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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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参加世界技能组织大会和其他相关国际会议;
审核中国代表团出国参赛组团方案并根据参赛方案负责对外联系。
技术支持组设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提出参赛项目建议;
承办参赛项目和参赛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的遴选工作;
指导开展参赛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的培训;
承办技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
承担中国代表团出国参赛期间的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国际竞赛规则规程、技术标准的引进与推广。
保障服务组设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承办国际技术交流活动;
选拔、培训参赛技术翻译,翻译审核相关资料;
负责出席国际会议、出国参赛的组团事宜和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处理社会赞助事宜。
新闻宣传组设在宣传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涉及世界技能组织、世界技能大赛的宣传工作,牵头确定年度新闻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和宣传口径;
组织新闻稿件,联系国内外媒体。
第八条组委会依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研究中心开展技术理论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与工作规程
第九条组委会实行会议制度。
组委会会议由组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
组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组委会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参加世界技能组织相关活动和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政策规定;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参赛工作实施方案;
(四)参赛选手选拔赛组织实施方案、指定设备及赞助方案;
(五)参赛项目、各类参赛人选、集训基地;
(六)参赛表彰奖励办法;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由各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
第十二条需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批准的事项,均以秘书处名义上报呈批件。
其中涉及各组业务的,由各组代拟呈批件送秘书处,由秘书处上报。
外事出(来)访事项按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需向部外发文的,由各组按照职责分工代拟文稿,征求组委会其他相关成员意见后送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以组委会名义或秘书处名义行文。
以组委会名义发文的,须经组委会领导批准。
以下事项以组委会名义行文:
(一)涉及参加世界技能组织相关活动和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政策规定;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参赛方案;
(三)参赛选手选拔赛组织方案的确定;
(四)参赛项目、各类参赛人选、集训基地确定;
(五)参赛表彰奖励办法。
其他事项以秘书处名义行文。
以组委会名义行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
以秘书处名义行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代章。
第四章参赛项目、集训基地与技术指导专家组
第十四条我国参赛项目从世界技能组织正式公布的每一届世界技能大赛设置项目中选定。
(一)参赛项目遴选标准。
1.我国在项目所涉领域具有技术优势、队伍优势和基础条件优势;
2.覆盖行业较广、从业人员较多,对我国产业升级有引领作用,对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促进作用;
3.竞赛成果可尽快转化为职业培训成果;
4.有关单位具有承担集训任务积极性。
(二)参赛项目确定程序。
技术支持组向秘书处提出参赛项目建议,秘书处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提交组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集训基地指承担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集训任务的训练场地。
第十六条集训基地的确定。
(一)具有以下条件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可申请设立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项目集训基地。
1.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要求的训练场地和生活场所;
2.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
3.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二)集训基地确定程序。
1.以秘书处名义发文布置申报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组委会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3.秘书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提出集训基地建议名单,经组委会会议讨论确定;
4.以组委会名义发文公布集训基地名单并授牌。
第十七条各参赛项目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制订并实施集训方案。
技术指导专家组一般设3名专家、1名技术翻译和1个教练组,其中1名技术指导专家任组长。
技术指导专家组下设的教练组,负责按集训方案对选手进行集训。
教练组由若干名教练组成,教练一般在集训基地所在地选拔产生,组长须由技术指导专家组长或专家兼任。
技术指导专家组接受组委会领导,日常管理由集训基地负责。
第五章人员选拔
第十八条选手选拔。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高职业素养。
心理素质稳定,身体健康,符合世界技能大赛年龄要求。
具有参赛项目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经历,技能水平突出,有一定外语基础。
一般应具有参加国际或国内竞赛活动经验。
(二)选拔程序。
1.参赛集训选手一般采取举办全国性选拔赛的方式选拔。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选拔;
2.全国性选拔赛的承办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向组委会提出申请,经组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全国性选拔赛一般应与国内职业技能竞赛合并进行;
3.全国性选拔赛的技术要求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标准。
在注重先进性的前提下,可采用国内普遍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4.技术支持组会同承办单位提出选拔赛实施方案,提交组委会会议确定后组织实施;
5.选拔赛原则上应根据参赛项目要求选拔出不少于参赛选手数量3倍的集训选手;
6.经选拔产生的集训选手建议名单应与竞赛计分表原始件一起由选拔赛裁判组成员集体签字确认后报技术支持组。
技术支持组复核后,报秘书处对建议名单进行初审,提交组委会会议研究确定,以组委会秘书处名义发文公布;
7.采取严格按集训综合成绩分阶段淘汰的办法确定最终参赛选手建议人选,经组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参赛选手;
8.参赛选手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九条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拔。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有较强组织协调能
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具有丰富的带徒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
需的外语能力。
身体健康;
2.技术指导专家一般应从事本项目技术工作15年以上,
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能高超,得到行业普遍认同;
3.教练一般应从事本项目技术工作8年以上,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能高超,得到行业普遍认同。
教练一般从集训基地所在地选拔产生;
4.担任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的技术指导专家应具有在
国际或国家级竞赛中担任专家组长或项目裁判长经历;
5.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1.技术指导专家和教练同时选拔,技术支持组提出选拔工作方案,提交组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2.以秘书处名义发文布置申报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候选人员材料;
3.技术支持组组织专家对候选人员进行考核和面试,提出建议名单,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组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组委会名义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技术翻译选拔。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团队合作精神。
有外事工作经验,有参赛项目所需的专业背景,有2年以上专业技术翻译从业经验,口译能力突出。
身体健康。
1.保障服务组制订选拔方案提交组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2.以秘书处名义发文布置申报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候选人员材料;
3.保障服务组组织选拔考试,提出建议名单,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组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组委会名义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选手培训。
(一)选手培训采取集训形式,时间一般为12个月;
(二)集训在集训基地进行,集训工作由集训基地负责,技术指导专家组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集训技术标准严格遵循世界技能大赛相关技术规定,集训所用设备及其它材料采用世界技能大赛公布的相同设备和材料;
(四)集训中按综合成绩分阶段逐步淘汰初选集训选手,确定最终参赛选手;
(五)集训内容以实操技能为重点,同时进行心理、体能、环境适应性、语言和团队协作等训练;
(六)集训可采取强化训练、国内外考察和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培训。
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的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国内外考察、参加国际竞赛和技术交流活动等方式进行。
培训内容为世界技能大赛相关规则、评分标准、外语专业词汇、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方法等。
国外考察培训内容为国际竞赛规则、技术标准和评分标准,与国外技术专家的沟通交流方法等。
第七章组团与参赛
第二十三条组团出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应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外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组团参赛方案由秘书处根据参赛需要商组委会各成员单位拟定,按外事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出国参赛团应按外事规定确定团长、副团长,负责在国外参赛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出国参赛团应根据外事规定和世界技能组织相关工作要求确定领队。
担任领队工作的人员应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熟悉世界技能大赛竞赛规则,有参加国内、国际大赛经验,有较好的英语沟通能力,有为选手服务的强烈意识。
第二十七条可根据参赛和培训需要,应邀参加区域、国家、地区组织的国际技能竞赛。
组团工作依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世界技能大赛期间,可以学习世界技能大赛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方式和备战下一届世界技能大赛需要为目的,组织出国观摩团进行观摩。
观摩团应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外事规定进行管理。
观摩团由保障服务组负责组团,组团方案商组委会各成员单位拟定,按外事规定报批。
观摩团组成人员一般应是世界技能大赛我国参赛项目技术指导专家、教练、研究人员,新闻媒体记者,集训基地负责人和集训基地所在地及行业有关管理人员,从事竞赛管理、技术支持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章表彰奖励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
胜奖牌的选手,以及为选手获奖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按国家表彰奖励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一)获奖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获得金牌的选手,由相关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由相关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的选手,按有关规定发放不同档次的奖金。
上述奖金,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免税;
(三)本项目选手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按选手所获奖金额向技术指导专家组集体发放奖金,由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按贡献大小公平分配。
上述奖金,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免税。
第三十条获奖选手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一条集训选手由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秘书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由相关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为参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表扬和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可参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对本地、本行业参赛选手和为参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我国参赛选手奋力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和精湛高超的职业技能,宣传我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发广大劳动者和青年学习技能的自豪感和积极性,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世界技能大赛专项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根据预算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并执行年度预算,严格按现有财务规定和外事经费管理规定开支。
第三十五条世界技能大赛年度经费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数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内容和数额执行。
第三十六条世界技能大赛专项经费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内容、范围用于以下开支:
(一)会议费、技术交流活动经费及交通费;
(二)出国观摩、培训、参赛费用,含国际旅费、食宿、参赛缴费、国外城市间交通、参赛工具国际运费、公杂费、个人零用等费用;
(三)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中外技术交流活动的食宿、城市间交通、礼品、宴请等费用;
(四)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选拔竞赛费用;
(五)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培训费用和参加培训的交通费用;
(六)集训基地的设备、工具购置费用;
(七)场地租赁、维修维护和设施设备耗材费;
(八)科研课题研究和资料翻译费用;
(九)新闻宣传费用;
(十)获奖选手和技术指导专家组奖金;
(十一)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生活补助;
(十二)领队、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参赛服装费。
第三十七条举办会议或技术交流活动,经费预算由承办单位提出,经秘书处审核后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生活补助标准由集训基地报秘书处审核后发放。
第三十九条集训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耗材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直接支付集训基地。
第四十条集训基地和其他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参训选
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或其所在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对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进行赞助。
社会赞助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参赛选手、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有正式工作单位的,集训及参赛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原待遇不变。
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由基地给予生活补贴。
第四十三条所在地区、行业部门、院校应积极为参赛和参加集训的在校学生选手优先推荐工作。
附件:
1.第XX届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教练、技术翻译
审批表
2.第XX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审批表
附件1
第XX届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
教练、技术翻译审批表
姓名
性另y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学历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职业资格等级)
拟担任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简要经历
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省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意见
附件2
第XX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审批表
现工作单位
(学习院校)
毕业院校及学历
职业资格等级
现从事职业(所学专业)
教练组意见
组长签字(盖章):
技术指导专家组意见
省级人社(行业主管)部门意见