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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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五月 ﻬ
1总则…………………………………………………………………………
(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企业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
4.申请的受理…………………………………………………………………(2)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
6.产品检验……………………………………………………………………(4)
7.审定与发证……………………………………………… ………………(5)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
9.申诉…………………………………………………………………………(6)
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7)
11.附则………………………………………………………………………(7)
附件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8)
附件2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9)
附件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0)
附件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21)
附件5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检测收费标准一览表…………………(3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包括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用铁塔及桅杆产品,具体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塔桅设计所,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协调检验方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
100045
电 话:
联系人:
王谦
2.3 全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塔桅设计所
地 址:
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
100045
电 话:
联系 人:
王谦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西路368号
邮政编码:
050051
电 话:
0311-
联系人:
刘志明
2.4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参与生产条件审查、监督以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3企业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申证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企业申请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
3.3 申证企业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3.4申证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设备(见附件2)。
3.5申证企业必须具备《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条件,生产条件审查得分必须达到审查办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
4申请的受理
4.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
4.2凡持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4.3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4.3.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3.3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4.3.4企业申请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单元;
4.3.5 企业要求保密回避审查的报告。
4.4申请受理程序
4.4.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4.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4.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
4.4.4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组成。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指定。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4人。
5.2 文件审查
5.2.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上报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3 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在对企业施行生产条件审查之前,应按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中规定的条件提前编制审查计划,并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
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3.5对新建、转产和扩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3)进行全面检查。
5.3.6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抽样应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附件4)的规定进行。
6产品检验
6.1检验单位应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签发的检验通知单的要求,依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质量检验规则》(附件4)按时完成检验任务;
6.2检验单位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3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部签发的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顿,并对库存产品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在整顿期满后,企业应向全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证资格。
7审定与发证
7.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3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以换(发)证:
7.4.1 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发)证申请;
7.4.2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3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7.5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许可证书。
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改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