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史中的史志着录体例探析以《隋书》两《唐书》史志经部之《春秋》类为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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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史中的史志着录体例探析以《隋书》两《唐书》史志经部之《春秋》类为例Word文件下载.docx

  《春秋三家经训诂》十二卷

  《春秋三家训诂》十二卷

同为一书,与《隋志》相比,《旧唐书》减一“本”字,《新唐志》减“经本”二字。

以上例子,是同一本书的书名,在不同史志着录中,书名字数有增减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书名自身单独的变化。

还有书名因涉注文而变化:

  《隋志》:

  《春秋左氏长经》二十卷

  《旧唐志》:

  《春秋左氏长经章句》三十卷

  可见,同一本书,《隋志》在注中说明它的撰注体例是“章句”,而《旧唐志》却把这个撰例词附于书名之后,作为了书名的一部分,使同一本书前后着录时书名相异。

  又《隋志》:

  《春秋左氏传评》二卷

  《左氏杜预评》二卷

这是把注文中撰注者掺入了书名,而使前后着录书名各异。

又有书名字数单独增减变化和因涉注文而字数增减变化共存者:

  《春秋左氏经传集解》三十卷

  《春秋左氏传》三十卷

  《新唐志》:

  杜预《左氏经传集解》三十卷

  《宋志》:

  杜预《春秋左氏传经传集解》三十卷

综上所述,可见同一本书在不同《史志》中着录时,书名有增字减字的情况,这样使得同一本书,在不同《史志》中着录时书名不尽相同,这反映了古书的书名并非很固定,而有着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至于该书最初本来的书名,是否就是最早着录它的《史志》中的名称,笔者认为恐怕也不一定。

  《史志》着录书名还有简省例。

有同一《史志》中因书名相同而承前全省者:

  《春秋谷梁传》十二卷

  又十二卷

  虞翻注《国语》二十一卷

  韦昭注二十一卷

  孔晁解二十一卷

  贾逵《春秋左氏长经章句》二十卷

《解诂》即《隋志》所录贾逵《春秋左氏解诂》,此是着者为同一人,承前《春秋左氏长经章句》而省“春秋左氏”四字;

亦有着者不同而承前省者:

  京相璠《春秋土地名》三卷

  王延之《旨通》十卷

  顾启期《大夫谱》十一卷

  李谧《丛林》十二卷

  崔灵恩《立义》十卷

据《旧唐志》,所省书名分别应为《春秋旨通》、《春秋大夫谱》、《春秋丛林》、《春秋立义》,此处京相璠以下四书均承前《春秋土地名》而省去“春秋”二字。

  从以上可知,同一部书,在不同史志中着录时,书名可以不尽相同。

这是今天我们在使用史志目录时应当注意的。

2、关于撰注者

《隋志》着录通例,首列书名,次列卷数,而置撰注者名于注文中,撰着者名前冠以时代和官衔,失去撰注者名则不注,如:

《春秋经》十一卷

《春秋义略》三十卷

《春秋左氏义略》八卷

《旧唐志》一仍《隋志》,首列书名,次列卷数,置撰注者名于注中,但撰注者名前不再冠以时代和官衔,如:

《新唐志》则乱无体例,既有置撰注者于注中者;

又有冠撰注者名于书名前者,且撰注者名和书名之间有时加“注”、“集”、“集传”这种撰例词,有时却又不加;

还有把撰注者名置于书名和卷数之间者,如:

董仲舒《春秋繁露》十七卷

《春秋谷梁传》十五卷

《春秋谷梁传》段肃注十三卷

考《汉志》着录,除“诗赋略”外,大部分为首列书名,次列卷数,置撰注者名于注中,间或有置撰注者名于书名前,如“六艺略”“《春秋》类”:

冯商所续《太史公》七篇

或列撰注者名于书名卷数后,如“六艺略”“易”类:

《易经》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

《汉志》为史志发轫之作,体例不精尚可原谅,而且随后的《隋志》即修正了《汉志》的不足,全部首列书名而置撰注者名于注中,使体例统一;

《旧唐书》继承了这一传统,更进一步扩大到“集部”中,而使得全书“四部”体例整齐划一;

《新唐志》却无视前志优点,着录书名时乱无体例,可谓草率成事。

后之《宋志》,体例虽不仿《旧唐志》,仍把撰注者名冠于书名之前,但通篇如此,亦自成体例,人名与书名之间不再出现“注”“撰”等字,体例统一,后来《明志》也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3、关于注文

  姚名达在《中国目录学史》中,总结《汉志》着录书名卷数后的小字注文内容有七类:

一是介绍书之撰人,二是解释书之内容,三是说明书之来历,四是记书之篇目多寡,五是断定书之存佚,六是补注书之撰人,七是判定书之时代及真伪。

《隋志》注文继承了《汉志》的体例,但又有所变化,内容包括:

  一、记书之撰注者,冠以时代、官衔,如:

  《春秋说要》十卷

  二、记书之内容及起止,如“史部”“杂史”类:

  《梁皇帝实录》三卷

  《帝王世纪》十卷

  三、记书之存亡:

于六朝图书,作为注文系于隋代相近图书或相应类目之下,记其存亡,便于读者因类以求,如:

  《春秋释例》十卷

  《春秋成长说》九卷

  四、记书之残缺与完整,如“史部”“杂史”类:

  《汉末英雄记》八卷

  《魏尚书》八卷

  “史部”之“正史”类:

  《周史》十八卷

  五、附记书之目、录,如“史部”“刑法”类:

  《北齐律》十二卷

  《梁令》三十卷

  此外,《隋志》注文中称撰注者的撰着方法,最常见者为“撰”和“注”,还有“传”、“章句”、“集解”、“释”、“笺”等,彼此区分甚明,互不混用,如:

《春秋左氏长经》二十卷

《春秋谷梁传》十二卷

《春秋谷梁废疾》三卷

  《旧唐志》注文中只记撰注者和撰着方法,撰注者前不再冠有时代和官职,也不再记前代图书亡佚情况,这样,使得注文看起来简明扼要。

但在记撰着方法时,虽然和《隋志》一样大部分都使用“撰”、“注”二字,却又增用了许多介定并不严格的其它撰注方法,如“集注”、“集撰”、“训注”、“作”、“箴”、“发”、“述”、“解”、“驳”等,所有这些撰例辞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有时互相混用,与《隋志》相比,实乃一大退步。

如:

  毫无疑问,《春秋经》并非士爕所撰,此处《春秋经》十一卷应如《隋志》所言为“士爕注”,可见《旧唐志》连“撰”和“注”也混用。

  《新唐志》沿用了《旧唐志》的缺点,且又时或在注文中介绍撰注者的时代、字号、官爵、经历等,使得体例更加驳杂不一。

  《宋志》吸收了《旧唐志》简明的特点,又由于《宋志》把撰注者名全部冠于书名之首,不再置于注中,所以《宋志》注文比《旧唐志》更加简省,只偶尔寥寥数字记书之内容、别号、注者等,所着录的书目,绝大部分就只记撰注者、书名、卷数而不再有注文。

《明志》即全仿《宋志》。

由上述可知,史志着录书名卷数后面的注文,就其发展的过程来说,总趋势是由繁到简,其中《汉志》为首创,至《隋志》而注文最繁,体例最善,至《宋志》注文最简。

至于繁、简的优劣,此处不详加讨论,应该说各有所长。

  4、关于内部排列与结构

  《汉志》把着录图书分为“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术数”、“方技”六略,《隋志》以后各史志把图书分为“经”、“史”、“子”、“集”四部。

每部又分小类,各史志小类在着录图书时,图书在各史志小类中的排列与结构有所不同。

  《汉志》和《隋志》着录,都是一部书就是一个着录单位,书名相同或撰注者相同的书,各自独立作完全着录,互不干联,不加减省,如:

  《汉志》“六艺略”“小学”类:

  扬雄《苍颉训篡》一篇

  杜林《苍颉训篡》一篇

  杜林《苍颉故》一篇

  《春秋左氏经传朱墨列》一卷

  《春秋谷梁传》十六卷

  《春秋谷梁传》十四卷

  到《旧唐志》着录,撰注者相同,其书仍各自独立着录,各自在注文注明撰注者,并不将此人所有的着作都排在一起,省去撰注者名;

有书名相同,则排列在一起,省去书名,如:

  《春秋谷梁传》十三卷

  又十三卷

但有时也稍有例外,如:

  《春秋外传国语》二十卷

  《春秋外传国语章句》二十二卷

  《春秋外传国语》二十一卷

这种在内部排列结构上,把书名相同者排列在一起,已不同于《汉志》、《隋志》以一部书就是一个着录单位的作法,这些书名相同而排列在一起的图书,已不再彼此独立无关,而是互相关联的一组书目,实际上已有编定书名索引的意向了。

  《新唐志》着录,撰注者相同,则将此人所有的书排列在一起,省去重复的撰注者名,已有人名索引的意向,如:

  又《释例》十五卷

  《音》三卷

  又:

贾逵《春秋左氏长经章句》二十卷

此种体例,最为不当,首先是书名部分承前而省,易使人认为此简省名即其书之本名,若不细心查阅则难知其书本来确切的名字,如《音》三卷,若不是《隋志》、《旧唐志》着录有杜预《春秋左氏传音》,则不知《音》为何物。

其次,同一撰注者有多种着作,只于紧接着的第二本书前加“又”字,其它书名前一概不加,如上面所列《音》三卷,又极易让人误解此书为失去姓名之别一撰注者所着。

这种缺点在《宋志》中得到了纠正,首先是《宋志》不再部分省或全省书名,全部着录书之全名;

其次是,中华书局的校点本在撰注者相同,将其着作排列在一起省去撰注者名时,不管紧接着的第二部书前有“又”字还是没有,均低一字排列,第二本书前若有“又”字,第三本书则比第二本书又低一字排列,这样使人一目了然,再不会使人产生误解,如:

  刘敞《春秋传》十五卷

  又《春秋权衡》十七卷

  《春秋说例》十一卷

  《春秋意林》二卷

  《明志》着录,撰注者相同,其着作亦集中着录,在中华书局的点校排印本中不再提行单列,而是系于此人之下,一贯到底,如:

  陆粲《左传附注》五卷、《春秋左氏觿》二卷、《胡传辨疑》二卷

  可见,各史志小类在着录排列图书时,总的说来体例基本一致,但在具体着录与排列的细节上又各有不同,如上所述,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书名、撰注者、注文、内部排列与结构等方面。

在体例上,一方面,各史志之间既有继承沿用的关系,有对前面史志体例上的优点加以继承的,也有对缺点加以继承的;

另一方面,又各自有所发展,并不完全拘缚于前面的史志体例。

总的说来,每部史志各有长短,然而在体例上,无疑,《新唐志》可算是最为乱而不当者。

  以上所述,是笔者翻检各史志“春秋类”着录书目时所作的比较,所以几乎所有的论据都只取自这一小类中,因此上面的某些结论有时也许并不完全适合于史志中所有的图书,在一些论据与论点上因为受到范围限制而带来的缺憾,恳切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补正。

  但并不是每一部正史都撰有“艺文志”或“经籍志”,二十四史中的史志目录,共有以下六种:

《汉书·

艺文志》、《隋书·

经籍志》、《旧唐书·

经籍志》、《新唐书·

艺文志》、《宋史·

艺文志》和《明史·

艺文志》。

其中,前五者均为记一代藏书,仅《明史·

艺文志》为记明一代着作。

以下各史志均简称《×

×

志》,未标明部类者,均指该史志的“经部”之“《春秋》”类。

所引各志皆依据中华书局点校的二十四史本。

这种不确定性,大概和这样一个现象不无关系,即:

书名或者一个固定的书名,对于中国早期的书籍来说并非至关重要。

古书不但可以不题以书名,有时连作者名亦不签署。

这一点,已为诸多学者论及。

中华书局本《新唐志》标点为:

虞翻注《国语》二十一卷

韦昭《注》二十一卷

孔晁《解》二十一卷

正因不明此例而误。

中华书局1975年,第1440页。

中华书局标点本《新唐志》误点为:

《春秋谷梁传》段肃《注》十三卷。

此据中华书局标点本1962年,第1703页。

疑“施、孟、梁丘三家”为注文,依据《汉志》的着录体例应标点为:

《易经》十二篇。

同一本书既有撰者又有注者,则把注者置于注文之中,如:

崔升《春秋分门属类赋》三卷

见姚名达《中国目录学史》之“体质篇”,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2页。

《汉志》、《隋志》虽也有把书名相同者排列在一起的情况,但它们彼此之间各自独立,将它们彼此分开亦毫无影响,只是一种无意识地排列在一起;

而《旧唐志》则是有意识地将书名相同者排在一起,若将它们彼此分开,则将使查阅者大惑不解了。

《新唐志》又有杜预《左氏杜预评》二卷,却并不列于此。

此乃《新唐志》体例不密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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