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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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工作单位

工种

接触职业危害种类

防护措施

二、病史

呼吸系统

循环系统

消化系统

造血系统

内分泌系统

泌尿生殖系统

皮肤

其它

三、婚姻、月经及生育史(男性填写婚姻和配偶生育史)

婚姻 

结婚日期

年 

月 

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

孕次

活产次

男 

早产次

死产次

多胎次

畸胎次

不孕育原因

子女健康状况

月经

(初潮年龄:

停经年龄:

四、家庭史(有无遗传性、出血性、恶性肿瘤等疾病)

五、个人生活史(多年居住地区、饮食习惯、烟酒嗜好用量)

六、现患病及主要症状

七、健康检查

内 

血压

脉率

心肺

肝脾

营养发育

精神状态

医生签名

外 

头、颈、四肢、脊柱

手部皮肤、指甲

甲状腺

淋巴结

耳、鼻、喉科

八、 

辅助科室

血 

红细胞数

×

1012/L

血红蛋白

G/L

白细胞总数

×

109/L

血小板

白细胞分类(%)

中性 

嗜酸 

嗜碱 

淋巴 

单核

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

HBsAg

锌浊度试验

AFP

尿常规

肌酐

尿素氮

心电图

胸部X线摄片

B超

外周血淋巴细胞

染色体畸变率

微核率

检查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体检单位(公章):

 

在岗及离岗检查情况

单位:

放射工作职业史

项目/检查日期

年 

放射源种类

强度

累积受照剂量(Sv)

异常受照射情况

机体反应

二、 

健康检查

内 

体温℃

脉率 

次/分

血压 

mmHg

脊柱四肢

皮 

指甲

全身皮肤

眼 

裸眼视力

矫正视力

辨色力

外眼

角膜

玻璃体

眼底

眼 

灯检查

晶体裂隙

前囊下

后囊下

赤道

晶体正/切面

其它所见

三、 

白细胞×

中性 

淋巴 

单核 

红细胞×

血红蛋白 

g/L

血小板 

SGPT

HbsAg

TTT

胸部等部位X线摄片

其他

主检医生签名:

(公章)

(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主要依据: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33条、34条、35条、49条和第64条、67条、68条、72条、73条等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经过

(一)2001年9月接受卫生部法监司委托,成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二)开展调研活动:

1、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职业病范围、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预防性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2、分析上海市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3、重点考察了上海市34家认可单位具体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

4、重点考察化工、石化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三)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草案)》框架并进行起草工作。

(四)征求意见:

1、2001年11月,组织了上海市劳动卫生和职业病专家进行四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2、2001年11月初将征求意见稿发至上海市13个市、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4个用人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征集修改意见,于2001年12月4日形成报批稿。

3、2001年12月下旬经“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审稿会”审议后,再次进行修改。

4、2002月1月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组织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员和司综合处、公卫处、法规处有关领导进行会审、修改而成稿。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职业健康检查

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和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称为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落实用人单位义务、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保障,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担。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

(二)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

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满足连续、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诊断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执法的需要,内容应当完整简要。

本办法把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规定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三)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与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是劳动者健康状况的重要证明,也是用人单位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干预措施的重要依据。

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了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本办法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告知和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时限作出规定。

(四)关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确定。

离岗时检查项目,基本与在岗期间检查项目相同,目的是检索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未对亚临床表现作出规定。

检查项目分为必检项目(无*号)和选检项目(有*号)二种,选检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程度确定。

(五)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具有特殊性,《职业健康检查表》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不适用。

因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使用特殊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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