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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2004年版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一)自然人的基本概念:

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基本含义

自然属性—生物人—自然存在

法律属性—法律人—法律存在

(三)区分自然人、公民、人民

二、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含义

1.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3.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围进行民事活动,否则难以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平等性

(1)《民通》第10条

(2)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不可剥夺性:

权利能力与主体的生存须臾不可分

3.不可转让性

【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

(1)出生的意义

(2)出生的条件

(3)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1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问题】

(1)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2)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

2.权利能力的终止

(1)死亡的意义

(2)死亡的类型

⏹自然死亡的认定:

《继承法意见》第2条

【问题】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讨论

(3)宣告死亡

①设置目的

②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③宣告死亡条件

⏹自然人处持续下落不明达4年/意外事故2年

⏹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顺序: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院受理案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1年;

特殊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若下落不明事实是否得到确认,法院判决作出宣告

④宣告死亡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围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财产关系

⏹婚姻关系:

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子女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

⑤死亡宣告的撤销

⏹撤销的条件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他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撤销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

⏹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对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通意见》第39条)

⏹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子女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⑥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含义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2.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年龄

⏹智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不依赖他人而有意识地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通意见》第3条)

⏹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看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看行为标的的数额

⏹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

(4)关于特别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五)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其它责任能力

1.侵权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是否有关联?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年

⏹从自然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自事故发生/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

⏹利害关系人申请(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

⏹法院公告(公告期间3个月)

⏹法院判决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确定财产代管人

⏹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替失踪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宣告失踪的撤销程序与后果

⏹由被宣告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

⏹由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和关于得知失踪人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

⏹查证属实后,法院即应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并把代管财产期间的财务帐目告知该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区别与联系

⏹制度价值

⏹下落不明时间

⏹法律后果

《民通意见》第29条

四、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注意】区别监护与亲权

(一)监护能力的判断

《民通意见》第11条。

(二)监护人的职责及不履行职责的后果

《民通意见》第10条

(三)监护人的设定

1.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

⏹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注意】《民通意见》第21条,第158条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法院或有关单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行使指定权的前提条件: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给未成年人指定的监护人须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行使指定权的单位: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3.约定监护

(1)有监护权的若干人互相约定一人或几人行使监护权,不受监护顺序的限制,可在同一顺序或不同顺序进行

(2)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4.委托监护

《民通意见》第22条

(四)监护人的开始、变更和终止

⏹【注意】《民通意见》第18条

五、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确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除外。

4.公民由其户籍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住所与相关概念

1.住所与籍贯

2.住所与户籍

3.住所与居所

六、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一)个体工商户

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围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承包合同规定从事特种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是集体经济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3.1)

【问题】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七、自然人的人身权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

(二)人身权的概念

(三)人身权的特征

(四)人身权的类型

1.人格权的类型

(1)一般人格权: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

(2)具体人格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权

2.自然人的身份权

(1)亲权: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亲属权:

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配偶权: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预习与思考】

【法人】

1.什么是法人?

2.法人的能力与自然人能力的比较

3.法人的机关

4.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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