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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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1.5厂内机动车辆:

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1.6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3.1.7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3.3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如:

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压力容器操作工、危化品操作工、电梯工等。

4管理内容

4.1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1.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4.1.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4.2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4.2.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生产制造部/物资科负责生产厂家的资质验证。

生产制造部/制造科负责修理、改造厂家的资质验证。

安全质量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制造部应检查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4.2.3安装工程完成后,由生产制造部/物资科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由生产制造部/制造科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4.2.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制造部/物资科组织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4.3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4.3.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及本部门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3.2生产制造部/制造科负责当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f)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3.3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3.4使用部门应当在生产制造部/制造科的指导下,对在用特种设备按照4.3.5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指定专人做好检查和保养记录。

4.3.5检查内容及要求:

a)依据《工业管道安全检查表》(AJ023)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

b)依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表》(AJ024)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

c)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AJ025)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

d)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AJ026)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

e)依据《电梯安全检查表》(AJ027)每15天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

4.3.6操作人员要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每班要填写设备交接班记录。

4.3.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3.8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4.4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4.4.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由生产制造部/制造科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向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完成注册登记,并核发《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4.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制造部/制造科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5定期检验

4.5.1生产制造部/制造科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下年度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测计划报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部。

安全质量部定期对检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2生产制造部/制造科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检验结果反馈到各使用单位。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5.3对于检验中存在的不合格项,由使用部门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经检验机构复核发合格证方可使用。

4.5.4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见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表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固定式

压力

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

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

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

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移动式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

1、2级:

每5年进行一次;

3级:

每3年进行一次。

铁路罐车:

每4年进行一次;

每2年进行一次。

罐式集装箱:

每2.5年进行一次。

管道

在线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

每6年进行一次

每3年进行一次

安全阀

压力表

A类6个月检验一次;

B类12个月检验一次;

C类设备投入时只做首检

电梯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4.6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4.6.1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6.2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

4.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7.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b)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c)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d)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7.3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4.7.4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安全质量部。

4.7.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4.7.6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7.7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4.7.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7.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安全质量部统一组织,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7.10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

GB/T24001-2004/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定》([2010]08号)

6记录(表格)

AJ023工业管道安全检查表

AJ02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表

AJ025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AJ026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

AJ027电梯安全检查表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编制:

校核:

审定:

王普庆

批准:

HPG-AJ023

工业管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解决方法

备注

1

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2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3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3点/1000米),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4

埋地管道敷设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使用部:

设备编号:

检查人员:

时间:

年月日

HPG-AJ024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表

使用单位:

车辆整洁、资料齐全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道无漏电、漏水、漏油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

行驶系统连接坚固,轮胎无损伤

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年月日

HPG-AJ025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符合国标规定

滑轮的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坚固装置完好

制动器工作可靠,连接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连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急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备符合规定

8

PE连接可靠,电气设备完好有效

9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规定

10

露天作业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

11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12

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设备编号:

HPG-AJ026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

本体外观检查:

①连接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

②外表面无严重腐蚀、漆色完好;

③相邻管道与构件无异常。

安全附件:

①压力表批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②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检验周期内使用,工作状态合理,记录齐全;

③爆破片的工作压力、温度与工作参数相符,安装合理;

④液位计指示准确、有最高、最低液位标记,且安全可靠;

支承(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疏水器、排污(水)阀及其管道无泄漏,布局合理,对周边环境无污染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

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

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编号:

HPG-AJ027

电梯安全检查表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产品有合格证书、自检报告

电梯按规定周期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限位器、报警装置以及门的安全装置完整,且灵敏可靠

曳引绳与补偿绳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轿厢结构牢固可靠,轿厢门开启灵敏

电气部分灵敏可靠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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