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大型水电站枢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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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464-2009;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11)《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2号;

12)《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06]11号;

1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

1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

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15)《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16)《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17)《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8)《桃源水电站竣工资料档案细则》。

若国家或部颁规程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新颁布的规程和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章验收组织

3.1分部工程验收组织:

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组织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配合。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2单位工程验收组织:

本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桃源公司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总承包项目部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在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由桃源公司提前通知质监站。

3.3阶段验收组织:

本工程阶段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桃源公司组织,总承包项目部协调配合。

在阶段验收计划时间前1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

3.4专业验收组织:

本工程专业验收仅指水情水调系统验收和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验收。

专业工程投入正常运行30日后,相关单位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5专项(竣工)验收组织:

本工程专项验收有竣工安全鉴定和枢纽工程、库区移民、船闸、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九个专项验收。

1)竣工安全鉴定:

由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

在枢纽专项竣工验收前1个月,由总承包项目部向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申请开展工程竣工安全鉴定。

2)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由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联合组织。

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3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3)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移民局主持。

移民验收前,桃源公司与县人民政府协商组织,编制移民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提出建议,报送省移民局备案。

库区移民专项工程验收需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完成。

4)船闸专项验收由省航务局主持,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联合组织,由桃源公司向省航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5)消防专项验收由省消防总队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并负责向省消防总队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水土保持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参建各方参与现场验收,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7)环境保护验收由省环保厅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参建各方参与现场检查和审议,桃源公司向省环保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8)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在枢纽专项工程和消防专项工程验收之后进行。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由水规总院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桃源公司向水规总院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9)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档案局主持,会同省能源局成立档案验收工作组,桃源公司向省档案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10)工程决算专项验收由水规总院主持,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联合组织,桃源公司向水规总院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6竣工验收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桃源公司负责向省水利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验收管理

4.1分部工程验收管理

4.1.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

监理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1.2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桃源公司、设计、监理、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的有关代表组成,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不超过2人。

4.1.3分部工程验收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1.4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分部工程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分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1.5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4.1.6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E。

鉴定书正本数量不少于8份,桃源公司和施工单位各两份,参验单位各一份。

4.2单位工程验收管理

4.2.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总承包项目部向桃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桃源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2.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由桃源公司、设计、监理、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2~3名。

单位工程验收应邀请投资公司和质监站列席验收会议。

4.2.3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4.2.4单位工程验收主要的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2.5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2.6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F。

鉴定书正本数量不少于12份,桃源公司和施工单位各两份,参验单位各一份,质检、安监和省水利厅各一份。

4.3阶段验收管理

本工程阶段验收仅剩二期下闸蓄水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和库区移民阶段验收。

4.3.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4.3.2阶段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省能源局、质监、安监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并邀请投资公司和桃源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各参建单位为被验收单位。

4.3.3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3.4本工程下闸蓄水分二期进行,采用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一期下闸蓄水验收已经完成,本办法仅针对二期下闸蓄水阶段验收。

二期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的主要的内容如下:

(一)二期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引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限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二)二期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3.6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由主要参建单位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预验收。

首(末)台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技术预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首(末)台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二)技术预验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听取有关各参建单位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

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4.3.7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总承包项目部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送桃源公司,由桃源公司转呈省能源局和省电网公司备案。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4.3.8库区移民验收分为移民阶段性验收和移民竣工验收,并且由于一期下闸蓄水已经完成了相应水位以下库区移民阶段验收,本条款仅指二期下闸蓄水范围内的移民阶段性验收。

移民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生产安置基本到位;

2)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3)工矿企业搬迁或补偿处理已经完成;

4)专业项目处理基本完成;

5)防护工程基本完成;

6)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卫生、环保、文物部门出具了可以蓄水的意见;

7)度汛方案已经批准;

8)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的整理收集工作。

4.3.9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B。

鉴定书原件份数参建各方归档需要确定。

4.4专业验收管理

4.4.1本工程水情水调系统专业验收分为现场层移交验收和自动化系统验收,两项验收工作应分别进行。

4.4.2水情水调系统现场层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总承包项目部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在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4.3水情水调系统自动化系统联调结束需投入正常运行30日,由桃源公司组织主持验收。

桃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中南院(水情系统设计)、监理、联调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讨论并通过水情水调系统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

4.4.4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应在各工程部位分部工程验收基础上进行。

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同时对现场数据采集层和系统自动化控制层进行验收。

4.4.5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投入正常运行30日,由桃源公司组织主持验收,施工单位应向总承包项目部报送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由总承包项目部转呈桃源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4.6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由桃源公司组织主持。

桃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中南院(监测设计)、监理、监测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讨论并通过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

4.4.7专业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4.4.7专业验收的成果是“专业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有关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制备。

鉴定书原件不少于6份。

4.5竣工安全鉴定

4.5.1本工程在枢纽专项竣工验收前,按《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工程竣工鉴定的工作内容、鉴定依据、工作程序、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内容要求等,执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关于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相关要求。

4.5.2竣工安全鉴定专家组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书》,并形成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4.6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4.6.1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4.6.2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投资公司、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4.6.3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情况:

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面貌、投资完成情况等;

3)工程运行情况。

包括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工程运行情况、工程运行效益情况等;

4)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安排。

4.6.4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5)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DL/T5123-2000附录E。

4.6.5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运行管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

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是否具备。

3)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

4.6.6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正本一式8份,由桃源公司报竣工验收各主管部门,副本分送参验单位。

4.7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4.7.1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分为自验、初验、终验,按照规定移民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初验可与自验合并进行。

自验和初验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市移民局对库区移民工作进行自检和验收。

终验是指省移民局对移民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4.7.2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的内容主要工作内容:

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4.7.3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市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移民验收自我检查和验收,并形成自验报告,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初验。

初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桃源公司向省移民局提出终验申请,由省移民局主持组织库区移民验收。

省移民局在收到终验申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验收,如决定验收则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

通过移民验收的,省移民局在库区移民专项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专项验收报告印发有关单位。

4.7.4库区移民自验会议前,应组织进行自验评定,整理档案资料,编制资料目录,并编写实施管理工作报告和自验报告。

在召开库区移民初验会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现场抽查自验成果,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库区移民初验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形成验收意见,讨论通过初验工作报告。

4.7.5库区移民终验会议前,由省移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现场抽查县级人民政府自验成果和市移民局的初验成果,检查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库区移民终验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法人的终验申请;

2)市移民局的初验报告;

3)县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工作报告及自验报告;

4)项目法人编制的业主管理工作报告以及备查资料;

5)移民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6)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

7)移民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8)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单项竣工验收意见;

9)移民安置资金审计报告。

4.7.6库区移民终验验收委员会由市移民局、县人民政府、县移民、卫生或疾病控制、林业、国土、交通、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桃源公司及移民设计、移民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讨论并通过验收工作报告。

4.8船闸专项(竣工)验收

4.8.1本办法所涉及的航道工程为过船建筑物(即船闸)。

试运行期是指船闸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

4.8.2船闸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由桃源公司向省航务局申请船闸专项验收,省航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船闸工程是否符合专项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省航务局在20日内组织完成船闸专项工程验收。

4.8.3省航务局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专项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8.4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协商配合提交船闸试运行报告、船闸竣工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并协助专项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质监站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船闸专项验收工作。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4.8.5船闸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申请专项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4.8.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1)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3)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5)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6)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7)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8)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9)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10)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11)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4.8.7船闸专项验收合格的,省航务局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专项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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