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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11、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确立风险转移的时间。
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
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付款地点没有约定的,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买方支付价款的地点为()。
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价款
13、各国法律都规定,商标有效保护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续展,申请续展的次数是(不限)。
14、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应在组庭后(六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15、为从承运人处换取清洁提单,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6、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货物相符)原则。
1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以投资方式在我国进行技术转让,应适用()法律。
跟第七一样
18、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任凭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9、按合同约定A先履行,B后履行,A有确切证据证明B将不能履行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A可以行使()。
不安抗辩权(1819同题)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乘人之危表述。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受害人一方因危难所迫,其意思自由受到妨碍,因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欠缺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条件,属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乘危方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乘危方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相对人陷于危难,有所急需,故意利用这一条件向相对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作出违心的意思表示,以牟取不法利益。
如果相对方虽事实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在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利用相对方表现出来的急切心理,大幅压低或抬高价格,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这种情形,可构成显失公平的行为,但不构成乘人之危。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状态。
表意人的危难急迫状态必须是现实和重大的,其产生的压力应足以使表意人违背其意志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①要约人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4、关于违约责任表述。
1.行为人的过错
2.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3.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
4.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5、关于迟延履行的说法正确的。
(1)如果市场价格变化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则由当事人承担价格风险。
如果市场价格变化发生在合同的迟延履行限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以赔偿损失的方式预以弥补。
(2)如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应支付损害赔偿。
(3)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限届满后,不向债务人作出催告,就表示他不拟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
(4)一旦迟延履行,债务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债权人在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的同时,还人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人仍未履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下列有关迟延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迟延履行一旦发生,合同径直解除
B.迟延履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C.迟延履行将产生违约责任
D.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落空
E.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无效
答案BC迟延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的,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
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一个宽限期。
(2)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的,债务人不在此期间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6、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7、要约未表明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修改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修改的,哪些情况下,承诺依然有效。
非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该承诺有效。
(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标的;
数量、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的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要约人以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3)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应按信封发出邮戳日期起算;
(4)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任何答复都不是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9、卖方违反合同,但尚未根本违反合同的,买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减少价金
10、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有。
(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
(2)妥善保管(3)支付租金的义务;
(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5)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FOB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有()。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在规定是时间,将货物装船,发装船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message)所替代。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①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②拍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
⑤船舶和飞机的买卖。
⑥电力买卖。
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
预期违约的补救,损害赔偿,免责,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保全货物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1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多选题)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D
A、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B、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C、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但出租人对变卖租赁物所得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5、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一方有错赔偿损失,双方有错共同承担,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6、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17、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1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
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
如果信件上未标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在要约人通过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起算。
19、属于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义务的是。
从合同[从给付]义务:
指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民事义务。
1.从合同义务依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产生;
2.从合同义务基于交易习惯产生。
20、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有。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
三、判断题
1、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丙或者乙承担违约责任。
对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解除合同与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是债权人借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两个主要手段。
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两项制度功能上的差异以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决定了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从而可得并用。
如果债权人解除合同,应依差额方法计算损害赔偿。
反之,在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只能依替代方法计算损害赔偿。
费用补偿是无从依通常标准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时的一种替代措施。
在此领域,应辨明两个问题:
已提供的对待给付是否属于费用;
费用补偿与解除是否仅为并用关系
3、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无论一方违约情节如何,另一方都可以不履行合同。
对?
错?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5、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对?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交货地。
(1)关于交货地点:
合同没有规定,按以下原则:
①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交承运人,即认为卖方履行了义务.
②合同不涉及卖方负责运输的
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③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④双方当事人已使用某种贸易术语,则根据该贸易术语的条件确定交货地点。
7、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国际贸易惯例的,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增删。
8、英美法认为,违反合同的主要补救办法是实际履行。
错
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
9、违反分批交货合同的救济方法。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并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此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
3.当买方宣告合同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不能将任何其中的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撤销整个合同。
10、我国法律规定,风险的转移。
1.标的物风险,在交付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5.卖方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1、诺成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12、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首要条款。
标的
13、要约人对迟到的承诺不作否认表示的情况:
视为该承诺已经被接受,承诺生效
14、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看其所凭借的正是变更权,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15、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
(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
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未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的效力消灭
16、一方当事人迟延交货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扣交货物;
停止运交货物;
停止或继续制造合同项下的货物;
解除合同;
请求损害赔偿;
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17、合同签订程序性问题。
(一)要约
(二)承诺
18、合同的解除适用范围。
法国法;
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应视为解除合同的约定。
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德国法:
债务人不履行合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英国法:
只有违反条件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仅违反担保,只能请求赔偿。
美国法:
只有当一方的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只是轻微违约,就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9、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预约是关于未来事项的预先设想与规划,为了预约的确定性、交易机会的开放性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法律应当规定该效力存在的法定期限即排斥期间,以提示当事人对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与慎重性。
预约的法律效力具有很强的时间性。
20、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三)支付违约金(四)解除合同
四、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只有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可见宣告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
第一、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第二,在卖方不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内仍不交货,或者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该宽限期内交货。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也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给出宽限期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公约中的“根本违反合同”太过模糊,如果法院认为卖方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那么买方就要承担不当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公约为了增加“根本违反合同”这一概念的确定性,规定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个宽限期,如果卖方在该宽限期内仍不交货,就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
2、简述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想对方同自己订里合同意愿的事实行为,以促成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直接目的。
2、
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邀请则不一定要求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
3、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价手段。
3、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及效力。
合同法第30条有明确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公约规定的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条件。
如合同未作规定,则按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A.一般必须在对方移交货物或单据时付款;
B.如果涉及货物运输,而卖方又坚持应先付款,则买方必须在对方发运货物前付款;
C.为一般规则,应是先验货,后付款。
但如果根据双方协定的交货或支付条件,使买方在付款前无机会检验,则在移交单据时,就须支付价金。
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条件。
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严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
(3)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6、英美法对于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方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规定:
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
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绝对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
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
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
留置权:
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
一旦货物脱离卖方占有(已发运过去),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
停运权:
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取运回来的一项权利。
行使此项权利需具备以下条件:
卖方必须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
买方确无清偿能力;
只能在货物的运输途中行使。
7、运输途中出售货物,按照公约规定风险的转移?
对于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于买方承担——这是原则。
例外: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由卖方承担。
8、仲裁协议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1、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3、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
4、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论述题
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公约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移转时间:
1.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转移;
2.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
(1)运输风险的承担——买方承担;
(2)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3.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
2、试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特点。
(XX的)
其特点为: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六、案例分析题
1、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理由是什么?
一、签订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希望对方接受条件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失效原因主要有:
①要约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或撤回而失效
③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④要约因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