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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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十一)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十二)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建立和投寄;

(十三)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我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

(十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组织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评估和表彰;

(十五)完成市主管部门或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四)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校就业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

(五)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跟踪及统计,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并按时报送校就业中心;

(六)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定期举办学院二级市场,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市场;

(七)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

(八)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就业指导课教学;

(九)关心帮助本学院贫困毕业生、女性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学生就业;

(十)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一)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调研,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

(十二)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学院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建议,积极协助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认真学习各级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顺利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资格;

(三)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认真学习《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掌握整个就业程序;

(五)认真准备简历和相关资料,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推荐表》;

(六)积极参加各类就业市场,广泛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机会;

(七)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八)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校名誉;

(九)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十)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和指导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

(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二)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三)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四)组织、举办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

(五)协助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六)制作就业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领取报到证,做好派遣工作;

(八)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九)调整及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为:

(一)9—10月份:

1.秋季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及遗留问题处理;

2.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审核、汇总、上报;

3.监督、保证就业指导课的教学质量并制作电子简历(推荐表);

4.发布应届毕业生需求信息;

5.完成年度毕业生工作总结;

6.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7.制订《关于做好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

(二)11月份:

1.汇总毕业生推荐表并刻制成光盘;

2.举办大型毕业生就业市场;

3.开展春季毕业鉴定工作,发放春季班毕业生登记表;

4.汇总、审核《就业指导课》成绩;

5.继续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并公布需求信息。

(三)12月份:

1.评选年度就业先进教师;

2.召开就业工作总结表彰会;

3.统计学院各项就业指标;

4.发放春季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5.评审、上报春季优秀毕业生材料。

(四)次年1—2月份:

1.集中打印报到证;

2.召开毕业生文明离校部门协调会;

3.组织举办春季毕业生毕业典礼;

4.编写并发放秋季毕业生家长会宣讲提纲;

5.与相关部门协调毕业生材料归档工作;

6.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

7.修订《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五)3—4月份:

1.未就业春季班毕业生登记备案;

2.为未就业的春季班毕业生提供服务;

3.上报秋季毕业生相关信息;

4.印制并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5.编制并印放毕业生调查问卷和毕业生家长调查问卷;

6.编制、发布毕业生就业排行榜。

(六)5月份:

1.制定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2.印发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3.审核优秀毕业生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

4.发放毕业生登记表;

5.印发毕业生阶段性摸底情况表;

6.汇总、分析毕业生调查问卷数据并行成书面报告。

(七)6月份:

1.制定毕业生离校工作时间表;

2.开展秋季毕业生毕前教育;

3.集中打印派遣证;

4.召开毕业生文明离校部门协调会;

5.秋季毕业生的毕业典礼及文明离校工作;

6.秋季毕业生家长问卷的数据处理;

7.召开春季毕业生学生家长会;

8.编写、发放春季毕业生家长会宣讲提纲,汇总、分析秋季毕业生家长调查问卷数据并行成书面报告。

(八)7-8月份:

1.与相关部门协调秋季毕业生材料归档工作;

2.秋季毕业生档案的归档及转移;

3.制定用人单位及校友跟踪调查和访谈方案;

4.汇总各学院材料。

第四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学生就业法规、国家和地方的形势与政策的宣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或出版就业专刊等各种形式,开设选修课。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认真备课,组织、开展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就业指导课》,注重教学效果,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对不同年级学生,开展不同层次的职业与就业指导,各年级就业指导内容如下:

(一)一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通过专业与职业的教育、人生观的教育,让学生明确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基本要素,通过初次的自我剖析之后,对自己形成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定位。

(二)二年级的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择业心理准备、知识能力的培养、了解用人单位用人观等。

(三)三年级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求职择业技巧、就业法律知识、就业观念与原则、求职择业基本原则等。

(四)四年级就业指导教育,侧重在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求职择业的程序和方法、就业信息利用方法的指导、适应社会教育等。

第十九条 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

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鉴定完毕,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双向选择活动形式有:

学校举办的大型就业市场、定期固定市场、专业类市场;

各学院举办的二级就业市场;

国家、省市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招聘会和网上双选会。

第二十四条 努力开拓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发挥网络在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归口由校就业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通过及时有效的途径,向全体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洽谈中要尊重学生,展示单位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洽谈活动。

洽谈达成意向,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学院签注意见的毕业生推荐表。

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究文明礼貌。

第六章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是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的推荐材料,一式3份,由学院审核在校成绩并填写在校表现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就业中心办理盖章等手续。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一式4份,由学校统一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放使用。

协议书一式四联,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联,第四联存学校或用人单位备查,或作外地生源进沪送审材料附件。

第三十二条 非上海生源在上海市就业的需要办理进沪就业审批手续,办理程序按照上海市当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印制的《推荐表》损坏或遗失可直接到校就业中心领取;

《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是损坏和遗失,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学院核查盖章,经校就业中心同意并交纳所需工本费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交他人使用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一)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机构名称、地址;

(三)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尽快将协议书送交校就业中心;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盖章,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第三十七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校就业中心对签约双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

所签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等,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七章 

毕业派遣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签订的有效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凡经市主管部门办理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违约责任自负,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或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校不再推荐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派遣时间,春季毕业生一般从一月份开始派遣,秋季毕业生一般从六月份开始派遣。

第四十一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截止毕业时尚未落实去向的毕业生须在离校前规定时间内办理待业登记,填写《上海市高校待就业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表》,交院系后汇总报校就业中心。

第四十三条 截至毕业时尚未落实去向的本科毕业生,档案自动在学校保留两年,在两年内签订协议书的,仍可按规定办理报到证。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不得因就业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违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档案及档案传递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中除高中阶段档案材料和有关高考及录取通知的材料外,下列材料必须归入毕业生档案:

(一)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登记表;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三)学习成绩登记表;

(四)奖惩情况相关表格;

(五)入党(团)志愿书等;

(六)健康体检卡;

(七)军训登记表;

(八)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后,学生处档案室应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档案转寄地址,及时将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移交。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及时查询单位是否收到档案,如未收到,应及时到学校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滞留、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传递,应通过机要局或派专人送取,无特殊情况,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九章改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责任方应按协议书条款和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五十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十一条 办理改派手续

(一)原协议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函件;

(二)原就业报到证;

(三)向校就业中心提出改派申请;

(四)交纳所需工本费,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五)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将新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学校审核同意后盖章。

第五十二条 因毕业生主观原因,在派遣后单方面毁约,未经过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学校不予办理改派手续。

一切后果毕业生自负。

第十章 

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第五十三条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毕业生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共青团在各学院团委办理。

用人单位能够接收的,转往工作单位。

若不能接收,可联系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应由毕业生本人持党员转移介绍信或《团员证》到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和协议的;

(二)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无正常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

(三)欺骗用人单位,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和上海市下达了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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