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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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79     在建工程

14            181     递延资产

15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负债类

16            201     短期借款

17            203     应付帐款 

18            211     应付工资

19            212     应付福利费

20            221     应交税金

21            225     其他应付款

22            227     预提费用

23            231     长期借款

24            251     职业风险基金

所有者权益类

25            301     实收资本

26            311     资本公积

27            313     盈余公积

28            317     事业发展基金

29            321     本年利润

30            322     利润分配

损益表

31            501     业务收入

32            502     财政补助收入

33            503     业务支出

34            511     其他收入

35            512     其他支出

36            518     所得税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

律师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

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律师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按照国家规定允许拥有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对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1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

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21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

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125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借记“应收帐款"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

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29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律师事务所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转销或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31 物料用品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

,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现金"

等科目。

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141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

2.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期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151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长期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3.股票投资:

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为“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债券投资:

律师事务所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律师事务所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61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的原价。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于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收到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费用作为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

等科目.

自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变卖、报废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律师事务所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

进行登记.

171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年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已经提足折旧而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若因提前报废而未提足折旧的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75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

2.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79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未完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

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一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有关科目.

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81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律师事务所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

、“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物料用品,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物料用品,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物料用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非常损失"

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备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03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1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资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通过本科目核算。

2.计算应支付的工资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3.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12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计提福利费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使用时,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221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如所得税、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代交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2.律师事务所计算应交的各种税金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律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退回多交的税金,作相反分录。

律师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25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付利润、代收代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提存款项等。

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

、“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27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律师事务所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51 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

2.提取时,借记“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301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包括国家资本、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入固定资产时,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311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2.律师事务所接受的资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物料用品"

、“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2.本科目应设置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科目.用公益金弥补福利费超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余。

317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从税后利润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以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

321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业务支出"

、“其他支出”、“所得税"

等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

3.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

、“事业发展基金补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

、“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律师事务所计算出应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科目.

4.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将全年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亏损总额,做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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