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细则实施中的问题问答和释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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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源自动物组织的产品封装、血袋的灌装等)

二、关于工艺用水及水处理方式和检验要求。

工艺用水包括产品中的用水和生产过程中的用水,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应当由企业自行提出并进行验证。

同时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检查评定标准》中规定:

1、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

2、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它方法产生的无菌、无热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

3、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其它植入性医疗器械末道清洗使用符合《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另外:

我们还必须考虑在洁净生产环境中的设备清洁、工装模具清洁、工位器具清洁、物料清洁、操作台、场地、墙壁、顶棚清洁的用水;

上述场合清洗的工艺用水,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清洗用水处于同一水平。

还必须考虑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洗涤用水规定,100000级以上工作服清洗的末道水应当使用纯化水。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工艺用水的水质,计算实际用水量,可以确定制水的设备和管理。

对使用非纯化水进行清洗的企业,为了保证产品和生产条件环境不被污染,有必要进行非纯化水的水质检查,并进行水质和生产环境的污染菌和热原检测,以确保工艺用水的安全。

三、关于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YY0033—2003标准规定:

洁净区操作人员的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应选用无脱落物、长纤维、无静电的布料,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能有效遮盖内衣、头发,防止皮肤、头皮屑掉落,无菌工作服还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规定:

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以上的医药洁净室的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低于300000级。

2.空气洁净度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的洁净工作服可以在清洁环境下洗涤和干燥。

3.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和整理。

4.无菌(加工)工作服洗涤和干燥设备宜专用。

洗涤干燥后的无菌工作服应在空气洁净度100级单向流下整理,并应及时灭菌。

一般而言,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和穿洁净工作服室、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洗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

无菌工作服(10000级以上的洁净度要求)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我们推荐一个企业工作服清洗消毒管理规定,供参考:

《工作服的清洗消毒规程》

一、目的:

建立一个工作服的清洗消毒规程,使工作服的清洁操作规范进行。

二、范围:

包括各生产区穿戴的工作服的清洗消毒。

三、责任:

工作服清洁工,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检查员及车间操作人员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四、程序:

1.洗涤剂采用具有强去污力的洗衣粉,如汰渍、立白等。

2.清洗设备宜采用有甩干功能的洗衣机。

3.清洗方法及程序

3.1各人按规定时间将脏工作服放在指定地点。

3.2工作服按其所属的洁净级别或车间分别在不同的区域清洗。

3.3工作服须分类分批进行清洗,每次洗衣量以不超过洗衣容量的2/3为宜。

3.4个别较脏的工作服,洗衣工须手工搓净后方可用洗衣机进行清洗。

3.5将脏工作服投入洗衣机中,加入适量的洗衣粉,盖好洗衣机上盖。

3.6接通电源,打开水龙头开关,开机,设定洗衣程序,开始洗衣。

3.7在第一次脱水完再注水后,掀起洗衣机上盖,加入1瓶(500ml)来苏尔(甲酚皂)溶液,继续漂洗两次,最后脱水、甩干。

3.8使用后拔下电源插头,关闭自来水龙头,并将排水管挂在洗衣机侧面

的挂钩上。

3.9衣服洗净甩干后,须送到晾衣间晾干。

3.10

折叠整齐,如有破损应进行修补(修补宜采用相同的布质)。

普区及十万级区工作服按部门及编号分装在不同的洁净塑料袋中,及时送回各个部门相应区域存放。

万级区工作服按规定进行灭菌后方可使用。

3.11工作鞋的清洗及晾干在楼下大厅进行。

3.12工作鞋按其所属的洁净级别分别用洗衣粉浸泡30分钟,由洗衣工用刷子刷洗里外,用水冲洗干净。

4.清洗周期及存放地点

4.1普区工作服

4.1.1本区域的工作服包括黄色工作服、白大褂、深色工作服。

4.1.2洗衣间、晾衣间设在楼下大厅。

4.1.3

本区域工作服一般一周换洗一次,每周五班后各人将换下的脏工作服放在指定地点。

个别人因较少使用工作服,工作服较洁净的,可适当延长清洗间隔。

特殊情况下污秽严重的工作服应随时清洗。

4.1.4清洁工周一上午收集脏工作服并进行清洗。

4.1.5工作鞋的清洗周期同工作服,洗净晾干后可使用。

4.1.6洁净工作服及时送回二楼普区更衣室存放。

4.2十万级区工作服

4.2.1本区域的工作服为绿色工作服。

4.2.2洗衣间、晾衣间设在各车间相应区域。

4.2.3本区域工作服一周换洗两次,每周二、五班后各人将换下的脏工作服放在指定地点。

4.2.4周三、一上午清洁工收集脏工作服并进行清洗。

4.2.5工作鞋洗净后用5%的来苏尔浸泡10分钟,晾干后使用。

4.2.6洁净工作服及鞋必须及时送回各部门各区域的十万级区更衣室。

4.3万级区工作服

4.3.1本区域的工作服为白色无菌服。

4.3.2洗衣间、晾衣间设在各车间相应区域。

4.3.3本区域的工作服每班换洗一次,班后各人将换下的脏工作服放在指定地点。

4.3.4清洁工上班后将上一班换下的脏工作服收集并进行清洗。

4.3.5

清洗晾干后的工作服按编号分别放在不同的干净绸袋里,脚套单独捆扎在一起,放进铁皮箱中,把铁皮箱送进双扉蒸汽灭菌箱中于0.14Mpa的压力、温度121±

2℃灭菌1小时。

4.3.6灭菌后的无菌服待凉后可从万级区取出使用,在此期间不得开蒸汽灭菌箱朝向普区的门。

蒸汽灭菌箱的双扉门严禁对开。

5.清洁工在每次收集和清洗工作服时要及时、认真、如实地填写工作服收发记录和工作服清洗消毒记录。

6.注意事项:

6.1洗衣过程不能随意打开洗衣机上盖,或将手伸进洗衣桶内。

6.2脱水时切不可打开洗衣机上盖,否则洗衣机会自动停机,影响洗衣程序。

6.3经常将进水管由洗衣机上取下,并将进水阀中过滤网上的杂物用刷子清洗干净。

6.4排水管内壁也会沾上许多污迹和水垢,要定期检查其清洁程度,及时用毛刷清洗干净。

6.5严禁在洗衣机上堆置物品。

6.6洗衣间、晾衣间必须保持干净、干燥,水龙头无漏水,地漏清洁、畅通。

四、清洗工作服时洗衣用水有什么要求?

《无菌实施细则》培训教材指出: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对于水质差、水质不稳定、含无机盐、杂物、微生物的水,不能直接用于清洗洁净工作服,必须进行水处理。

例如:

 

①一般生产区、300,000级洁净区的工作服,至少使用经过滤的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洗涤。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②10,000级、100,000级洁净区的工作服末道清洗时用纯化水洗涤,最后洗涤用过滤的注射用水。

③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环境中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

④不同洁净等级下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能混洗、混放,更不允许混穿。

⑤应监视和验证工作服灭菌效果。

所以,清洗工作服的水,主要是控制纯化水的质量,并验证清洗效果;

采用经过滤的饮用水洗涤工作服的也要定期化验水的质量,并作验证。

特别要注意清洗衣服的整理、消毒和保存。

五、无菌监测、微生物测试和阳性对照检测室要求。

参考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规定:

1、阳性对照、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等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置。

(考虑到原有部分企业的无菌检查、微生物检查实验室是合用的,故在目前检查中予以默认。

对新建和新改造的洁净生产车间,则按上述标准检查)。

2、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3、上述实验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应与产品生产区分开。

4、阳性对照室不应利用回风,室内空气应经过滤后直接排至室外。

(直接排至室外的气体一般要设置空气过滤处理装置,以保护环境。

所以,一般建议根据阳性对照菌的情况采用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处理)。

六、如何进行医疗器械产品的留样和留样管理?

留样目的是为了1、当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对留样的产品进行检测,以便于质量纠纷的处理,也称留样备查。

2、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和规定的期限(有效期)内产品有效性的验证,也称有效期验证。

3、对产品质量进行时效考核,为产品质量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对不同产品具体的留样目的要有具体分析,比如:

研制跟踪留样:

在新产品研制、工艺改进、工艺流程变化、设备更新等情况下,为了验证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可采用重点跟踪留样。

规定留样的批数、数量、时限、检验、处理、结果分析等。

一般留样:

按规定的批号抽取一定数量产品进行留样以便于达到留样的目的。

如果为了观察灭菌效果,可按灭菌批号抽取灭菌后的产品留样;

如果为了观察金属材料的性能,可按材料批号以及后续加工的特点取样留存;

如果为了观察(生物)材料稳定性,可按生产批号抽取成品留样。

有时候在一个医疗器械产品的不同成长周期内,留样的目的会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参数对产品留样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此,企业应当保存实验的参数、记录、评价和验证报告,并保证留样管理制度与实际留样的一致性。

产品留样的数量是要与留样的目的、需要检验的项目数量、检验的次数和频度、以及复验的要求相一致。

留样的期限应当大于留样目的所需要的观察时间。

留样的条件应当与产品的储存条件相一致。

七、能否进行部分出厂检验项目的委托检验?

医疗器械出厂检测项目是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依法执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所以原则上企业都必须具备实施出厂检验项目的能力。

只有对于产品生产数量非常少,需要特殊的检验设备且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部分项目的委托检验。

但是,委托检验必须签订委托协议,规定检验内容、方法、检验规程,并要保持完整的检验记录,要记录检验设备的有效性。

还要确保在检验过程中对产品的防护。

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验、阳性对照检验不得委托。

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检测项目一般不得委托。

八、关于部分无菌医疗器械的重要零、组件必须在同一厂区或同一建筑体内加工的问题。

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

“在本通知发布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在《规范》实施后继续执行如下要求:

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

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清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上述重要零、组件是指:

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的滴斗*、软管*、瓶塞穿刺器、筒身*、药液过滤器*、空气过滤器*、配套自用静脉针*;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针座、软管*、针柄;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外套*、芯杆*、配套自用注射针*;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针座。

其中,带*的为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

外购配套用注射器活塞、金属插瓶针、一次性使用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其配套自用组装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的外购针管(已磨刃的针尖),必须是持有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或静脉输液针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对于这个通知中规定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范围,我们参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24号令)附件目录,以及《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03号)规定为: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含留置针);

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加药式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避光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紫外线照射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给养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透明式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降解材料输液器

一次性使用采血器(新式)

其他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产品

关于“其他”的提法,参考为“需按《细则》执行生产体系考核的其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一)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输液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二)基本结构属于或可归于注射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三)接触血液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考虑到国家当时确定上述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整顿全国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的混乱状况,限制那些只做产品组装的规模小、水平低、质量差的企业。

考虑到近年来本市一些规模企业在生产结构调整中,对上述的条款理解和执行有一定的偏差,所以,目前在执行这条规定的同时,给予本市规模企业有一定的调整时间。

九、关于非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何时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医疗器械企业都应当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考虑到在施行《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细则》的过程,还有许多事项需要协调,还需总结经验,适当调整。

同时,对有源医疗器械、其他医疗器械的检查评定标准尚未制定,所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处在2010年4月6日会议上曾建议对有源医疗器械、其他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检查延后到2013年1月1日开始。

为了帮助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尽早地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主动地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质量管理,我局还是将在今年的下半年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工作。

本市全面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时间,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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