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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交税后交货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一类术语

1、在没有海运时也可以使用,且在当船舶使用于部分运输时,也可以使用这些术语.

2、不同交易中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

同一交易的不同时间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

第二类术语

FOB、CFR和CIF术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

时构成交货.

(三)贸易术语的作用

第二节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

2010术语的比较

(二)Incoterms®

2010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二)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

2010术语形式的比较

(三)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

2010术语内容的比较

链式销售中货物权利的取得

1、链式销售的模式:

增加了安检通关费用

“911事件"

使美国、欧盟等国家在货物安全检查方面有了特别的要求

美国与欧盟针对911事件以后实施的货物安全措施,对买卖双方的义务与应付的费用产生重要影响:

除了要求确保货物的内在特性外,货物对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得构成威胁,因此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各方间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FOB、CFR和CIF术语以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

Incoterms2000中,上述术语的交货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完成交货;

Incoterms®

2010中,上述术语的交货指将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后完成交货。

(四)术语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节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使用较多的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见贸易术语

(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FOB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划分界限

3、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实际业务中,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船货的衔接问题

使用FOB应该注意的问题

1、风险有时会提前转移;

但无论是风险的正常转移还是风险的提前转移都有前提条件,即货物需特定化(Specialization)。

即货物已经适当地划归本合同,即已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

3)装船费用的问题

(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

A、在合同中订明

LoadingChargestobeCoveredbytheSeller(Buyer)

B、FOB的变形

FOBUnderTackle广州

FOBLinerTerms广州

FOBS广州

FOBT广州

FOBST广州

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4、与《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区别

(1)交货地点:

美国FOB术语中有六个交货地点:

①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

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②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prepaidto(…namedpointofexportation)

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至指定的出口地点

③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allowedto(…namedpointofexportation)

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④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exportation)

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⑤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

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⑥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

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术语分成六种,只有第五种FOBVessel与《2000通则》的解释基本相近。

《修订本》中的FOBVessel与《2000通则》中的FOB存在两个区别:

1、风险划分界限不同,《修订本》中卖方承担的风险是货物实际装于船上。

2、出口清关的费用,《修订本》由买方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FOB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

“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

“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

“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

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分析:

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EWYORKSubjectToINCOTERMS2010”。

案例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分析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2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

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

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每公吨×

×

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

公斤,买方须于×

年×

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

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

1。

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

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

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控制

风险之一:

客户在收到目的港货代关于订舱的通知后,不予确认

1、因为没有SO(订舱单,装运指示书),出货方无法出货,由此会给出货方产生费用。

2、因此在出货方与收货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可能发生的此问题,以避免该问题发生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选择FOB术语,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尽管信用证条款都是一般条款,如果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可以轻而易举的不履行合同。

4、最简单的办法是不去租船订舱,出口商无法发货,无法取得提单和其他文件办理结汇。

FOB风险之二:

容易造成无单放货

1、无单放货即收货方在没有提单(正本或电放提单)的情况下要求货代放货。

那么出口方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威胁。

2、近年来大量无单放货的发生,都与选择贸易术语有关,即大多数无单放货的情况都是选择FOB术语。

案例:

FOB无单放货风险

2005年3月,江苏某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额10多万美元的服装合同,以FOB价格成交。

当年4月16日我国A公司收到美国B公司开来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中有一条为“提单的托运人栏要填写B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凭指示(TOORDER)”.我国A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把托运人改为A公司,但美国B公司声称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一定要求在托运人栏填写B公司名称。

A公司当时就没有再进一步要求修改信用证。

A公司于当年6月9日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有效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A公司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内将全部结汇所需的单据交银行办理结汇,数日后,议付行通知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提单背书有误,有不符点。

虽然A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货物已被美国B公司提走.A公司以运输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以A公司不是托运人和提单没有托运人背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FOB术语条件下,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并支付费用,因此容易造成无单放货。

本案例中,托运人栏填写进口商的名称,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借口,这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进口商可以与运输公司勾结,骗取出口商货物。

本案例中,提单托运人栏填写进口商名称,这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初,进口商就设计了陷阱,有意诈骗出口商货物.因为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但没有托运人(进口商)的背书,单证无法相符,银行无法结汇.进口商没有背书,提单无法流通,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也很难控制货物。

案例分析:

FOB风险控制

出口方一定要记得在提单上面的Consignee(提单收货人)处写:

TOTHEORDER(凭指示:

即指示提单,谁拿到提单都可以提货)

或TOORDEROF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

即记名提单,要有CONSIGNEE收货人的盖章或签名才可以提货)

在NOTIFYPARTY(通知人)写实际收货人的资料。

在实际的提单上面,出口方要背书的。

在出货后,可以随时查询船期、货物情况,跟进货物。

再者,如果当初在合同中不选择FOB术语,选择CFR或CIF术语,由出口商租船订舱,签订运输合同,就不会发生本案例中的风险(信用证的风险另论),出口商将能控制货物所有权。

即使发生无单放货情况,运输公司也必须承担责任,并且不能推卸责任。

FOB风险之三:

出口商很难掌控合同的履行

1、选择FOB术语,对出口商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不能控制合同的履行及执行合同的时间,这也是出口商最致命的潜在风险.

2、如果进口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租船订舱,可能会对出口商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经营食品、农产品、保质期短的产品,出口商所备的货物可能因交货时间的推迟而腐烂变质,降低质量标准,无法检测合格。

3、相对FOB术语,选择CFR或CIF术语就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因此,作为出口商在洽谈合同时,应尽力争取选择CFR或CIF术语。

4、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必须选择FOB术语时,应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进口商资信不好,宁可放弃合同也不能选择FOB术语。

5、选择FOB术语,要避免无单放货的事情发生,要有此种风险意识,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不要选择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

6、经营人员要认真研究各种贸易术语的利弊,真正掌握其深层含义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7、经营人员要提高经营风险意识,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研究和分析各种贸易术语,并能真正合理的运用各种贸易术语.

FOB风险之四:

收货人不支付货物余款(拿不到提单),提不到货

1、在超过港口规定的免仓期后,将收取昂贵的滞期费(前提是收货方还要货)。

2、超过一定期限无人提货,货物将在目的港码头被政府或没收,或销毁,或变卖。

3、在货物上船后,一定要及时拿到出货文件并copy给收货人,要求对方及时支付余款。

4、跟踪船期,在到港前,千万要提醒客户付款。

并且通知货代该情况,以免在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解决.

5、到港后,若收货方还是没有意向支付余款(风险在即),要马上拟定解决方案。

6、超过规定的期限,在当地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出货方必须解决该问题,否则,次货将没有了.

风险控制

1、跟货代保持良好关系。

2、如果出现无人收货的情况,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货物。

只要有提单就可以收货。

这里也反映了CONSIGNEE处写TOTHEORDER的作用了。

3、要是在目的港,出货方没有其他人可以帮忙,那就委托货代变卖货物,这样至少还可以收回一点点成本。

(二)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1、CFR术语种买卖双方的基本责任

FOB、CFR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划分界限

3、采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装船通知

CFR案例: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

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

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分析:

《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充分"

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

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

2)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

A合同中明确规定

UnloadingChargestobecoveredbytheBuyer.

BCFR的变形

CFRExTackleNewYork

CFRLinerTermsNewYork

CFRLandedNewYork

CFRExShip’sHoldNewYork

CFR中的有关卸船费用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三)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1、CIF术语种买卖双方的基本责任

FOB、CFR、CIF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划分界限

三、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

1、卖方的义务

1)卖方的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办理出口手续

C、租船订舱,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D、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E、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2)卖方的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支付保险费。

3)卖方的风险

与FOB一样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的责任

A、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B、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买方的费用

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3)买方的风险

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的一切风险

3、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问题

保险险别: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方只可投保《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类似条款中最低的保险险别

保险金额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另加10%

2、卖方租船订舱的问题

3、卸货费用的问题

4、装运合同,单据买卖的问题

尽可能对港口和地点做详尽说明

1.费用的划分

CFR、CIF中的有关卸船费用

CIF案例: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

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

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

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我方不能答应。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

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

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CIF案例: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

1、装运期为1996年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

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

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

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

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

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不是。

1、根据《2010通则》,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4)关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而言的。

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所有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既使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安全运到指定目的地,也不能算完成交货。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的交货都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二)CIF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控制

1、在我国,有人称CIF为“到岸价格”,这种称呼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2、从表面上看,CIF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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