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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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结果以学分形式计入教师
培训档案。
教师参加全员培训获取的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项目设置与自主选学
第五条全员培训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校
级五级设置,各级项目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设置。
省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要求安排国家级项目和设置省级全员培训项目;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置本级全员培训项目,亦可选学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地区设置的培训项目;
校本研修项目由
学校设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全员培训
项目,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发布。
第六条全员培训项目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
专业能力、班级管理、校本研修等5个模块,可综合设置或分
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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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培训项目应根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基于教师
教学问题解决的需要,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
州县两级
项目应突出地方需求和特色。
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设置培训周期为1年及以上
的培训项目,持续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全员培训项目分指令性学习项目和自主选学项
目。
指令性学习项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定。
自主选学项目
分为两类,一类为教师自主选学,指教师根据个人专业发展需
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另一类为
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自主选学,指教育行政部门及学
校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
地区设置(推荐)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含校本研修)。
全员培训应适应教师自主选学的需求,逐步加大自主选学
项目的比重。
教师5年一周期参加全员培训获得的学分中,通
过自主选学项目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60%。
第八条学校应制订校本研修规划和计划,设计校本研修
项目,并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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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研修应突出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由学校组织开发校
本研修课程,着力解决教育教学问题。
鼓励探索网络研修与校
本研修整合的研修模式。
州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学校校本研修的内容、形
式、成果产出及应用提出要求,督促实施,开展专业评估。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
第九条教师应按国家规定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
学时的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
教师在每一周期内,
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培训不少于240学时(每年不少于48学
时),校本研修类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每年不少于24学时)。
新任教师任职第一年参加上岗培训应不少于120学时,
其中,实践性培训应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教师参加上岗培训
的学时数不计入全员培训学时数。
教师参加短期集中类全员培训项目,按照每天6学时计
算;
网络研修项目按照实际总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学时对应换算为学分。
学分由项目学分、基本学分和绩效学分3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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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学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所发布培训项目的难度
和重要性,分别作出规定。
一般教师每完成1学时的培训,校
本研修及网络研修项目计0.5-1学分,县级项目计1-1.5学分,
州级项目计1-2学分,省级项目计1-2.5学分,国家级项目计
1-3学分。
基本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项目合格所获得的学分,由项目
学分乘以项目学时数计予。
绩效学分是体现教师培训成绩差异的学分。
培训成绩分为
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
分)、不合格五个等级。
培训成绩为中及以上的,由基本学分
分别乘以系数0.1、0.15、0.2,并与基本学分累加后计予。
第十一条在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中,每位教师获得的
培训学分应不少于360学分(每年不少于72学分)。
其中,
专业理念与师德模块不少于30学分,专业知识模块不少于60
学分,专业能力模块不少于120学分,班级管理模块不少于
30学分,校本研修模块不少于120学分。
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及每年所取得的学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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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应同时满足第九条第一款和本条前款的要求。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专项培训,
其学分计算按上述规定执行。
承担“国培计划”、省、州市和县级培训项目授课任务的教
师,其工作量转换为全员培训学分,计算办法为:
授课学时数
分别乘以系数10、8、6、4。
教师作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组织或确认的教研活动及课堂教学比赛并获奖励、承担县级以
上教学研究课题、参加学历提高教育等,其工作量和学习学分
可换算为全员培训学分,具体换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教师,不计予本项目学
分,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全员培训实行“省级统筹,分级实施,以县为
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全省全员培训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建
立并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全员培训和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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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认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对工作绩效进行监
测评估。
州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全员培训管理办法,将全员
培训纳入本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筹措培训经
费,建设本级教师专业发展机构,组织实施域内全员培训;
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统筹规划本级全员培训项目并对项目实施进
行指导、监管、评估,建立并规范管理教师培训项目档案,审
核教师完成本级全员培训项目获得的学时、成绩和项目学分。
校长是组织、督促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学校
应组织、支持教师参加全员培训,如实登记教师参加校本研修
取得的学时、成绩及项目学分,定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学校应将学分认定结果向教师个人进行反馈,督促教师完成周
期内规定的学时学分。
第十五条培训学时、成绩、学分实行分级管理。
培训机构(学校)应真实记录教师完成学时情况,科学评
定培训成绩,及时将培训学时、成绩及项目学分录入“云南省
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经项目负责人电子签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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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报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审核并电子签名确认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教育厅进行学
分认定。
培训机构和学校分别对教师培训学时、成绩、项目学分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审核结果负
责;
培训机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规范管理教师培
训相关纸质档案。
校本研修未按计划实施或经评估未取得研修成效的,不得
计予学分。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遴选优质教育机构作为教师
发展中心,推动师训机构、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开展资
源整合,建立教师发展中心。
教师发展中心承担全员培训项目研发、培训教学、课程建
设、培训团队建设、培训档案管理、培训信息管理与维护及教
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全员培训项
目研制与审定、培训机构遴选与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立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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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性、公正性、科学性与专业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级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教育
行政部门委托的全员培训项目评审、监测、指导、评估及相关
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审定、设置、发布和组织实施的全
员培训项目的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建立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中小学一体化
的教师支持服务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全员培训课程资源共享机制。
建设省、州、县、学校四级培训课程资源库,有计划开展培训
课程立项研发工作;
整合区域内外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实现优
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各地可通过协议引进、购
买服务、社会资助等方式,为教师提供培训课程资源。
课程开
发者以收费方式提供的培训课程,其培训费用由学校教师培训
经费列支,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
各地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培训者队伍,并对骨干培训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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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培养、培训。
第十九条探索全员培训与其他教师专业发展途径、职前
教育与职后培训学分互认互通机制,推进教师教育改革。
教育系统内部组织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纳入全员培训体
系进行管理。
非教育系统组织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符合相关
规范和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可纳入全员培
训体系并计予学分。
第二十条全员培训实行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省教育厅通
过“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
管理系统),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培训机构、教师个
人提供基本信息管理、培训项目管理、自主选学管理、学分管
理、培训证书打印、相关信息查询与统计、培训交流等服务。
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项目及其学分,不得作
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年度绩效考核、评优、奖励及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的依据。
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组织或公民泄露教师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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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伪造、篡改教师培训学时、成绩、学分的,
身份为教师的,当次培训学分无效,并计入教师个人培训诚信
档案;
身份是系统管理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项目评估制度,对全
员培训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应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评
估;
纳入全员培训体系的非教育系统培训项目,由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进行评估。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估、学员匿名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
等形式,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的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设
置项目及遴选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将全员培训情况纳入对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督导评估内容,作为考核和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
育管理职责和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教师培训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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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学校应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
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全员培训项目,所需经费自行承
担,并确保培训经费足额、专项用于全员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学分管
理办法另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在职专任教师,参加培
训的学分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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