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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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由楼寓对讲系统和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组成。

 

图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

5系统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住宅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获取相应的CCC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和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5.1.4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69.1等相关性标准要求。

5.1.5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项目

设施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报警系统

周界用入侵探测器

小区陆地地面周界(实体围墙、栅栏等)

强制

2

小区水域周界

3

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的裙房顶层平台小区周界

4

小区周界裙房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窗户

推荐

5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小区周界

7

小区各出入口(含消防车出入口)

8

规划确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区、库)各出入口(含与小区地面、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9

规划确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区、库)内主要通道

10

住宅楼出入口[4户住宅单元(含)以下除外]

11

小区主要通道

12

别墅型小区规划确定的机动车道路交叉路口

13

电梯轿厢[2户住宅单元(含)以下或电梯直接进住宅单元的除外]

14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出入口、小区会所出入口

15

16

智能化视频分析设备

17

18

出入口控制

系统

楼寓对讲系统

管理副机

小区出入口

19

住户

分机

每户住宅单元

20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单元的每层楼面

21

22

对讲

主机

住宅楼地面出入口

23

地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24

管理主机

25

识读式出入口

控制系统

出入目标识读装置

26

27

规划确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区、库)其他出入口

28

住宅楼出入口、电梯出入口

29

30

控制、记录装置

31

室内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全装修房的每户住宅单元

32

毛胚房的一、二层和顶层住宅单元(含复合式住宅单元的每层楼面)

33

毛胚房的其他层面住宅单元

34

与裙房相连的住宅,裙房顶层平台起一、二层住宅单元

35

别墅住宅单元

续表1

36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间等重要设备用房

37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

38

防盗报警控制器

操作键盘

安装入侵探测器的住宅单元(含该住宅单元内各层楼面)

39

别墅型住宅单元与住宅相通的车库

40

41

42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住宅单元内客厅、主卧室

43

住宅单元内其他房间

44

45

46

安装入侵探测器的住宅单元

47

其他层面住宅单元

48

49

50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钮

51

住宅楼周围

52

规划确定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场(区、库)

53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间等重要设备用房外围

54

小区内其他公共场所

55

56

实体防护装置

实体围墙或栅栏

陆地周界

57

栅栏

水域周界(亲水平台除外)

58

电控防盗门

住宅楼

59

防盗安全门或

防盗防火安全门

住宅单元

60

61

内置式防护栅栏

62

安防中心控制室窗户

5.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系统应选用适应气候、环境影响、抗干扰能力强的入侵探测器,充分研究并确认所选用产品的有效探测距离和范围。

5.2.2实体围墙、栅栏、裙房顶层平台安装周界入侵探测器应在外沿上端。

5.2.3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每个防区的距离宜≤70m。

5.2.4系统形成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小时设防。

5.2.5张力式电子栅栏的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6其他类型报警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2s,

5.2.7小区安防中心控制室在收到系统报警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5.2.8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30d。

5.2.9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相关规定。

5.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5.3.1彩色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镜头的图像水平分辨率应≥摄像机的图像水平分辨率;

b)摄像机宜使用防护罩;

c)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摄像机总体图像水平分辨力应≥450TVL(带防尘罩)或480TVL(不带防护罩),信噪比应≥40dB,有效最低照度应≤10Lx;

d)使用防护罩后图像不应出现明显色散、变形和重影现象,且防尘护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1993中IP50(室内用)或IP65(室外用)的要求;

e)摄像机的供电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3.2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b)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c)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

,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d)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安装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e)室外摄像机应配置雷击保护设备和就近的接地装置;

f)出入口、通道摄像机安装应固定焦距和方向;

g)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min±

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h)通过显示屏,出入口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

5.3.3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5.3.4小区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外;

b)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

c)每根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d)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应清楚地显示经过的人员体貌特征和机动车牌号。

5.3.5规划确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区、库)各出入口(含与小区地面、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进出人员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车牌号。

5.3.6住宅楼、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出入口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

5.3.7建筑物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同一个层面通向其他层面的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5.3.8规划确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区、库)内主要通道、别墅区机动车交叉道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9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上方的顶部或壁部,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10视频图像应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

30s以内。

5.3.11系统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所有摄像机图像进行24h实时记录。

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20815-2006标准中Ⅱ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和回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以25frame/s帧速记录的图像保存时间≥10d;

b)以2frame/s帧速记录的图像保存时间≥30d;

c)图像记录应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他通用设备进行播放。

5.3.12当录像设备由多台监控数字录像设备组成时,应有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监控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13具有16路以上的视频图像显示系统,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监视设备,对其中重点(例如出入口)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应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4~6倍。

5.3.14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5.3.15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

5.3.16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显示水平分辨率宜≥350TVL。

5.3.17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5.3.18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联动功能。

当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图像显示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出与报警相关的视频图像(晚间报警区域的灯光自动开启)。

视频图像与周界报警的联动响应时间应≤4s。

5.3.19系统终端宜留有上传图像信息的标准接口及协议。

5.3.20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相关规定。

5.4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5.4.1楼寓对讲系统要求

5.4.1.1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4.1.2楼栋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4.1.3宜选用可对访客进行图像记录的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4.1.4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能分辨出访客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可靠,提示信息应及时准确。

5.4.1.5住宅楼单元门的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识读式感应卡等方式开启,或通过住户分机遥控开启。

不应以数字按键密码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5.4.1.6系统的管理主机的单机容量宜≤500。

当小区的住户数≥500时,应增加管理主机,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4.1.7管理主机应有系统停电、单元门锁故障、门开启时间超时及单元门号等显示功能,且留有这些信息的上传接口。

5.4.1.8当单元电控防盗门开启时间≥120s时,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相应设备上应有声光提示和楼栋门牌号显示功能。

5.4.1.9安防中心控制的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及用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

5.4.2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

5.4.2.1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4.2.2住宅小区出入口、规划确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区、库)各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匝。

道匝应有可靠的防伤人、防砸的安全措施,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

5.4.2.3系统信息的存储应≥30d。

6.4.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2、GA/T678、GB50396-2007的相关规定。

5.5室内报警系统要求

5.5.1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

5.5.2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住宅单元内分户门,以及有窗户的卧室、书房、起居室(餐厅)等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b)与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c)住宅单元内厨房和卫生间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d)紧急报警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e)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间等重要设备用房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f)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需要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g)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防区数应满足防区设置的需要;

h)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5.3住宅单元内入侵探测响应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5.5.4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5.5住宅单元内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的报警信号应采用专线传输。

5.5.6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5.5.7住宅单元内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按时间、部位任意设防、屏蔽和撤防;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5.5.8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楼寓对讲部分应符合GA/T72的要求,二者传输网络宜采用物理隔离,相互应无干扰和影响。

5.5.9非装修住宅单元除按本标准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的楼层外,其他楼层的住宅单元应预留室内报警系统的接口。

5.5.10小区安防中心控制室报警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具有显示、存储、屏蔽各住户防盗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求助)、布防、撤防、故障、自检、欠压所发生的日期、时间、报警类型、住户名称、部位等信息,以及具有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等功能;

b)应具备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c)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

d)住户室内报警系统各有关信息资料保存时间应≥30d;

e)应配置满足系统连续工作≥8h的备用电源;

f)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输入响应时间应≤2s,电话线报警输入响应时间应≤20s;

g)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5.5.11系统信息的存储应≥30d。

5.5.12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6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6.1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可安装巡查站点;

b)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c)应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应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6.2采用在线式巡查系统,应对保安进行实时监督、记录。

当发生保安人员漏巡或未按规定时限巡查时,系统终端应有报警功能。

5.6.3系统信息的存储应≥30d。

5.6.4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

5.7安防中心控制室要求

5.7.1安防中心控制室宜独立设置。

5.7.2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7.3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

5.7.4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楼寓对讲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方便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7.5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设置空调设施,以满足监控系统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要求,室内温度宜为17°

C-27°

C,相对湿度宜为30%~65%,且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

5.7.6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3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7.7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c)安防中心控制室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金属护套电缆引入安防中心控制室前,应先作接地后引入;

e)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f)机房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

5.7.8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2004的规定。

5.8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8.1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5.8.2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8.3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5.9防雷与接地

5.9.1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9.2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的要求。

5.9.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9.4安防中心控制室的接地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

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地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10实体防护装置

5.10.1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建筑应为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的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0.2应以实体围墙、栅栏作为陆地周界实体防护设施,并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

采用栅栏的,竖杆间距应≤150mm,栅栏1000mm以下不应有横撑。

实体围墙、栅栏高度应≥2000mm,上沿应平直。

5.10.3电控防盗门应符合GA/T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5.10.4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和DB31/321的相关规定。

6系统检验、验收与维护保养

6.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经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

检测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8章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6.2住宅小区应有维护保养措施,保持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且应按月进行检查,及时更换损坏器件,经常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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