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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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第十条法综处应组织对一、四类企业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报主管业务局长审核,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也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包括最近两次出口批次时间间隔一年以上的企业)纳入三类企业管理。

第三章产品风险定级

第十三条根据评价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商品(可为大类商品)逐一组织进行风险定级,一般将出口商品风险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风险定级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风险定级的组织实施

(一)各业务部门应组织成立风险定级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熟悉商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等的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

(二)风险定级工作小组按照规定方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风险定级。

(三)风险定级报告经主管业务局长签字有效,提交法综处备案。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

由我局确定的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目录须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等级的通报

(一)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其它业务部门通报所管辖出口商品风险等级;

(二)对出口商品风险定级实行动态管理。

遇有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风险预警信息或其它影响风险定级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进行分析并相应调整风险等级,并及时向其它业务部门通报。

第四章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对实施特别监管方式的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出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出口,并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第十九条对实施严密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在严格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每一批次出口工业产品都实施具体检验的检验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对实施一般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对出口工业产品抽取部分批次实施具体检验的检验监管措施。

二类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报检批次的10%抽检;

三类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报检批次的20%抽检。

在此基础上,较高风险产品抽检比率增加10%,高风险产品抽检比率增加40%。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验证监管方式的企业采用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查验检验证单/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和出口工业产品的符合性,或在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基础上,对出口工业产品作出综合评定结论,进行必要的抽检或评估的检验监管措施。

需要抽检的,抽检比率按照报检批次的5—10%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实施诚信监管方式的企业的出口产品作“合格假定”,只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产品为较高风险或高风险的,进行必要的抽检。

需要抽检的,抽检比率按照报检批次的3-5%进行。

第二十三条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诚信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个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诚信监管方式进行。

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两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诚信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三个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二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个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两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三个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个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严密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个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半年一次;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进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频率为每个月一次,定期监管为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四类企业出口产品时,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七条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各业务部门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九条对出口工业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法综处应定期组织对企业类别进行评定、调整。

对于特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业务部门应加严检验监管,并报法综处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

(一)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各业务部门抽查检验连续出现2个不合格批次的;

(四)发生质量问题造成影响的;

(五)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公告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规定行为的。

各监管处室将信息反馈法综处,对企业进行降类处理,降类的企业一年以后经过重新评定、核准后,方可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

第三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应做好检验监管计划,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诚信守法及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应每年对分类管理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第三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检验监管计划下厂监管,并对企业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等进行审核。

记录审核一般采取抽查方式,审核的记录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方面:

(一)原辅料检验记录;

(二)生产过程检验记录;

(三)实验室检验原始记录(对成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四)产品包装、入库等有关记录(批次标识与溯源性);

(五)出口监装情况记录。

第三十三条业务部门检验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监管记录,对存在问题跟踪有关企业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及时将分类管理企业评定和产品风险定级资料、日常监管资料、企业更新信息等纳入出口企业质量档案。

档案资料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产品风险评定信息、企业分类评定信息、企业信用记录、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日常监管记录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业务部门每年应当进行分类管理企业工作年度总结,报法综处汇总后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法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原《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宁检法综[2008]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定级工作规范

2、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基本评定标准

3、产品风险等级基本评价标准

附件1: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定级工作规范

一、目的

本工作规范是《宁夏检疫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配套文件,旨在指导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定级,从而提高本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定级工作的科学性。

二、总体要求

根据《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结合宁夏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或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制定本评定工作规范。

三、评定工作规范基本内容

评定工作规范包括:

企业分类的评定要素、评定内容与评定程序;

产品分险分级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与评价程序;

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

四、企业分类

(一)评定要素。

1.企业信用情况

基本要点:

遵纪守法情况;

履行承诺情况;

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2.企业生产条件

生产所需硬件情况;

生产设备更新情况;

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3.企业检测能力

进货检验设备情况,半成品检测手段,成品检验手段,实验室认可情况。

4.企业人员素质

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

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

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5.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供方评价方法;

有效的日常管理;

供方取消机制。

6.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评价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

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召回能力可分为全部召回、部分召回、无法召回、不愿召回四个等级)。

7.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

产品可追溯能力分为可追溯至单体、可追溯至批次、可追溯至生产商、无追溯体系四个等级。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9.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区出口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状况应纳入评价体系的要素,如:

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人意识;

企业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程度等。

(二)评定标准。

1.评定方式

根据我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式。

2.综合评定

根据符合标准的程度,评定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见附件2),综合评定结果如下:

一类企业(优秀):

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10%;

二类企业(良好):

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30%;

三类企业(一般):

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50%

四类企业(差):

评定结果“不符合”项超过适用项的50%。

(三)评定程序。

1.企业信息收集

信息包括:

检验检疫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企业提供的信息、政府信息、行业信息等其他信息。

必要时,可由企业提供出口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

2.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关联性。

3.分类

按规定的评定要素和标准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进行分类。

五、产品风险分级

(一)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三类要素。

1.产品特性

电气危险;

机械危险;

卫生危害;

环保危害;

电磁危害;

发热灼伤及火灾危险;

放射性危害;

化学危害;

听力视力危害;

过敏、刺激、伤害皮肤危害;

其他潜在危害风险。

2.质量数据

产品不合格情况;

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3.敏感因子

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产品的社会关注度;

贸易方式等。

(二)评价标准。

1.评价方式

根据宁夏地区出口工业产品情况,确定风险评价对象,采用数据分析、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产品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2.综合评价

评价意见分为严重、一般、不涉及(见附件3),综合评价结果如下:

评价意见有3个及以上为“严重”的,判为高风险产品;

评价意见没有“严重”的,“一般”的不超过5个,判为一般风险产品;

其余情况,判为较高风险产品。

(三)评价程序。

1.产品信息收集

产品特性信息、风险信息(如投诉举报信息、执法监管信息、主动监测信息、实验室检验检测信息、媒体网络信息、国内外通报信息等)。

2.分级

对收集到的产品信息研判后,按评价要素和标准对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进行分级。

六、实施

根据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等级,按照《办法》确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方式,并规定检验频次和监管周期。

列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产品实施严密监管方式。

对已分类企业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七、动态调整

企业信息或产品信息发生变更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调整企业分类级别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可逐级调整,也可越级调整。

企业分类级别或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后,应同时调整相应的检验监管方式。

八、档案管理

对已分类的企业建立分类企业及产品档案,并保存企业分类、风险分级评定及相关管理记录。

九、工作质量检查

法综处对各检验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

附件2: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基本评定标准

评定要素

序号

评定要点

评定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一、企业信用情况

1

遵纪守法情况

2

履行承诺情况

3

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4

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5

生产所需硬件情况

6

生产设备更新情况

7

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三、企业检测能力

8

进货检验设备情况

9

半成品检测手段

10

成品检验手段

11

实验室认可情况

四、企业人员素质

12

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

13

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

14

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15

供方评价方法

16

有效的日常管理

17

供方取消机制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18

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

19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20

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

21

产品可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22

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

23

质量管理体系的充分性

24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25

企业的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

26

企业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程度

综合评定结果如下:

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50%;

附件3:

(产品类别名称)产品风险等级基本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评价意见

严重

一般

不涉及

一、产品特性

电气危险

机械危险

卫生危害

环保危害

电磁危害

发热灼伤及火灾危险

放射性危害

化学危害

听力视力危害

过敏、刺激、伤害皮肤危害

其他潜在风险

二、质量数据

产品总体不合格情况

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

三、敏感因子

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

产品的社会关注度

贸易方式

综合评价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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