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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农村环境实现良性发展;

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新的提升。

二、加快水体、大气、土壤、工业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

(一)大力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完成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和管理体系,开展集中饮用水水源109项水质指标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指标监测,并及时公布水环境状况。

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区域环境状况。

全面落实《X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推进X河及其主要支流水污染治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X水库、X水库、X水库)水质全部达标,重点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水质考核指标达标率90%以上。

X河国控、省控断面水域功能区水质和入黄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

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X年底,第二污水处理厂要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并通过环评验收。

X年城区市生活污水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完成各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到X年全区各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区、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70%。

(二)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一是继续加强城区燃煤管控,大力推进“气化乡镇”工程。

划定城市禁煤区、限煤区,对城区现存燃煤锅炉、茶炉限期拆除或实行煤改气;

限煤区全部使用指定环保煤,新建居住小区鼓励使用燃气炉或天然气壁挂炉。

逐步提高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加快天然气X、新型农村社区延伸,不断提高天然气使用率。

二是切实加强扬尘治理。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项刚性措施,从严管理渣土车。

加大施工场地监管力度,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都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城区全面推广机械吸尘式清扫保洁,机扫率达到70%以上。

三是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

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构建快速便捷绿色交通系统。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全面落实黄标车限行和淘汰等综合治理措施。

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合理布局建设车用加气站,对市政用车、柴油车进行油改气,并逐步向公务用车、私家车推广延伸。

四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全面开展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装备制造、材料合成、包装印刷、餐饮、汽车修理等行业和场所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加快完成石化行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建成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安装VOCs(油烟)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从严管控露天烧烤,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管理,严禁露天焚烧秸秆,防治矿山开采污染,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修复。

(三)大力推进工业污染综合整治。

严格控制水泥、焦化、火电、传统煤化工等行业准入。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支持工业类项目退城入园。

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燃煤锅炉脱硫脱硝治理,城区供热公司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除尘设施。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推进石化、水泥等行业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强化工业园区污染治理,X年底前园区污水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工业废水预处理达标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园区坚决清理杜绝国家明令淘汰的项目、设备、工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确保主要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全面达标。

(四)大力推进农村面源和土壤污染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认真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和农村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和医疗废物处置水平。

加快推广经济实用、简便易行的小型垃圾污水处理技术和模式,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

到X年,所有镇建有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场地要硬化防渗,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强化农业用地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基地为防治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

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减少化肥、农药、农膜使用量。

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农村沼气,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完善村庄绿化和农田林网,创建一批文明生态村。

(五)大力推进城市噪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合理规划利用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完善居民集中区敏感地段隔声防噪设施,降低主干线两侧交通噪声影响。

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严格实行禁鸣、限行、限速措施,建设低噪声路面。

开展重点噪声源治理,严格高噪声项目审批,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控制。

控制社会生活噪声,加强商业、文体活动、室内装修等噪声监管,推进噪声环境治理示范达标区创建工作。

三、强化生态环境源头治理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实行“区域限批”政策,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评制度,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及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建立专家评价、公众评议“两评结合”决策咨询体系,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凡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

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突出、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责任。

(二)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清洁环保产业,全面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落实总量替代、排污许可、标准提升、区域限批等调控手段,加大污染减排监测、预警、核查、考核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三)积极发展环保科技产业。

科技部门要将环保相关技术、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

环保部门要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推进环保设备成套化、污染治理设施营运社会化、环境科技服务咨询市场化,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四)加快推进生态保护建设。

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重要生态资源,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在开发建设项目区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城区及重点镇加强城市水保建设。

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严禁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公园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二级管控区,严格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污染项目准入,严禁有损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着力推进土地资源保护,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林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加快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加快推进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重点区域绿化等重点工程建设,切实抓好森林防火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巩固提升退耕还林成果和稳步扩大森林城市建设成果。

抓好X水库、X水库、X水库环境治理和X河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生态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到“X”末,分别通过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区)考核验收。

四、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边界联动监管、网格化执法、公众参与执法、执法信息公开等机制,逐步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综合监管”的环境执法工作格局。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落实经济处罚、追缴排污费、停产整治、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综合惩处措施。

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强化对违法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确保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创新环保司法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和行政处罚电子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效能化、信息化。

(二)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

坚持重点突出和全面防控相统一,健全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

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安全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障、危险品泄漏、雾霾天气等专项应急处置救援体系,建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积极开展多部门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完善分区分行业的环境应急预案。

(三)加大环境信访问题调处力度。

健全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制度,加大各类环境信访调处力度,提高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率和满意率。

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平台建设和环境信访问题信息预警。

建立影响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在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公共政策等重大事项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环境风险。

五、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一)提高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逐步完成城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重点区域地表水监测、声环境监测、农村与生态环境监测等系统建设,形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积极开展PM2.5、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监测,及时发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到X年,区环境监测站具备PM2.5监测能力。

(二)提高环境信息保障能力。

积极推进数字生态环保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

完善环境在线监测信息系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环境信息综合分析系统,提高环境信息综合管理能力。

提高环境管理、应急指挥、快速反应能力,加快推进环境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努力实现环境信息资源整合集成。

(三)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配足配强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到X年,区环境监察大队完成标准化建设,提高调查取证、应急响应、通讯信息等保障水平,配置仪器设备,建设物资储备库,全面提升环境应急响应能力。

六、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党委、政府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全过程,按照环境容量优化经济布局的原则,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实行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环保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层层挂钩联系负责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镇街各部门要共同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联席会议、环境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监察和处理。

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环境刑事案件,保障环境行政行为执行到位。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的重要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环保事业。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调解员制度。

积极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环保公益宣传。

广泛开展群众性生态环保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多元投入机制。

区财政逐年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区政府设立生态环保专项基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垃圾厂等重点环保设施运行。

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整治恢复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保证金制度。

制定实施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企业环保投入的主体作用。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

(四)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评优创先和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

建立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情况、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公众对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作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先进集体和主要领导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对相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发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

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举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时未能及时查处的;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2.经发、商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部署、监督落实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动车用国五油品推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处理、差别电价等经济政策,未认真组织推进循环经济及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影响全区“X”污染减排、流域整治目标实现的。

3.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部署、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全区“X”污染减排、流域整治和环保责任目标实现的。

4.农业、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部署、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影响全区“X”污染减排、流域整治和环保责任目标实现的。

5.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部署、组织推进、监督落实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措施,影响全区“X”污染减排和环保责任目标实现的;

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行为依法实施管理的;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投诉对环境有影响的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举报对环境有影响项目的违法占地行为不予查处的。

8.供水、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未断水断电的;

对淘汰类项目或者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停水停电的;

对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企业未停止供应建设、生产用水用电的;

对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业未限水限电的。

9.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淘汰类项目或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停止发放贷款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的;

对限制类新建项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提供贷款的。

10.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令限期治理、取缔关停的;

对未执行环评制度的项目,擅自批准建设或者为其办理供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干扰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对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的责任追究。

镇(街)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违规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隐瞒事故真相,辖区内存在“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没有予以取缔关停,镇(街)党政班子成员参与投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者对所联系负责的村(居)委会和企业的环保工作检查督促明显不到位等情况之一的,由区委、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向区委、政府作书面检查说明;

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两年内不得提拔、评先评优,工作严重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村(居)党支部、村委会因“家园清洁行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村(居)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参与投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对所负责片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未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对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企业因环境保护违法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

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

企业受环境行政处罚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该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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