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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变更条件

1、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2、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3)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3、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4、为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0#”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0#”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中标清单的修改、调整或补充。

4、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及“0#”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管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未按《公路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1、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

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指挥部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

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2)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4)方案论证及比选。

必须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5)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组织审查。

(6)省交通厅审批或审查后上报。

(7)批复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8)变更方案批复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指挥部提出意见后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初审,初审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查。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实施。

2、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应遵循以下的程序。

一般设计变更按变更费用额度分为10万元以下一般设计变更、10万元以上一般设计变更及计日工。

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及计日工由指挥部审批,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核备。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设计方案经指挥部审查后,报请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审批,批准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于设计单位提供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指挥部即可组织实施。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指挥部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指挥部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批复。

批复后指挥部组织实施,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报省交通厅备案。

3、“0#”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统一组织。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指挥部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

(2)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项的,指挥部会同设计代表进行修正,并调整工程量清单。

(3)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核备。

中标清单中没有的清单单价,由指挥部根据标底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按中标价与招标标底的下浮比例初步确定单价。

指挥部初步确定单价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会同省造价站共同审查确认后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五)变更的办理程序

1、意向通知

承包人请求变更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A-22、A-22-1表申报),(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工程变更方案、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试验资料、图纸、照片、简图及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等有关的资料)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报工程计划部,经设计代表、工程计划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指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工程计划部完成下发“设计变更通知B-04表”。

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审批,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核备。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设计、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经指挥部审查后,报请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审批,批准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于设计单位提供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指挥部即可组织实施。

2、资料收集

指挥部相关部门、设计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受理变更。

变更意向通知发出后,必须着手收集与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

包括:

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

来自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等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

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3、费用评估

指挥部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a.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

b.业主代表现场认定;

c.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

(2)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有清单单价的按清单单价计量,无清单单价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项目下浮相应百分点计量。

且编制预算上报工程计划部,指挥部初步确定单价后,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同省造价站共同审查确认后批复。

4、签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价格确定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工程计划部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指令》(B-13表)。

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在合同清单不可预见因素的暂定金中列支,但不许超额列支。

(六)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根据合同条款:

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不得作出任何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期发现工程问题有权提出变更意向,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批是否变更。

驻地监理办公室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主要是收集文件资料、提供工程现场有关情况,另外参加一些重要的设计变更的技术研讨会等。

2、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此级管理的重点是:

审查驻地监理办公室上报的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工程变更费用。

3、指挥部

这级管理要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规模在宏观上加以控制,为此要对各项工程变更,在原因、立项上进行研究、分析、推敲,对单价确定原则是否一致进行审定;

另外对一些重要的工程变更是否成立,提出意见,必要时组成多方代表和专家,从变更、立项到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和分析,对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提出终审意见并下达变更指令;

对1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提出决策性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

(七)设计变更向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报审、核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设计变更报审的公文。

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设计变更报审表》及相关设计变更报告。

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指挥部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非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需由设计部门提出意见,可直接由指挥部提出方案,经论证后上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审批或上报。

设计变更报告要求一式五份,高建局二份、指挥部、总监办、施工单位各一份。

三、计日工

对于不宜用合同单价计量的额外工程或不属于承包人业务范围的辅助工作等,承包人有权提出以计日工方式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

计日工申报的程序:

承包人有此意向时,以A-28表(详细说明计日工原因、申报内容)进行申报,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报工程计划部,经工程计划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指挥批准,由工程计划部完成下发计日工通知(B-03表)。

计日工施工中:

(1)要求承包人每天送交确切列明从事该项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详细目录清单。

(2)要求承包人每天送交确切列明从事该项工程所用材料详细目录清单,未征得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认可的材料,不得使用。

(3)要求承包人提供该项工程所用机械、设备详细目录清单,发生故障和闲置的施工机械不得计入每天送交的清单报表内。

(4)提供该项目工程的费用清单,包括其付款凭证。

承包人用A-13表申报计日工单价,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报工程计划部审核。

指挥部审查确认上述资料后,由工程计划部完成下发计日工批复指令(B-17表),报主管副指挥批准签发。

计日工在合同清单计日工暂定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许超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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