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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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
3.在设备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与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围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
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间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
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为第一级释入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
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分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
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第2.2.4条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对封闭工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预防措施.
第2.2.5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入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围.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围
第2.3.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与生产条件、运行经验,技术经济比较比综合确定.
二、建筑物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围.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
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1)释放至厂房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2)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应划分附加2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围可适当缩小.
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围宜符合第2.3.3条至第2.3.17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但油气田与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围的确定除外.
第2.3.3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是规定(图2.3.3-1与图2.3.3-2):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中,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与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围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围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入源在封闭建筑物,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围划分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围为附加2区.
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与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围的空间划分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第2.3.5条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与图2.3.5-2):
一、固定贮罐,在罐体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本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围的空间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围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围划为2区.
第2.3.6条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与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6)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非密闭式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与至地坪以上的围划为2区;
第2.3.7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以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围划分为2区.
第2.3.8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8):
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域底部的空间或封闭区部的围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项部以上高度为7.5m的围划为2区.
第2.3.9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9):
一、封闭区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习,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围划为2区.
第2.3.10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的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与至液体表面以上的围划分为1区;
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与至液体表面以上的围划为1区;
三、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与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围划为2区.
第2.3.11条对于开顶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1):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围划为1区;
二、1区外与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围划为2区.
第2.3.12条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2):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围划分为2区.
第2.3.13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3):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与冷却塔与其上方高度为3m的围划分2区;
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围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相邻,并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有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4);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围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围划分为2区.
第2.3.15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有第二级释放源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1与图2.3.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围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围划为2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时划为2区,门窗位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第2.3.16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的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围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围划为2区.
第2.3.17条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I/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际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围划分,宜符合非爆炸危险环境.
一、爆炸危险区域,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围划为2区.
第2.3.18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与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围的1.5m以上处.
第2.3.19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举例见附录二.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2.4.1条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2.4.1有规定.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表2.4.1
━━━━━━━━━━━━━━━━━━━━━━━━━━━━━━━
级别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
ⅡA≥0.9>
0.8
ⅡB0.5<
MESG<
0.90.45≤MICR≤0.8
ⅡC≤0.5<
0.45
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
.
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第2.4.2条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表2.4.2
组别引燃温度t(℃)
T1450<
t
T2300<
t≤450
T3200<
t≤300
T4135<
t≤200
T5100<
t≤135
T685<
t≤100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2.5.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与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第2.5.2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与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2.5.3条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有2.5.3-1的规定.
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2的规定.
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1
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
1区
防爆结构: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
dpe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慎用
绕线型感应电动机慎用慎用
同步电动机适用适用不适用
直流电动机慎用慎用
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适用慎用不适用
爆炸危险区域:
2区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无火花型
dpen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适用
绕线型感应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不适用
同步电动机适用适用适用
直流电动机适用适用
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适用适用适用慎用
1.绕线型感应电动机与同步电动机采用增安型时,其主体是增安型防爆结构,发生电火花的部分是隔爆或正压型防爆结构.
2.无火花型电动机在通风不良与户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区域慎用.
压变压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2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
变压器(包括起动用)慎用慎用不适用
电抗线圈(包括起动用)慎用慎用不适用
仪表用互感器慎用不适用
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充油型
dpeo
变压器(包括起动用)适用适用适用适用
电抗线圈(包括起动用)适用适用适用适用
仪表用互感器适用适用适用
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3的规定.
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2.5.3-4的规定.
低压开关的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3
1)爆炸危险区域为0区时:
电气设备防爆结构:
木质安全型(ia)
控制开关与按钮适用
2)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时:
木质安全型隔爆型正压型充油型增安型
ia,ibdpoe
刀开关,断路器适用
熔断器慎用
控制开关与按钮适用适用适用
电抗起动器和起
动补偿器慎用
起动用金属电阻器慎用慎用不适用
电磁阀用电磁铁适用不适用
电磁摩擦制动器慎用不适用
操作箱、柱适用适用
控制盘慎用慎用
配电盘慎用
3)爆炸危险区域为2区时:
熔断器适用
控制开关与按钮适用适用适用
动补偿器适用适用
起动用金属电阻器适用适用适用
电磁阀用电磁铁适用适用
电磁摩擦制动器适用慎用
控制盘适用适用
配电盘适用
1.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采用增安型时,是指将隔爆结构的起动运转开关操作部件与增安型防爆结构的是电抗线圈或单绕组变压器组成一体的结构.
2.电磁摩擦制动器采用隔爆型时,是指将制动片、滚筒等机械部分也装入隔爆壳体者.
3.在2区电气设备采用隔爆时,是指除隔爆型外,也包括主要有火花部分为隔爆结构而外壳为增安型的混合结构.
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表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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