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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享受甲方的医疗费及其它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劳动(工作)时间: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作息时间,考勤制度。

七、合同的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乙方不能胜本职工作,不服从甲方安排。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乙方的工作岗位的。

3、下列情况,乙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单项生产任务未完成或完成后仍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

4、本合同签订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5、本合同期满即终止。

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2、乙方在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甲方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资料,不得对外泄露,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接受甲方的处理。

九、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有本市一家企业法人或一名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固定单位的人作担保。

乙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给甲方或社会造成危

害和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根据乙方缺勤(指病、事假、旷工)天数扣除其相应的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甲方可解除乙方合同。

2、合同期内,乙方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或违犯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甲方一经查实,扣除乙方当月工资,并解除合同。

十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持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姓名(单位):

住址(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二:

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

如何对待不公平合同

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大都知道,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他们也许还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已经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变更,甚至撤销。

1992年3月,王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村委会向王某提供六亩苹果园,承包期为十年;

王某承包期内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起每年交承包费1万元。

1997年初,王某向村委会提出:

1992年签订果树承包合同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少,市价较高,至1996年时种植果树的村民增多,苹果市价大跌,1万元的承包费过高,要求调整,并拖着不交承包费。

于是,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如数交纳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由于近年来果树种植户猛增,苹果市价已由王某承包时的元/斤跌至元/斤,如按原合同履行,扣除所需费用和承包金额外,

王某将不能盈利。

最后,受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将被告王某每年应上缴的承包费自1997年1月1日起调减为每年4000元。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以判决方式对承包指标进行合理的变更的作法是正确的。

在经济生

活中,有的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无法履行;

或者由于受市场价格影响,按原承包指标履行来看已经过高或者过低。

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应以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一般不应否认合同效力。

对达不成协议,双方又均要求维持合同的,可以适当变更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承包指标过高可以调减,承包指标过低当然也可以适当提高。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的正是承包指标过低而予以提高的情形。

1990年7月,农民李某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李某承包该村的10亩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前3年免交承包费,第4年至第10年每年交承包费500元,第11年至承包届满每年交承包费8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荒山上种植果树,其中板栗树20XX棵,核桃树3000棵,并从第4年起开始向村委会交纳合同规定的承包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村委会提出承包费低,要求增加承包费1万元,李某不同意。

后村委会称原承包合同由于情势变化而无效,10亩果园拟向他人发包。

李某迫于无奈。

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此案中,法院查明:

李某与村委会订立合同时,承包费是按当时情况而定,但1992年该山区新修公路,商品运往外界大为方便,李某按批发价出售核桃和板栗的纯利润由以前的4000元上涨至万元,承包费确实过低。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自1994年起,李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8000元。

在这个案例中,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不可能预料到修路这一情势,而村里交通状况的改变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要求变更承包费的理由是正当的。

上述两个案例中反映的情况在农村经济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

其体现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行为中如何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作了相应规定。

其中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认识等原因,很多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

预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结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公平,正像上述两个例案反映的那样。

在这种情况下,不利一方主张对合同进行适当变更或者撤销,法律都是允许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认识原因,当事人对承包合同预期失准,而合同期限又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必将使一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对承包指标进行适当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精神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将告消灭。

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

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不同。

根据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变更;

而其主张撤销虽然有期限限制,但该期限已并不

像高法意见规定的那样,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一年,而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可撤销之日起的一年,换句话说,只要撤销权人能证明其主张撤销权是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的,其主张撤销权都是有效的。

篇三:

16条常见不平等条款

16条常见不平等条款

1、经国家授权机构检验或车辆生产厂家自认,买方所购车辆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卖方除协助买方向生产厂家索赔外,无其他法律责任。

[理由]本条规定车辆存在缺陷时,卖方仅协助买方向生产厂家索赔,而无其他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索赔,或可以向生产商索赔。

而本条规定中,销售商排除了消费者向其索赔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先向销售商索赔,而后由销售商向生产商追偿,不应该由销售商来决定,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2、如因生产厂商生产计划变动或运输逾期造成乙方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在得到乙方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在二个月内变更交车日期:

甲方也可提出退车,定金全额退还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本条款中,卖方规定因生产商的原因导致其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免除了卖方自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买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买方不公平。

3、本订购单经双方同意,自卖方签章接受订购之日起生效。

[理由]《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该合同条款中特别指出只有自卖方签章后才有效,如果买方将签好字的订单交由卖方,卖方又迟迟拖延签章,那么,合同一直未生效,则买方的利益无法保护。

4、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皆同意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这一条款,限制了买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写明皆“同意由卖方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买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条款。

5、买方购买车辆后应在7日内上牌,否则卖方不承担车辆由于不属于国家允许生产范围内产品而导致无法上牌

的责任。

[理由]车辆不属于国家允许生产范围的产品,是车辆的瑕疵,卖方不能因买方逾期上牌而免除自己的瑕疵担保责任。

6、订购后未交车前如遇政府调整汇率、税率或增加手续等时,其所增加之金额由买方负担。

[理由]订购后发生政府调整汇率、税率或增加手续等,这些属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风险。

在《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属于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的内容。

所以,该条款应该删除。

7、订购本公司车辆,应由本公司特约保险公司承保有关车辆或人员保险,以保障买方售后服务之权益,若买方自行承保,必须签立自行投保承诺书,若发生相关保险各项问题,概与本公司无关。

[理由]这一条款属于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相对方权利的条款。

选择订购车辆的公司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是两件完全无关的事情,买方应该有权利选择保险公司。

卖方不能因为买方自行承保就限制或剥夺买方享受售后服务的权益,应该同等对待,对质量瑕疵等问题作出同等程度的担保。

8、乙方代办上牌、交税服务过程中,如遇意外造成汽车损伤,由乙方造成的损失部分乙方负责解决,但甲方不得

据此要求换车。

[理由]第一,《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文,由乙方造成的损失部分当然乙方要负责解决,而且即使不是由乙方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乙方承担风险。

乙方这一条款显然试图减轻自身的责任。

第二,这一条款中“甲方不

得据此要求换车”,显然属于排除买方主要权利,如果车辆毁损严重,卖方应该为买方换车,甚至退车。

再者说,车辆可能是因为自身存在瑕疵而受到损伤的,乙方更没有理由减轻自己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9、因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乙方不能依约交货,乙方则以书面形式通告甲方取消合约,甲方应无条件无利息领回已付定金。

[理由]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乙方也不是都可以完全免责,更没有单方解除合同和要求甲方无条件无利息领回已付定金的权利,应该是依具体情形而定,这一条款乙方试图减轻自身的责任,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条款。

10、乙方填写预定交车日期,如因非乙方原因或甲方原因造成完全不能履行订单的内容,乙方对于甲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理由]该条事实上排除了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一方违约了,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1、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失,甲方必须同意参加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项目。

[理由]这一条款也属于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相对方权利的条款。

是否参加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项目应该是买方与银行之间的约定,也是买方自己的选择权,不应该由卖方来强行要求买方参加。

12、正式交车日期按双方约定日期通知交车,买方应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办理交车手续,倘逾期仍未办理交车手续,卖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已付订金,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理由]这条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第一,“三日内”的期限规定得过短,明显对于买方不公平,限制了买方权利行使的空间,应当约定更长一点的期限。

第二,买方如遇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应该可以提出适当延期的要求,因为延期并不一定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不一定会损害卖方的利益,不能这样随便剥夺买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三,买方应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不可抗力或是其他法定的抗辩权。

1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

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理由]甲方不许可就不允许乙方将车用于出租营运,事实上属于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理由无效。

14、本订购单之权利,订购人不得转让、质押或典当做其它债务之扣押标的。

违者对受约人不生效力。

[理由]这一条款剥夺了买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订购合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本身是可以转让和处分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作为债务人的卖方没有权利单方限制债权人买方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更没有权利规定“违者对受约人不生效”。

这一条款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15、车牌号已生效的车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

[理由]车牌号已生效,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车辆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苏州市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格式合同条款不能含有的内容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负有的保修、更换、退货责任”。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这样的条款,显然免除了卖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买方的主要权利,符合

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16、乙方是所购合同车辆的最终用户;

乙方所购车辆仅在中国使用。

[理由]限制了买方对车辆的自由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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