朗坑村民范兰吉去世,其堂兄范义辉向知县呈称:

“窃身堂弟范兰吉,生前嘱咐身三子维经承祧,所有出卖砻岱凹及外砻两段之田皮,令身子自种。

”[[1]]一些地方将祖遗或继承的田面与从其他途径得来的田面权作了区分,如湖南“祖遗之佃,祖孙父子,世代相传”[]福建古田佃权“有手置,有祖遗”[];

广东惠州也有“祖遗佃业田”之称。

[

  二永佃权与农民生活中的意外和变故

  明清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有论者把当时农民生活的状况形象地比喻为一个人站在齐颈深的水中,经不起来自意外事件的一个小浪头。

与此相关,政府的救荒政策和士绅的济民活动也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对于佃农而言,永佃权在应付意外事件中的作用更直接、更有效,通过转让永佃权来“自救”,在清代农村中是极为常见的一种现象。

  人难免要生病,但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佃农生病,常常意味着家计的转折。

如果他是一位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即可通过转佃来缓解眼前的困境。

如广西武宣县磐古村佃农韦扶欢,家中贫苦,无钱还租,乾隆二年正月起又患痢疾,就只得于“二月内将扶元的田二丘,暂当与覃扶福,得银四两,食用度日”;

[[1]]浙江松阳县棚民刘茂贵与儿子刘六妹及女儿、女婿同棚居住,乾隆十八年,王国兴拜刘为干父,也同棚居住。

乾隆十九年,刘茂贵父子患病,“把佃种阮得英的田顶与王国兴耕种。

原说过,每年除完了田主的租谷,再给妻父一石谷子”。

[[1]]家庭成员突然死亡是农民生活中的大不幸,贫困的佃农常常因“人亡”而“家破”。

安徽芜湖佃农宗启贵“原顶佃曾凡臣屯田十亩,随田庄房三间两厦”,乾隆十八年三月因欠债,凭中将田转顶宗义先佃种,“得了二十一两银子,议定三年回赎。

到了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里,年限已满,因小的母亲死了,帐目不能清偿”,就只得再在永佃权上做文章,托人向宗义先找价,虽议定找银九两,但“仍欠四两未清,宗义先就死了,宗烨杨又没有银子找清”,佃农宗启贵终因“债务紧迫,至十月二十二日,只得把庄房拆卖与李汉公”,后来,围绕永佃权的争夺,他又杀死了自己的妻子。

[[1]]至于那些丧子丧夫的妇女和老人,永佃田地更是她们的救命之田。

福建永春州村妇黄氏描述了她的悲惨遭遇:

“小妇人丈夫陈保让在日,雍正二年向陈伯君买有普涵墩佃田一段……后来丈夫死了,小妇人将田转给夫叔陈助承耕,年纳小妇人佃租六石。

如今陈助又故,小妇人原要雇人耕种”[[1]]。

  除了病与死之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人们生活变故的重要原因。

清代是我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清实录》所载清前期水、旱、虫、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即达2524次,被灾时,“死者相枕藉”、“人相食”等惨况世屡见于史籍。

此外,赌博、被骗、遭人陷害等任何意外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农民生活在一夜之间陷入困境。

在商品经济关系十分发达的清代农村,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意外和变故,总是要落脚到缺少货币上来,在苦境中挣扎的佃农往往用永佃权来换取货币以救急。

在洪焕椿编的《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杨国帧着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及《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等着作中,可以看到大量的田面权买卖的契约。

田面权的买卖有“顶”、“退”、“揽”、“写”、“卖”等不同的名称,因时因地而异。

在这些契约中,一般写上“因无银用度”、“因债务紧迫”等句子作为出卖永佃权的原因。

如,雍正四年,“立赔契人张赤奴……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情愿托中将此田皮出赔与吴宅边”;

乾隆四十年,“立卖小赔田契人卢世炯……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无所从办,情愿央中即将赔田前去出卖”等等,[]不一一列举。

  生活的厄运不仅仅降临在佃农身上,一些拥有田产的业户也会遭受生活的变故而家道中落。

这时,他们会选择牺牲所有权而保留田产的永佃权,由业户沦落为享有永佃权的佃农,生活状况的继续恶化有可能使他们送一步连使用权也失掉,不过此时的永佃权使他们在家境衰败的进程中,着实喘了几口气。

乾隆二十三年,湖南醴陵县民杨永贵因欠了谭惟石的银子,“被谭惟石催逼不过,小的只得把自己分受的地名易家坪田一石三斗,并母亲膳田七斗四升,共二石零四升,作价一百三十八两,出卖与谭惟石,说过永远佃种,每年纳租谷三十石”,后因欠租,谭惟石要他退耕,他认为“小的因从前原图长佃,所以贱价出卖。

如何便要退耕?

”[[1]]

 三永佃权与民间冲突和纠纷

  永佃权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异乎寻常的作用,围绕永佃权的冲突和纠纷司空见惯。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的《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收有乾隆刑科题本中“永佃权类”和“转租类”的命案共118件,刑科题本中未录或未酿成命案的冲突事件应更多。

冲突和纠纷是民间矛盾激化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农村社会中的各种制衡力量都“粉墨登场”,成为了解清代农民生活状况和世态人情的一个极好窗口。

透过上述冲突事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农民的冲突与纠纷既有“理性化”的一面,也有“非理性化”的一面,由此演义出清代农村社会生活的一曲曲“人生悲喜剧”。

中国农民的勤劳、憨厚、朴实以及保守、闭塞、愚昧的根性在这些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清代农民冲突和纠纷的理性化的一面表现为民间纠纷一般能在国家法律或乡间俗例所界定的范围内进行。

即使他们有谋利的动机或其他个人小算盘,也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矛盾,达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清代大多数地方有土地买卖后又“找价”或”回赎”的乡例。

《大清律例》卷九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如契未载绝卖字样。

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

若买主无力回赎。

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

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

若远在三十年以外……概不许找赎”。

正因为如此,以“找贴”和“回赎”为理由的冲突在清代永佃权的争夺中是最常见的冲突形式,刑科题本中所载的冲突事件,大都与找赎有关。

乾隆初年,浙江临海县佃衣项冠卿将佃田一亩五分转佃与黄永春耕种,因当地乡例,“佃户无钱把佃田转佃别人,不拘年月。

原许原佃赎回耕种的”,冠卿之子项阿贵便“备了佃价向黄永春取赎,黄永春不肯听他取赎”;

[[1]]康熙末年,江苏长洲县人章敬山“把八亩五分的田面,得银八两,立契顶与小的耕种还租。

到乾隆三年上,又加绝了十两银子去……有正找文契可凭的”;

[[1]]雍正时广东惠州府归善县民赖永赛,“有土名岑川粪质田种六斗,雍正七年凭中曾世广得价银三十九两五钱,卖与彭国镇兄弟为业。

雍正十年小的向国镇找价钱一千三百文,立有增契,原写明永不取赎。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内,小的没田耕种,又因田价比前贵了,要向国镇取赎,国镇不肯”;

[[1]]江西赣县佃农张元吉将佃田“退与钟应昆、钟国政顶耕,得价银二十二两,契载永远耕作,不得找价取赎”,乾隆十八年,“张元吉因家贫失业,意欲措还原价赎回自耕,先以情恳,国重不允,致相争阻”。

[[1]]这些纠纷最终都酿成命案。

在纠纷的解决方法上,农民们也常常求助于村老或族人来协调,使自己的行为得到村民或族众的认可。

上引康熙末年苏州府长洲县人章敬山把佃种的租田转顶与章茂甫耕种一例,本来田已找绝,但乾隆九年,章敬山的侄子章子华“备足了原顶价,问茂甫取赎这田。

因茂甫不肯,小的告诉了亲族,出来理论”,终于“凭亲族议令小的赎田四亩”;

[[1]]乾隆十二年,广东河源县佃农刘成章也是“备足原价,浼同乡老廖廷章、钟毓章,往向国玉取赎”被辗转出顶的佃田;

[[1]]乾隆三年,广西武宣县佃农韦扶穷和业主罗扶元因田面权的纠纷在田间争闹,罗要拉韦去告官,韦的叔子走来,叫不要去告官,有话到村中去说。

于是他们“到村中投知村老理论”。

[P490]

  清代民间冲突非理性的一面表现为冲突方式的直接性、琐碎性以及冲突行为的强争性、愚昧性,乾隆三十四年,浙江仙居县佃农张锡文在田面权的争夺中,因周桂芳不配合,“以致小的止种得九分田,心里不甘。

到三十六年九月初三日,小的见周桂芳的田内谷已成熟,就叫了儿子张富松到他田里割了五箩谷来抵数。

周桂芳知道,随于初四日也到小的种的田里割稻”,遂发生冲突,“周桂芳又举扁担向小的打来,小的用拄棍格伤他左胳膊,并打他头上一下,不料伤着他顶心”[[1]]乾隆四十年,江苏娄县佃农张南荣将许姓租田四亩顶与施胜林承耕,田旁有地一段仍由张南荣承管。

八月十八日这天,“小的到田里斫草、张南荣也到峰地里种萝卜,他竟在岸边翻锄。

小的因田岸窄狭,恐被他侵削坍塌,阻他不要乱锄,两下争论一回散了”,过了二天,他们又为侵削田塍的事争吵,并发生斗殴,施胜林用铁锄砍中张南荣的咽喉致死。

[[1]]清代刑科题本中以永佃权为焦点的纠纷和冲突中,大都是此类因琐碎的事由和强争的冲突方式引发斗殴而酿成的命案。

这种非理性行为与前面所说的理性化的一面形成一对矛盾,即既有希图合理合法地解决冲突的一面,又有在特定场合下,难忍一时之气和争强好胜而冲破法令习俗的一面。

这种矛盾性也许正是民间冲突的一大特色。

记载表明,农村妇女也大量卷入永佃权的冲突之中,她们虽然无力强争,却能放赖耍泼,谩骂中伤,不过也常因此而惹来杀身之祸。

如乾隆三十五年,浙江诸暨县佃农王汉英与苏邦信因田面纠纷而略有怨隙,王汉英便到苏家去借牛用,想乘此和息,“不想邦信不在家,他妻子陈氏见小的牵牛,口里就骂。

……小的牵牛要走,陈氏又上前用右手拉住牛绳不放”,王汉英用木棒槌打伤陈氏的手背,陈氏便“放手乱骂,低着头撞过来,小的又用木棒槌打去……打伤她脑后右边倒地”。

[[1]]乾隆五十五年,贵州大定府妇女奶都将前夫佃种的田转佃与人,不料前夫的侄子杨文成“赴田强行翻犁,蚁母奶都同侄女付姐前往拦阻,被杨文成将蚁母奶都、侄女付姐一并殴死”。

[[1]]在争夺永佃权的冲突中,有些佃农所用的手段十分愚蠢和荒唐。

前引安徽芜湖人宗启贵,由于不甘心失去田面权,竟把妻子带到“仇人”宗烨扬门口,用剃刀杀死,以“图赖宗烨扬”[[1]]。

无独有偶,广东茂名县佃农邓禹光因在田面争夺中“出过顶钱,田又不得耕种,反被他们父子辱骂,心里气他不过,要想寻事讹诈消恨”,于是他与妻子商量把妻前夫之子黎亚陈杀死,好去图赖张家,说他争耕谋害。

“十一日天亮时,小的拿了家里用的一把小尖刀藏在身上,叫起亚陈,哄他同到争耕的田里”,乘亚陈不备,连砍数刀将其杀死。

[[1]]清代农村和农民的落后、愚昧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水平和篇幅所限,本文所论仅及以上三个方面,不过已足以表明:

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立体地认识清代农村社会,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史学界关于永佃权理论的一些新认识,是一个值得送一步探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M].北京:

中华书局,1982.

  方行等.中国经济通史:

清代经济卷[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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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程儒.江苏山阳收租全案[A].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史资料:

第2辑[Z].北京:

中华书局,1981.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J].清史论丛,1999,.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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