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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公证:

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费用:

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特别程序: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

  招标授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拍卖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开奖公证:

是指公正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

是指公正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

是指公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公证调解:

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整的活动。

  公证复议:

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公证申诉:

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证的效力:

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证的法律责任:

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正文书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公证投诉制度:

是指公证行业规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正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法律行为公证:

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

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义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制度:

是指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任务:

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执行职务所要达到的目的。

  律师资格:

是指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

  律师执业:

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国资律师事务所:

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核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协会:

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中华律师协会:

简称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

  律师的权利:

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律师的义务:

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律师职业道德:

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各守的道德标准。

  律师执业纪律:

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

  律师的法律责任:

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范围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

基本含义有二:

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一般代理:

又称一般权限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

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转托代理:

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活动。

  法律顾问:

一是指法律咨询帮助性的专业工作,即某种业务活动;

另一是指为聘方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即某种特殊身份。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

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资信调查:

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法律咨询:

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代书:

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涉外律师实务:

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

  法律援助:

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问题

  公证与认证的区别

  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

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国外发生法律效力。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第一行为的主体不同。

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

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两者的作用不同。

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第三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

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第四法律根据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然而,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正机构作出公证文书,再由有关机关办理护照。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

对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辨别其真伪,才可确定其效力;

而对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

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这是显而易见的。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证明效力的程度。

凡是一般证明,无论时个人的还是官方的,都不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

这充分说明了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

  公正机构的任务

  1.依法证明法律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正机构的首要任务

  2.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

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权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的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正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公证机构性质

  1.公正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正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3.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活动的原则

  1.客观事实原则

  第一审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第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表达的目的。

  第三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第四公证员必须客观、全民地收集证据。

  2.合法原则

  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3.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

  4.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5.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6.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7.回避原则

  第一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第二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厉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第三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8.保密原则

  9.便民原则

  10.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公证管辖的原则

  第一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原则。

  第二便于公正机构受理公证原则。

  第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论述公证管辖

  一、地域管辖

  1.由申请人所住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由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3.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4.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5.凡申请办理遗嘱、委托、赠与、声明公证,涉及不动产转移内容的,可由法律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6.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7.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由被受益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协商管辖

  1.当事人协商管辖

  2.公证处协商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确定管辖

  五、特定管辖

  1.使、领馆管辖

  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商检机构证明

  卫生管理机构证明

  商标管理机构证明

  特定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公证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公证,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保护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如举证、交纳公证费、正确使用公证书等义务。

  不能由代理人代理申请公证的事项

  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申办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

  受理公证应该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厉害关系。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厉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

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内容

  5.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超过法定的办证期限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以无意义的。

  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

  1.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2.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代理人无代理资格,如授权委托书

  4.当事人妨碍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如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绕、妨碍公证查证工作

  公证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有:

招标投保、拍卖、开奖、遗嘱、提存和公证后的提存等事项的公证。

  招标投保、拍卖、开奖活动公证的特征

  1.招标投保、拍卖、开奖活动通常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

  2.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3.一次性完成。

该活动不能重新进行。

  遗嘱公证的办理

  1.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4.遗嘱公证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公证员的权利

  1.调查权

  2.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

  3.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

  4.勘验权

  5.检验权

  6.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

  7.委托调查的权利

  8.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

  9.司法建议权

  10.其他权利

  公证员的义务

  1.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

  2.回避的义务

  3.各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4.保守秘密的义务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6.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7.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8.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

  9.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1.坚持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2.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3.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

  4.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制度

  5.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6.忠于职守,严守秘密

  7.率先垂范,严以律己

  8.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9.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的内容

  1.公证人员不得扭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2.公证人员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

  3.公证人员不得贪污、受贿。

  4.公证人员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公证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

  6.公证人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公证人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公证的法律责任构成

  第一必须有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公证人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有当事人损害后果的发生。

  第四公证人员的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的法律责任承担原则

  1.公正机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2.公证人员个人对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3.公正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律师的任务

  我国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第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律师顾问。

  2.接受民事事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书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职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1.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

  3.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核章程。

  第二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产。

  第三有三名以上律师。

事务所主任需要有两年以上的专职律师经历。

  律师事务所主要任务

  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国资律师事务所主要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发经费等形式。

  2.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主要特征

  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由法人组织。

  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

  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要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

  2.在管理上更加灵活。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律师收费原则

  1.统一收费的原则

  2.按标准收费的原则

  3.协商收费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

  1.授予律师资格

  2.核发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

  4.负责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工作

  5.对律师的惩罚(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机构的管理

  1.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

  3.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报告

  4.对律师事务所处罚

  5.审判律师事务所与国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作协议

律师执业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4.保密原则

  律师的权利的内容

  1.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

  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

  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律师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3.查阅案卷权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拒绝辩护、代理权

  律师主要承担的义务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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