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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

一是面对“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国际性理论思潮,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失语和缺位”,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则出现了“极不正常”的“喧嚣和骚动”;

二是在基本理论资源“多元化”的条件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所需要的”“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合法性”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合法性”问题并非今日才凸显,其论者也不知凡几。

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新的理论“阐释符号”、“解读路标”和范式,作为一种把握问题的特殊方式,合法性叙事象征着一种必不可少的价值立场,它以“追问”的方式寻求对于某种价值存在的积极、有效的辩护力量。

合法性概念所蕴涵的“反思”式叙事以及对于“认同感”和“尊严感”的价值诉求,从“检讨”和“建构”两重维度上提供了一个现代性语境下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化危机的有效诠释视域。

深而言之,“合法性”问题由于关涉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主题、功能、特征及其发展形态等的深度反思、审视和新的理解,因而,构成现代文化深刻的主体性转向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性研究中的一个带有总体性的关键问题,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高度和境界。

  伽达默尔曾面对西方实证科学的发展,讨论“哲学”的“合法性”问题,而且坚持认为这是一个专属于西方文化的问题。

显然,今天的场景要复杂得多。

“合法性”问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是全面呈现的:

文本诠释的合法性,“名称”和内容界定的合法性,存在形态的合法性,研究方式的合法性,对现实问题解释上的合法性等等。

据此,我们认为,以“西方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资源来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固然重要,但这样的思考显然很不全面,只是仅仅顾及了“理论根据”的西方参照方面,而没有把握准“合法性”问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现实脉络。

  深化此一问题的研究需要我们对合法性问题的缘由——内涵、背景之理解、论述,以及如何化解“合法性研究危机”的应对之策等问题的研究,必须超越初步的现象“描述性层次”,真正触及这一问题的“内里”。

  为了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合法性”问题的哲学内涵究竟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前提及其当代危机都表现在哪些方面?

如何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实质?

从根本上化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危机的真实的、有效的路径是什么?

  二、学理性澄明与实践基础寻索: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探索历程

  任何学术性问题的思考,都有其具体而特殊的语境,“合法性”问题亦然。

合法性概念本是20世纪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在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被公认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并由此引起了包括李普塞、帕森斯、伊斯顿、阿尔蒙德、阿尔都塞、约翰•基恩等在内的一大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持续的理论智识性的努力的结果,合法性概念的内涵被一步步向纵深拓展。

  韦伯有关“合法性”问题深刻洞见的获得基于其社会思想史的研究成果。

韦伯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

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

[1]如此,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

一方面,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

另一方面,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

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韦伯对合法性问题的兴趣主要是围绕官僚制的系统研究展开的,他之所以会把大量精力用于官僚制的研究上,绝不是出于一般性的学术兴趣,而是要寻找统治合法化的最有效途径。

所以,究其根本,韦伯的理论并不是一种管理理论,而是一种以科学化、技术化的面目出现的统治术。

  韦伯合法性概念的理论局限是显而易见的。

不难发现,他有关合法性问题的认识,采取的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态度,即把合法性问题看作是被统治者对于一种政治秩序的是否赞同、认可,把合法性观念、信仰视为与利益、与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无关的孤立因素,而对于合法性自身却无须进行追问。

如此,合法性作为统治的前提就是不需要前提的,统治如何获得合法性,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

也就是说,合法性主要意味着赢得社会公众的同意或忠诚,至于其他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标准则不在考虑之列。

所以,在合法性的问题上就没有什么真理和正义可言,只要公众对政权支持和忠诚,就有了合法性,不管这个政权是什么性质的,以及通过什么手段来赢得群众的支持和忠诚。

  于尔根•哈贝马斯不满意韦伯的合法性理论,指出:

“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了M•韦伯的‘影响领域’。

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2]206。

在合法性问题上,哈贝马斯一方面坚持认为“合法性”问题必须有明确的指涉、界定,认为:

“不能随随便便地使用合法性概念,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者失去合法性;

只有它才需要合法性”,“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和合理的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

合法性就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赢得承认。

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

”[3]271-272从而“合法性是一种有战斗性的价值要求,这种要求的事实上的承认,决定着统治制度的稳固性”[3]271;

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则是提供价值判断的标准。

我们看到他在思考韦伯以来的理论在合法性问题上的失误时写道:

“每一种一般的证明理论在与合法性统治的历史形式相联系时,都特殊地保留着某种抽象性。

如果人们把哲学推论式的证明标准强加在传统社会上,人们就是在一种历史的‘不公正的’方式中行为着。

那么,是否有这样一种替代物,它一方面取代了一般理论的历史不公正性,另一方面又取代了仅仅是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呢?

我所看到的唯一有希望的方案就是这样一种理论:

它能结构性地澄清各种不同证明水平的、具有历史可观察性的序列,而且能够把这一序列作为一个发展的、逻辑的联结加以重建”。

[2]212-213也就是说,哈贝马斯所关注的是在合法性的概念中是否掩盖了人类历史上的不公正,以及会不会继续掩盖新生成的不公正。

  卢卡奇对合法性问题也有与哈贝马斯相近的解释:

“……合法性和非法性的概念对马克思主义思想来说是什么意思呢?

这个问题必然导致有组织的权利的一般问题,法律和国家的问题,最后是意识形态的问题。

”[4]344显然,按照这种理解,合法性问题本质上指称的是一个“身份问题”、一个主体对某种存在合理性的认同问题。

与此相联系,有关合法性问题的危机就可相应地被理解为“身份危机问题”、主体认同危机问题。

  将“合法性”叙事范式运用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当前处境的分析,其合理性意义和启发性功能等是毋庸置疑的。

问题是:

“合法性”对于今日马克思主义哲学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在何种意义上言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

明确这一点很重要,这是我们走进“合法性”、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时首先要廓清的理论前提。

  首先,“合法性”所指向的是被质疑对象自身存在的正当性根据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合法性的危机和追问,即意味着对因根据被冲击、动摇甚至丧失所造成的认同危机等现象的一种人文关切。

于哲学而论,思想史上无论是传统的西方哲学还是中国古典哲学,两者都有一个久远的历史发展历程,都有专属自己的研究主题、思维逻辑和“学统”,拥有着足以使这种哲学自身得以成立的“合法性”根据。

[5]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存在的合法性根据,似乎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

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文化或思想史事件,它在20世纪的中国大地扎根、开花、发芽、结果,是与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变迁、变革联系在一起的。

准确地说,是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艰难曲折的历程结合在一起的。

最终,这种理论学说作为现当代中国社会思想文化的绝对主流,不仅变成了一种制度安排形式——社会主义新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基本依据,而且极大地改变、影响了中国民众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甚至心理结构和精神气质与风貌,并逐渐实际地融入到一个伟大而悠久的古老民族的血脉之中,已经并正在不断地改写、引导着一个民族谋求复兴、走向文明历程的历史。

  其次,“合法性”追问意识的产生,体现的是对学科自身存在合理性的一种清醒反思意识,是学科研究主体“学科自主性意识”觉醒的表现。

中国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理解和争论,一开始主要是通过反思其理论主题、存在形态和根本属性、功能等问题而展开的。

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起点——物质、劳动、人等,有“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之争,产生了实践哲学、主体性哲学、生存哲学、价值哲学、文化哲学等多种哲学形态。

这些理论成果,无疑可以视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在特殊历史时期精心阐释并严肃论证马克思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所做的努力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主题和形态等的研究,始终伴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属性”问题的争论。

众所周知,在哲学原理的教科书中,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即是实践基础上科学性和革命性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和研究如果循此逻辑,似乎不应该出现“合法性”危机问题。

但问题恰恰是由对属性理解引起的分歧。

20世纪80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就曾出现过“主体性”问题讨论的热潮。

“主体性”问题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讨论的开端。

以此为契机,马克思主义哲学于是在与多种属性的联系中被思考、规定,典型的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性”与“现实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在场性”与“出场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开放性”与“民族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性”、“文化性”,等等。

在这方面,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界贡献了相当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此不赘述。

应该说,上述任何一种思考,作为一种群体的理论自觉和学术努力,虽然并没有运用“合法性”的字眼,但就其潜隐的逻辑预设而论,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合法性”问题,因而也都是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研究而展开的。

  合法性的确立不是意识形态话语霸权的产物,而是“对话”的结果。

当下情况下,从文化“公共性”视角介入,或许是直面并化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合法性困境的一个重要的学理性内容选择。

长期以来,这个视角一直处于被遮蔽状态。

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对此有所觉悟。

  三、“文化公共性”的诠释视野:

在走近普通民众“真的现实”、“真的生活”的过程中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之根

  “文化公共性”作为20世纪思想的普遍特质,体现着马克思实践哲学的新视角和精神实质,有其特定的涵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象上以立足于人的现世和现实的生存、生活世界,以进步人类的文明程度的提高为最高理论着眼点;

在内容体系上,主要是通过反思既往社会中公共生活制度设计理念和意识形态形式的虚假性、抽象性和欺骗性的本质,真正确立实践内在蕴涵着的公共性品质,深刻揭示人类社会历史本然性的公共价值的演进方向;

在功能指向上,则是围绕着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形态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着重关心的是作为新社会的主体、创造者,并主导未来社会演进方向的无产阶级的前途和命运。

  中国共产党人是最为坚定和忠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从20世纪初叶开始,以毛泽东同志为杰出代表,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我们勾画的“公共性社会”的美好理想,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以自己的艰苦卓绝革命和建设事业坚定地实践着以中华民族和当代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位的文化公共性信仰和信念,并为之增加了全新的内容,创造性地丰富和完善着这一信念,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公共性理想美、美好社会的建设模式。

在中国社会革命和建设史上,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一波三折,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曲折复杂阶段,相应地产生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不同的理论表现形态:

政治本位的理解与“意识形态化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经济本位的理解与“现代性化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化公共性”理解与“公共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关于社会发展方向和前进目标的“文化公共性”理解,是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结合全球化、市场经济社会的新的历史背景、时代精神特点和人类活动实践形式的新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特质所做的创造性的新诠释。

有关“社会主义本质”的新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三个代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新的理论创造和构想[6],无不表现着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进行新的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勇气,对于繁荣、发展、深化创新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那么,这种种理论创新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哲学发展史上,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意义的揭示,在知识论、价值论意义上的学术贡献等,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界并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概括、回答和应有的总结。

从“文化公共性”信念的生成来看,“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之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一是澄明理论合法性与“实践思维方法”智慧之间的内在融通关系,在对当代中国实践经验的创新性理论表达中,确立应有的鲜明“学术个性”和自主性。

  合法性首先表现为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遗产的一种态度的真诚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明确指出:

自己的理论“是方法,是行动的指南,而不是教条”。

在合法性问题上,我们需要一种卢卡奇式的追问:

“什么是正统马克思主义?

”卢卡奇指出,这个本来很简单的问题,无论在无产阶级圈子中还是在资产阶级圈子中都已成为反复讨论的对象。

“然而在学术界,对任何信仰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表白报以冷嘲热讽已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时髦。

”“正统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

它不是对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

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指方法。

它是这样一种科学的信念,即辩证的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按其创始人奠定的方向发展、扩大和深化。

”[4]47-48

  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的研究,始终是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同时进行的。

脱离这一背景,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落致实处。

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这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科品性和“真精神”所决定了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去“解释”世界,而是要运用正确的理论、观念,指导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去“改变世界”、创造新世界。

  二是在走近普通民众的“真的现实”、“真的生活”的过程中,回归“合法性”生成和存在的实践之根。

  近年来学术界有一句心照不宣的流行话语:

“政治淡出,学术凸显”。

显然,这尤其是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的。

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只具有政治方面的功能,它根本就不是什么学问,因而它不仅不应该在当代中国哲学建设中居于指导地位,甚至也没有资格在当代中国哲学中占据一席之地。

问题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所谓的“学术性诉求”所诉求的“学术性”到底是指什么呢?

他们所诉求的“学术性”,说到底就是一种不仅无关乎政治而且也无关乎现实的、空洞无物的学术的自我规定性;

他们所谓的“学术性诉求”,就是要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成为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取消论者所津津乐道的那种从概念到概念、从范畴到范畴的纯逻辑推演式的学问,成为一种对现实生活世界毫不关心的、走着纯粹思想自我构成道路的智力游戏。

“这样一种‘学术性诉求’,实际上是一种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性完全相悖谬的、纯形式主义的追求。

由于一开始就陷入了缺乏自己的原则和立场的形式主义的泥潭,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所谓的‘学术性诉求’其实不过是一种‘学术包装’。

”[7]

  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生机之源和合法性之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获得合法性解释的惟一正当的理由。

着名思想家以赛亚•伯林正确地指认了这一点:

“……正像全世界都知道的,马克思让自己认同于一股社会力量,没有财产的工人这一伟大的国际主义阶级,他能够以它的名义吼出自己的诅咒,他的着作将武装这个阶级,使它取得必然的胜利。

因为在他看来,这种胜利是由他真心相信的东西所承诺的:

行动的理性、建立一个和谐、合理的有机社会、结束使人类的言行受到扭曲的自我毁灭的斗争——一句话,它就是无产阶级。

”[8]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合法性问题,就其关键之点而言,实质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立场的认同。

  由对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必须是坚持“实践旨趣”,走入“人的生存与生活世界”,这是在新的以及更长的历史时期,摆脱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在中国社会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实践情境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哲学”问题,而是一个内蕴更为丰富的具体的“实践哲学”问题,是一个在实践中确立我们应有的理论自信、自觉和自省的问题。

  三是直面“全球化”时代文化多元化、价值相对化之复杂的历史性现实,以马克思所倡导的“世界公民”的胸襟和气度,在实现马克思宏伟而高远的哲学理想中,形成这一哲学的开放性和世界性视野——新的“合法性”。

  合法性危机透射出的,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普遍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信念”坚定性的动摇和情感的危机。

它提醒我们,必须正视马克思主义哲学被“边缘化”以及自我边缘化的现实。

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包罗万象的理论,不是什么都能解释,什么都去评判,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只能造成更为深刻的边缘化问题。

  在这方面,当代西方一些并非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却表现出了令人钦佩的姿态和勇气。

1993年4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思想与社会中心举办了一次大型国际学术讨论会,会议的议题是“马克思主义向何处去?

”雅克•德里达所做的题为《马克思的幽灵》的演讲特别引人注目,其中的一段话值得我们反复阅读和体味:

“不去阅读且反复阅读和讨论马克思——可以说也包括其他人——而且是超越学者式的‘阅读’和‘讨论’,将永远都是一个错误,而且越来越成为一个错误,一个理论的、哲学的和政治的责任方面的错误。

当教条的机器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机构全都处在消失的过程中时,我们便不再有任何理由、其实只是借口,可以为逃脱这种责任辩解。

没有这种责任感,也就不会有将来。

不能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没有对马克思的记忆,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

无论如何得有个马克思,得有他的才华,至少得有他的某种精神。

”[9]

  我们不应缺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真理的那份执着、对人类命运的殷殷情怀,对未来美好社会的无比坚定的信仰。

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有自己明确的时代主题。

无论是从当下还是长远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思考所需要的,是在深刻的反思中对理论创新契机的探寻。

这是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无疑,我们需要的是真正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基本立场,需要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立足当代继承前人的理论态度。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为理论创新的源泉,以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理论创新的目的,努力奉献出无愧于这个时代的新理论。

  [参考文献]

  [1]韦伯.经济与社会:

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7:

282.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89.

  [3]于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M].杜章智,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

  [5]葛荣晋.试评儒家的生态哲学思想及其价值[J].长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4

(1):

3-6.

  [6]袁祖社.公共性信念养成:

和谐社会的实践哲学基础及其人文价值追求[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5(3):

77-83.

  [7]汪信砚.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三个误区[N].湖北日报,2005-06-07(3).

  [8]以赛亚•伯林.反潮流:

观念史论文集[M].冯克利,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2:

333.

  [9]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债务国家、哀悼活动和新国际[M].何一,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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