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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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结果以学分形式计入教师

培训档案。

教师参加全员培训获取的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项目设置与自主选学

第五条全员培训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校

级五级设置,各级项目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设置。

省教育厅

根据教育部要求安排国家级项目和设置省级全员培训项目;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置本级全员培训项目,亦可选学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地区设置的培训项目;

校本研修项目由

学校设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全员培训

项目,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发布。

第六条全员培训项目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

专业能力、班级管理、校本研修等5个模块,可综合设置或分

类设置。

2

全员培训项目应根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基于教师

教学问题解决的需要,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

州县两级

项目应突出地方需求和特色。

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设置培训周期为1年及以上

的培训项目,持续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全员培训项目分指令性学习项目和自主选学项

目。

指令性学习项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定。

自主选学项目

分为两类,一类为教师自主选学,指教师根据个人专业发展需

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另一类为

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自主选学,指教育行政部门及学

校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

地区设置(推荐)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含校本研修)。

全员培训应适应教师自主选学的需求,逐步加大自主选学

项目的比重。

教师5年一周期参加全员培训获得的学分中,通

过自主选学项目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60%。

第八条学校应制订校本研修规划和计划,设计校本研修

项目,并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3

校本研修应突出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由学校组织开发校

本研修课程,着力解决教育教学问题。

鼓励探索网络研修与校

本研修整合的研修模式。

州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学校校本研修的内容、形

式、成果产出及应用提出要求,督促实施,开展专业评估。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

第九条教师应按国家规定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

学时的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72学时)。

教师在每一周期内,

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培训不少于240学时(每年不少于48学

时),校本研修类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每年不少于24学时)。

新任教师任职第一年参加上岗培训应不少于120学时,

其中,实践性培训应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教师参加上岗培训

的学时数不计入全员培训学时数。

教师参加短期集中类全员培训项目,按照每天6学时计

算;

网络研修项目按照实际总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学时对应换算为学分。

学分由项目学分、基本学分和绩效学分3部分组成。

4

项目学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所发布培训项目的难度

和重要性,分别作出规定。

一般教师每完成1学时的培训,校

本研修及网络研修项目计0.5-1学分,县级项目计1-1.5学分,

州级项目计1-2学分,省级项目计1-2.5学分,国家级项目计

1-3学分。

基本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项目合格所获得的学分,由项目

学分乘以项目学时数计予。

绩效学分是体现教师培训成绩差异的学分。

培训成绩分为

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

分)、不合格五个等级。

培训成绩为中及以上的,由基本学分

分别乘以系数0.1、0.15、0.2,并与基本学分累加后计予。

第十一条在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中,每位教师获得的

培训学分应不少于360学分(每年不少于72学分)。

其中,

专业理念与师德模块不少于30学分,专业知识模块不少于60

学分,专业能力模块不少于120学分,班级管理模块不少于

30学分,校本研修模块不少于120学分。

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及每年所取得的学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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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应同时满足第九条第一款和本条前款的要求。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专项培训,

其学分计算按上述规定执行。

承担“国培计划”、省、州市和县级培训项目授课任务的教

师,其工作量转换为全员培训学分,计算办法为:

授课学时数

分别乘以系数10、8、6、4。

教师作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组织或确认的教研活动及课堂教学比赛并获奖励、承担县级以

上教学研究课题、参加学历提高教育等,其工作量和学习学分

可换算为全员培训学分,具体换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教师,不计予本项目学

分,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全员培训实行“省级统筹,分级实施,以县为

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全省全员培训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建

立并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全员培训和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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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认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学分,对工作绩效进行监

测评估。

州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全员培训管理办法,将全员

培训纳入本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筹措培训经

费,建设本级教师专业发展机构,组织实施域内全员培训;

立健全管理制度,统筹规划本级全员培训项目并对项目实施进

行指导、监管、评估,建立并规范管理教师培训项目档案,审

核教师完成本级全员培训项目获得的学时、成绩和项目学分。

校长是组织、督促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学校

应组织、支持教师参加全员培训,如实登记教师参加校本研修

取得的学时、成绩及项目学分,定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学校应将学分认定结果向教师个人进行反馈,督促教师完成周

期内规定的学时学分。

第十五条培训学时、成绩、学分实行分级管理。

培训机构(学校)应真实记录教师完成学时情况,科学评

定培训成绩,及时将培训学时、成绩及项目学分录入“云南省

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经项目负责人电子签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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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报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审核并电子签名确认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教育厅进行学

分认定。

培训机构和学校分别对教师培训学时、成绩、项目学分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审核结果负

责;

培训机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规范管理教师培

训相关纸质档案。

校本研修未按计划实施或经评估未取得研修成效的,不得

计予学分。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遴选优质教育机构作为教师

发展中心,推动师训机构、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等开展资

源整合,建立教师发展中心。

教师发展中心承担全员培训项目研发、培训教学、课程建

设、培训团队建设、培训档案管理、培训信息管理与维护及教

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全员培训项

目研制与审定、培训机构遴选与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立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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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性、公正性、科学性与专业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级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教育

行政部门委托的全员培训项目评审、监测、指导、评估及相关

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审定、设置、发布和组织实施的全

员培训项目的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建立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中小学一体化

的教师支持服务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全员培训课程资源共享机制。

建设省、州、县、学校四级培训课程资源库,有计划开展培训

课程立项研发工作;

整合区域内外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实现优

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各地可通过协议引进、购

买服务、社会资助等方式,为教师提供培训课程资源。

课程开

发者以收费方式提供的培训课程,其培训费用由学校教师培训

经费列支,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

各地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培训者队伍,并对骨干培训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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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培养、培训。

第十九条探索全员培训与其他教师专业发展途径、职前

教育与职后培训学分互认互通机制,推进教师教育改革。

教育系统内部组织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纳入全员培训体

系进行管理。

非教育系统组织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符合相关

规范和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可纳入全员培

训体系并计予学分。

第二十条全员培训实行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省教育厅通

过“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

管理系统),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培训机构、教师个

人提供基本信息管理、培训项目管理、自主选学管理、学分管

理、培训证书打印、相关信息查询与统计、培训交流等服务。

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项目及其学分,不得作

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年度绩效考核、评优、奖励及教师

资格定期注册的依据。

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组织或公民泄露教师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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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伪造、篡改教师培训学时、成绩、学分的,

身份为教师的,当次培训学分无效,并计入教师个人培训诚信

档案;

身份是系统管理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项目评估制度,对全

员培训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应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评

估;

纳入全员培训体系的非教育系统培训项目,由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进行评估。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估、学员匿名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

等形式,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的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设

置项目及遴选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将全员培训情况纳入对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督导评估内容,作为考核和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

育管理职责和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教师培训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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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学校应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

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全员培训项目,所需经费自行承

担,并确保培训经费足额、专项用于全员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学分管

理办法另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在职专任教师,参加培

训的学分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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